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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教育局工作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上級黨委、政府的總體部署,堅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決定、指示,全面履行教育職能,依法行使教育職權,落實工作要求,努力建設創新、務實、和諧、法治、廉潔教育。
第二條*市教育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系統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教育局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教育局各學校要切實貫徹教育局各項工作部署,進一步轉變教育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實行校務公開,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
第二章行政辦公會議人員職責
第五條教育局行政辦公會議成員由下列人員組成:局長,副局長,黨委委員,主任(副主任)科員,科長(主任、負責人)。
第六條教育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教育局的工作,副局長及其他黨委委員協助局長工作。
第七條局長召集和主持教育局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教育局黨委會議討論決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要問題,由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
第八條副局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局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教育局進行對外活動。對于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要及時向局長報告。涉及方針、政策性的重大問題,要認真調查研究,向局長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九條教育局的科長(主任、負責人)要自覺服從分管領導的指導,按各自科室的職能負責處理科室事務,對科室中的重要問題和涉及到政策性的問題要及時向分管領導匯報,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
第三章職能與職權
第十條教育局要履行好以下職能: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有關教育的法律法規,研究全市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各鄉鎮、市直有關部門(單位)的教育工作,指導教育系統紀律檢查、行政監察、信訪工作;負責教育方針政策宣傳和行政執法監督工作。負責處理我市學校中的突發事件,維護學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學秩序。
(二)研究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市教育事業發展規劃和年度教育工作計劃;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有關教育工作和全市各級各類學校進行督導評估;負責全市各類教育事業的統計工作。
(三)統籌管理全市基礎教育(含特殊教育、幼兒教育)、職業技術教育、社會力量舉辦的高中段及其以下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工作,負責義務教育階段和高中段的學籍管理工作。指導各級各類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對學校的教育思想、教育管理、教育質量進行檢查和督導評估。
(四)主管全市的教師工作,擬定教師管理的有關政策、規章制度,負責全市中小學校長和教職工的管理;負責管理權限內的學校領導干部考察任免、培訓和學習;負責和管理教職工的年度崗位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組織、指導教育系統教師及其他專業技術職務的推薦評審和聘任工作;負責全市中小學教師資格認定工作;指導并組織實施教育系統的工資福利和社保工作;負責教育系統離退休人員的管理;負責教育系統新教師招聘(考)、在職教職工調動審批及全市教師跨系統跨地區調動的審核工作。
(五)負責安排教育事業經費,檢查、審計各級各類學校經費的使用情況,開展助學活動,組織協調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確保教育經費不斷增長,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學校收費標準;負責學校的布局調整、學校基建項目的審核,校舍維修管理和基建房屋的監督,以及學校危房的排除,規劃教育投資發展方向。
(六)規劃并指導全市中小學、幼兒園、中等職業教育學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德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指導全市中小學校少先隊、共青團工作;負責落實扶困助學工作。負責全國計算機等級考試、少兒劍橋英語等級考試和指導普通話的推廣和測試工作。
(七)指導學校電化教育、圖書、教學儀器和實驗設備的配備工作;指導與管理全市校辦產業、學校勤工儉學和教育內部市場的工作;組織教育科學研究和教學研究。
(八)制定實施成人教育發展規劃,負責全市成人教育的管理和業務指導,開展農村實用技術培訓和農民掃盲工作,指導有關部門抓好職工教育。
(九)宣傳并貫徹執行各類高校、高等自學考試招生的政策規定和實施意見;承辦各類高校、高等自學考試在本市招生的報名、政審、考試、體檢等工作;負責全市普高、職高招生計劃及落實。
(十)辦理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履職要求
第十一條教育局要完善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集體決定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教育事業發展計劃、教育經費預算、教育事業發展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重大建設項目等重大事項,由教育局黨委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各學校(科室)提請教育局討論決定的重要決策建議,必須依據既定的戰略規劃,并經專家及有關各方充分論證、協商、征求意見。教育局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多形式、多層面聽取意見建議。各學校(科室)必須堅決貫徹落實教育局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
第十二條教育局要堅持依法行政。要根據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規范性文件。認真貫徹行政許可法,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進一步理順行政執法體制,嚴格實行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五章會議制度
第十三條教育局實行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專題協調會議制度。
第十四條教育局的全體校長會議由局長、副局長、黨委委員、教育局機關全體干部和各級各類學校的校長(主任)、副校長參加。由局長召集召開。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內容是:
(一)傳達貫徹教育部、省教育廳、衢州市教育局、市委及市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決定;
(二)討論決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全市階段性教育工作總結和下階段重要工作部署;
(四)通報全市教育重要情況。
第十五條教育局的行政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事范圍是:
(一)落實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工作;
(二)聽取有關科室的工作匯報;
(三)分析工作形勢、研究工作對策、討論布置相關的工作計劃;
(四)提出工作意見、建議;
(五)討論有關的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教育局的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或受書記委托的黨委委員召集和主持。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列席會議并負責會議記錄,教育局有關科室、學校負責人根據議題需要列席會議。會議議事范圍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上級教育部門和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政策、指示和決定;
