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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組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內部規章制度;審計組長及其成員的名單,對農業局內部審計管理制度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對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對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辦理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局長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對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有關領導報告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審計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具體材料請詳見:
第一條為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規范財務管理行為,嚴肅財經紀律,促進廉政建設,使審計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規定》,結合本局具體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局屬各單位(包括經濟實體)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的內部審計是指局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局所屬單位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財務制度執行情況、會計帳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行為。
局內部審計工作的職責由局經管科和財務室履行。
第四條內部審計工作機構在局黨委的直接領導下,依法獨立行使內部審計職權。對局長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對局所屬各單位的內部審計原則上每三年應進行一次,也可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進行。年度審計計劃由局紀委提出并報局黨委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內部審計工作除本局組織人員實施審計外,根據工作需要,經局長批準可以將有關審計事項委托社會審計機構或請求國家審計機關實施。
第七條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
(一)對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的經濟活動進行審計;
(二)對局屬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
(三)對局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
(四)對局屬單位固定資產等投資項目進行審計;
(五)對局屬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風險管理進行評審;
(六)對局屬單位的重大經濟事項和投資決策等進行評審;
(七)辦理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事項;
(八)辦理局領導要求的其他審計事項。
第八條內部審計工作權限。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接受審計單位需提供的主要資料: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銀行對賬單、財務收支預算(計劃)及決算等會計資料,內部管理制度,重大經濟事項的決議以及與審計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等。單位主要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要提供本人的自我評價等書面材料。
(二)組織召開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會議;
(三)檢查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等活動的資料、文件、電子數據和現場勘察實物;
(四)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并取得證明材料;
(五)對正在進行的嚴重違法違規、嚴重損失浪費行為,報經局長同意,作出臨時制止決定;
(六)對可能轉移、隱匿、纂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以及與經濟活動有關的資料報經局長同意,有權予以暫時封存;
(七)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的意見以及改進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八)對違法違規和造成損失浪費的單位和人員,提出通報批評或者提出追究責任的建議;
(九)協助被審計單位建立健全有關內部規章制度;
(十)對內部審計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可直接向有關領導報告。
第九條內部審計機構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前,應成立審計組。在實施審計3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
審計通知書的內容應包括: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方式等;
(二)審計組長及其成員的名單;
(三)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第十條審計組應根據批準的審計計劃和工作要求,組織實施審計,局紀委加強對審計組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及時協調解決審計過程中的問題。
第十一條審計終結,審計組應提交審計報告,由審計機構提交局紀委審核后報局長。
審計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范圍、內容、時間、方式及有關情況;
(二)與審計事項有關的事實;
(三)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審計結論、處理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審計組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被審計單位和個人有異議的,應組織復核。審計組應將復核的情況告知被審計單位和個人。
第十三條審計終結后,內部審計機構或受委托的社會審計機構根據審計報告認為應當作出審計決定的,應草擬審計決定書或審計意見書,報局批準后在十五日內下達給被審計單位執行。
第十四條經批準的審計決定書,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并在執行結束后,向局提交執行報告。被審計單位、個人對審計決定有異議的,自收到審計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形式向局提出申訴,經局領導批準,組織復審,逾期未提出意見的,視同無異議。
第十五條內部審計機構對主要審計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的執行情況。
第十六條列入任期經濟責任審計范圍的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指局屬各單位的正職或主持工作的副職、經濟實體負責人。
第十七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是指單位負責人任職期間對其所在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效益性,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應當負有的責任,包括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內的下列行為應當負有的責任:
(一)直接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二)授意、指使、強令、縱容、包庇下屬人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的行為;
(三)失職、瀆職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十八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晉升、轉任、輪崗、降職、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實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第十九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由局長研究決定后實施。
第二十條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包括以下內容:
(一)任期內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法律法規以及局有關規章制度情況;
(二)任期內單位財務收支情況、內部管理、經濟目標完成和事業發展情況,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和債權、債務狀況,單位基建項目的執行情況;
(三)單位重要經濟活動的民主決策情況以及決策效益情況。本人有無違紀違規行為,有無重要糾紛和遺留問題;
(四)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內部審計機構可對模范遵守國家財經法規,經濟效益顯著的單位和認真維護財經法紀的個人,提出給予獎勵的建議。
第二十二條內部審計機構可對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提出必要的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會計資料等證明材料的;
(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審計監督檢查的;
(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四)拒絕執行審計決定的。
上述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開展內部審計工作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局黨委責令限期糾正,并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局紀委應加強對單位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監督,發現違紀、違法問題應及時組織查處。
第二十五條所有審計活動都應建立審計檔案,并加強審計資料的管理。
第二十六條審計人員應嚴格執行有關審計法律法規和規定。在審計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審計紀律,堅持依法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忠于職守、秉公辦事、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二十條七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和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此前印發的有關規章制度如有和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