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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部門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實行分級負責,逐級考核的辦法,部領導班子負責組織領導部領導干部、各科室負責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的考核。
2.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的主要內容:
(1)黨風廉政建設反腐敗斗爭領導機構工作的情況;
(2)制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方案和落實分工負責制的情況;
(3)領導干部按照區委、區政府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履行職責及取得成效的情況;
(4)全面履行黨風廉政建設領導責任、廉潔自律、管好配偶、子女和身邊工作人員的情況。
3.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每年進行一次,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評議基礎上與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干部年度考核結合進行,納入年度工作目標考核一并獎懲。
4.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分別采取自評打分和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綜合考評的方式進行。先由領導干部、科室負責人按考核內容標準自行考評打分,然后由部黨風廉政建設領導小組對其自評結果進行綜合考證。
5.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考核情況每年在職工大會上通報。對考核中發現的問題,領導干部和群眾負責人要采取措施限期研究解決和整改,并向部領導班子上報結果。對正確履行職責、成績突出的,要給予表彰、獎勵;對不履行職責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干部職工要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追究責任。
6.對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的考核情況,記入黨風廉政檔案,作為選拔、任用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