(二)討論和決定教育局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擬報請市委、市政府審定的重要事項;
(四)分析*教育發展形勢,制定促進*教育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五)討論決定教育局的規范性文件、重要文電,以及各學校向教育局請示的重要事項;
(六)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討論決定有關人事任免、獎懲事項;
(七)通報和討論教育局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教育局的局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由局長或受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召集和主持。會議議事范圍是:
(一)傳達和研究貫徹省教育廳或省教育廳有關處室召開的全省性工作會議精神;
(二)傳達和研究貫徹衢州市教育局或衢州市教育局有關處室召開的衢州市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三)傳達和研究貫徹*市委、市政府或*市政府有關部門召開的*市全市性工作會議精神;
(四)研究教育局日常工作中需要統籌安排的事項;
(五)研究部署、交流溝通教育局有關階段性工作。
第十八條教育局的專題協調會議由局長、副局長或受委托的教育局科室負責人召集和主持。會議議事范圍是:
(一)研究處理屬于局長、副局長分管職責范圍、需要統籌協調的具體事項;
(二)研究突發性事件的處理意見;
(三)研究處理上級領導或教育局主要領導對涉及面較廣的具體問題所作批示的貫徹落實意見;
(四)研究處理教育局日常工作中的其他具體業務事項。
第十九條教育局的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局長確定,確定前由辦公室征求分管領導后提出。凡政策性較強、涉及面較廣、協調難度較大的問題,主辦科室(單位)應在與各有關科室、學校協商的基礎上,提出多項方案和傾向性意見。重大問題須由教育局分管領導預先組織協調、論證后,再提交會議討論、審議。會議的組織工作由辦公室主任負責,教育局辦公室具體落實。
第二十條教育局領導同志不能出席全體校長會議、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會前應進行請假,屬黨委委員向局長請假,屬機關干部向分管領導請假,屬學校校長(書記、主任)或副校長向教育局辦公室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第二十一條教育局的全體校長會議、行政辦公會議、黨委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和局專題協調會議的會議紀要,由教育局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局長簽發。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公布或報道。新聞稿須經辦公室主任審定,如有需要報副局長或局長審定。
第二十二條教育局及各科室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凡以教育局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統一由教育局辦公室按有關規定辦理;應由各科室召開的全市性會議,不得要求以教育局名義召開,邀請學校(學區)主要負責人參加的須報局長批準。各學校(學區)召開會議和組織的活動,教育局領導一般不參加。如確有必要請教育局領導出席的,有關學校(學區)應事先報告教育局辦公室,經局長同意后,由教育局辦公室統一安排。
第六章公文審批
第二十三條各學校(學區)報教育局審批的公文,由教育局辦公室統一收文,按照公文處理有關規定和領導分工呈送教育局相關領導審批。除教育局領導交辦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向教育局領導個人報送公文。
第二十四條教育局的決定和報送市委、市政府及上級部門的公文,由局長簽署。
第二十五條以教育局名義發文,原則上由局長簽發;如事出緊急,在報經局長同意后,可由教育局分管領導簽發。
教育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教育局要壓縮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質量。以教育局名義行文的,必須是關系全局的重大問題和依照法律、法規等規定必須教育局行文的事項。要加快網絡化辦公,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七章工作制度
第二十七條認真做好工作安排。教育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教育局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教育局召開重要會議和制發重要規范性文件等事項,形成教育局年度工作計劃,下發執行。教育局要搞好年度工作安排和季度、月度等階段性工作安排,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第二十八條堅持工作報告制度,確保政令暢通。教育局局長、副局長、黨委委員應注重在班子內部經常性通報工作。教育局各學校(學區)至少半年一次向教育局報告本學校的全面工作情況;遇有突發性事件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報告。教育局辦公室要適時作出通報。教育局機關干部及各學校(學區)主要負責人外出離江參加活動1天以上的,須向教育局辦公室報告,并經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同意。
第二十九條完善請示、批復制度。各學校(學區)報教育局的請示件,應一文一事上報,如請示內容涉及其他學校的,事先應由主報學校與有關學校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并會簽后上報;如有意見分歧,主辦學校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協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據,如實報告教育局并提出辦理建議,教育局對各學校(學區)的請示要及時予以研究、答復,一般情況下,自收文之日起半個月內給予答復。各學校(學區)不直接向市委、市政府報送公文或其他材料,如需報送,要報請教育局同意并轉呈。
第三十條堅持分工負責、分級負責原則。各學校(學區)向教育局口頭或書面請示、匯報工作,以及基層群眾來信來訪,視其內容分別由教育局分管領導和辦公室負責接洽。屬于學校(學區)職權范圍的單項性、一般性問題,應責成有關學校(學區)處理;涉及面較廣、調處難度大或比較緊急的問題,教育局分管領導應及時予以調處;事關全局的重大問題,應迅速向局長或局長委托主持工作的副局長匯報,必要時向市政府領導匯報,以便及時、妥善解決。
第三十一條加強督查、催辦工作。完善、落實政務督查制度,凡教育局作出的決定、批示和交辦事項,教育局和教育局辦公室要及時組織對有關學校(學區)進行督查、催辦,必要時下發《督查通知單》限期辦理,并要求責任單位填報《督查反饋單》。對落實不力、拖延誤事的,教育局應對有關學校和個人酌情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八章作風紀律
第三十二條教育局領導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教育、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教育局通過舉辦理論學習會等方式,組織學習教育、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由教育局領導及各學校(學區)、科室負責人參加。
第三十三條教育局領導要深入基層,考察調研,了解情況,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
第三十四條教育局機關干部要嚴格遵守上級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三十五條教育局機關干部及學校校長(主任)必須堅決執行教育局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教育局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教育局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
第三十六條教育局及各學校(學區)要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和請假制度,遵守各項紀律。各學校(學區)要及時向教育局報告重要情況、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動,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教育局請示。局長離江出差,應事先報告市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并報市委、市政府辦公室備案;其他局領導離江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報告局長,由辦公室通報其他領導同志;科室負責人、學校(學區)負責人離江出差或休假,應事先向辦公室填報《外出情況報告表》報局長批準。
第三十七條教育局及各學校(學區)要規范辦學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