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新農合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管理辦法所稱*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是指由區政府統一組織,實行全區統籌、自愿參加、多方籌資、以收定支、適度保障、以大病統籌為主的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二條為鞏固和完善我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有效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因病返貧,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20*〕13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3號)文件精神,在認真總結2005年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管理辦法。
第三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者應自覺遵守本管理辦法中有關繳費和就醫規定,在此基礎上可享有本辦法規定的醫療保障和衛生服務權利。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四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成立由組織、宣傳、監察、衛生、財政、社保、農業、民政、審計等部門、單位領導組成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區醫管會),負責有關組織、協調、管理和指導工作。區醫管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區醫管辦)和合作醫療業務管理中心(以下簡稱區業務管理中心),區醫管辦設在區衛生局,區業務管理中心設在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在鄉鎮(有關街道)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醫管會),各行政村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以下簡稱醫管組)。
第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宣傳發動、組織實施、統籌費征繳、個案受理、監督檢查、救助資格審核等工作由區醫管辦、區業務管理中心、鄉鎮醫管會、村醫管組分工實施。
第六條廣泛宣傳發動,引導農民自愿參加,努力使各鄉鎮(街道)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比例達75%以上。
第七條區政府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納入鄉鎮(有關街道)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各鄉鎮(有關街道)要按照區政府有關工作要求開展轄區內合作醫療宣傳發動、統籌費征繳等工作。
第三章舉辦形式、經費的籌集與管理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所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參加對象為:全區農業戶口的居民和無固定職業且未納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的農轉非人員。
二等以上傷殘軍人不列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實施對象范圍。
第九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1周年為一個統籌期,按照以下辦法實行多方籌資。
(一)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人員,以戶為單位繳納統籌費,每人每年20元(每戶人口數以公安戶籍檔案為準),每個統籌期的統籌費在該統籌期開始前收繳完畢。
(二)財政按當年度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際人數給予每人每年20元資助。
(三)農村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家庭、重點優撫對象,以及城鎮“三無”人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統籌費由區財政資助。
(四)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資助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第十條*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一周年為一個統籌期,參合有效期限為1月1日至12月31日,籌資期結束后,當年不再辦理參合手續。
第十一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由區財政專戶管理。在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業務管理中心設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支出帳戶,提供醫藥費審核報銷服務,做好財務報表和統計工作,定期向區醫管會報告專項資金運行情況。
第四章合作醫療待遇
第十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在統籌期內因病在區內定點醫院就診的門診醫療費用,在公立醫療機構住院及特殊病種門診所產生的符合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報銷范圍的醫療費用(即有效醫藥費用),納入報銷范圍。報銷細則由區醫管辦和區業務管理中心制定。
因公負傷、工傷、交通事故、第三者責任事故致傷、正常生育以及行兇斗毆、酗酒、自殺、自殘、吸毒、職業病和醫療事故等均不屬于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第十三條住院費用和特殊病種的特定門診診療費用按分級累進的原則報銷,在區內定點醫療單位就診的門診醫藥費按一定比例報銷。報銷比例由區醫管辦和區業務管理中心制定。
第十四條每人每年最高報銷額為20000元。根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結余情況,對因病生活確實貧困的,由區業務管理中心申報,區醫管辦審核,區醫管會批準給予適當救助。
第十五條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員每兩年可到戶口所在鄉鎮衛生院免費享受一次常規性健康檢查,具體實施辦法按上級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院和非定點醫院診療分類管理制度,定點醫院設置由區醫管辦確定。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組織自覺接受有關部門和群眾監督,定期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收支情況和受益人員名單,定期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設置舉報電話,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各鄉鎮(街道)、行政村每月張榜公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情況,接受社會、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