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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堅持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統籌城鄉經濟與社會發展,緊緊圍繞城鎮化、工業化、產業化和特色經濟、民營經濟、園區經濟、勞務經濟及環境保護和社會事業發展等重要任務,促進農民增收和財政增收,實現富民強縣。科學運用全省縣域經濟考核結果,調動各縣市區加快發展的積極性,促進我市縣域經濟社會全面發展,加快建設西部強市和全面實現小康社會步伐。
第二條為了科學監測和客觀評價縣域經濟社會的發展情況,進一步加快縣域經濟發展,根據《*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暫行辦法》,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堅持經濟與社會事業統籌發展的原則,突出經濟監測考評;堅持全面和重點相結合的原則,突出重要工作監測考評;堅持近期和長遠相兼顧的原則,突出各縣市區加快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工作實績;堅持科學真實、公正可比的原則,推動和引導縣域經濟提高質量,優化結構,加快發展。
第四條縣域經濟社會是指在縣域范圍內以城鎮為中心、農村為基礎,由各種經濟成分有機構成的一種區域性經濟社會。根據全省確定的范圍,我市的三原縣、涇陽縣、乾縣、禮泉縣、永壽縣、彬縣、長武縣、旬邑縣、淳化縣、武功縣、興平市共11個縣市參與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監測考評,秦都區、渭城區參與全省城區經濟社會監測考評。
第五條全市監測考評指標主要包括經濟發展指標、經濟結構指標、社會發展指標、生態環境指標四大類,其中縣域經濟監測考評指標為31項;城區經濟監測考評指標為30項。
第六條經濟發展指標包括地區生產總值、財政總收入、城鎮固定資產投資額、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財政總收入、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財政總收入增長速度和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等。
地區生產總值、財政總收入、城鎮固定資產投資額是國民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指標,是一個地區社會生產活動成果和經濟發展水平的體現,具體反映縣域經濟規模、綜合競爭能力、項目帶動和發展后勁,是監測考評縣域經濟的基礎性指標。
人均地區生產總值、人均財政總收入主要反映一個地區的經濟水平。采用人均指標體現監測考評工作的可比性和公正性,是經濟指標監測考評工作的重點。
地區生產總值增長速度、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財政總收入增長速度和城鎮固定資產投資增長速度主要反映各縣域單位經濟發展的潛力和工作實效。
第七條經濟結構指標包括工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人數比重、非公有制經濟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城鎮化率、服務業增加值占生產總值比重等。
第八條社會發展指標包括農民人均純收入、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速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速度、農村社會保障覆蓋率、城鎮社會保障覆蓋率、每萬人擁有衛生技術人員數、億元生產總值生產安全事故死亡人數,財政支出中農、科、教、文、衛和社會保障支出比重、公眾安全感滿意率、有線電視入戶率、初中畢業升學率、人均城鎮維護建設資金支出等。
第九條生態環境指標包括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總量減排、萬元生產總值能耗降低率、農村安全用水普及率、常用耕地面積指數等。
第十條直接采用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結果,對比上年考核位次確定當年的位次變化情況。
第十一條年度監測考評結果經縣域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以市委、市政府名義進行通報,并向社會公布,公布時間為次年7月15日前。
第十二條監測考評指標數據除來自統計部門外,還涉及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勞動保障、環境保護、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衛生、廣電、安全生產監督等多個部門。監測考評指標數據統一由各級統計部門組織進行采集、審核、匯總并上報。各職能部門負責本部門相關指標數據的采集、審核,并按要求報同級統計部門。
第十三條對于監測數據質量,各縣市區統計部門要嚴格審核把關,對填報的源頭數據要進行認真核實,確?;A數據真實可靠。數據上報前,須經政府主要領導簽字認可。市統計局每年按一定比例對各縣市區上報的監測指標數據進行質量抽查,抽查結果將作為評定監測數據質量的依據。
第十四條市統計局組織市級相關部門,對各縣市區上報的有關指標數據進行聯合審核,數據審核無誤后上報省統計局。
第十五條在全省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年度考核中,與前兩年排名中最好年份相比位次前移者,給予進位獎,分別授予年度“*市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和“*市城區經濟社會發展爭先進位獎”稱號,并以市政府名義進行通報表彰。
從2009年起,設立工業化發展監測考評單項獎,對縣域工業增加值增長速度快的前2名縣市區,進行通報表彰和獎勵。
對在黨風廉政建設、社會穩定、安全生產、環境保護、人口和計劃生育、節能降耗等某一方面被“一票否決”的縣市區取消表彰獎勵資格。
第十六條市政府設立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獎勵專項資金,對年度通報表彰的爭先進位獎和工業化發展單項獎前2名縣市區進行獎勵。獎勵辦法分別為:對首次進入全省“十強縣”和“五強區”的縣市區各獎勵500萬元;對保持在“十強縣”和“五強區”中的縣市區,以獎勵100萬元為基數,對照上年位次,每進1位增加獎勵20萬元,每退1位減少獎勵20萬元,減完為止。在全省縣域經濟年度考核中,與前兩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11-20名的,每前移1位,獎勵20萬元;21-30名的,每前移1位,獎勵10萬元;30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獎勵5萬元。在全省城區經濟考核中,與前兩年排名位次最好的年份相比,排名在6-10名的,每前移1位,獎勵20萬元;11-15名的,每前移1位,獎勵10萬元;15名以后的,每前移1位,獎勵5萬元。對進入全省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快的前10名的縣市區各獎勵20萬元;對在全市工業生產增長速度快的前2名縣市區各獎勵10萬元。以上獎勵資金列入市財政年度預算,市財政局按照市政府通報表彰決定和審定的獎勵金額及時下達、撥付。
第十七條全市的監測考評工作由市統計局組織實施,市級各相關部門配合。市統計局設立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辦公室,具體負責縣域經濟監測考評的日常工作。各縣市區統計部門成立相應機構或指派專人負責行政區域內監測數據的搜集、審核、匯總和上報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統計部門次年3月底前將本級監測考評數據上報市統計局,市級統計局審核、匯總后于次年4月15日前上報省統計局。
第十九條各級政府應將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工作納入縣域經濟社會發展工作整體規劃。不斷加強統計隊伍建設,在監測考評工作人員、經費等方面給予保障。監測考評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以確保縣域經濟社會發展監測考評工作正常進行。
第二十條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必須依法提供客觀真實的監測基礎數據。對填報數據不實、弄虛作假和未按規定履行審查職責的,要按照《統計法》依法查處,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各級統計部門要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工作,進一步完善統計調查體系,健全統計調查網絡,加強統計標準化、現代化建設,提升統計人員業務能力,確保監測數據的科學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原《*市縣域經濟社會發展考核暫行辦法》(咸辦字〔20*〕6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