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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配范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全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正式工作人員,從2009年1月1日起實施獎勵性績效工資。
二、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建立義務教育學校教職工的績效考核評價制度,以促進教職工工作績效為導向,合理分配獎勵性績效工資,堅持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重點向一線教師、骨干教師和業績突出人員傾斜,以推動義務教育學校整體績效水平的提高。
三、總量核定和分配辦法
(一)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核定
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由市教育局核定,核定的公式是:
學校用于教職工分配的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
=全市人均獎勵性績效工資×(1-5%)×(該校享受績效工資的人數-1)
5%是市教育局統籌用于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獎和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名優教師獎勵三項分配金額數。其中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獎占二分之一以上。
(二)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的項目和分配
教職工獎勵性績效工資設立績效考核獎、考勤獎、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勵等項目,學校也可視實際情況設立其它獎勵項目。
績效考核獎主要體現對教職工的考績情況。根據學校對教職工個人學年度績效考核結果予以發放,每年發放一次。績效考核獎占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40%。
考勤獎主要體現對教職工的日常考勤情況。根據學校對教職工個人的考勤結果予以發放,一般一月統計公布一次,教職工當月事假三天或病假一周以上的該月不發放考勤獎。考勤獎占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量的10%。
課時(工作量)津貼主要體現多勞多得。各校要科學合理安排教職工課時(工作量),課時(工作量)津貼標準由學校自定,要嚴格按有關規定設置中層機構數和控制中層管理人員的職數,學校可以根據實際設立中層崗位津貼。各校要加強對班主任的管理和考核。對班額人數比較多或經考核為優秀的可適當繼續傾斜。
教育教學成果獎勵主要體現對教職工教育教學取得成績的激勵。獎勵對象一般為教學質量達到一定標準的學科任教教師,特別是教學質量較好的任課教師,以及在教育管理服務育人方面取得較好成績的教職工。
其它獎勵項目的設置要有利于教職工認真履行工作職責,積極投身教育教學工作。
考勤獎、課時(工作量)津貼、教育教學成果獎等一學期發放一次。
四、教職工績效考核及績效考核獎發放
學校對教職工的績效考核與學年度考核結合,考核結果作為學校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績效考核獎的依據。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內(計算結果采用四舍五入法,下同)。考核優秀、合格的按相應系數發給績效考核獎,考核基本合格和緩聘的不發放績效考核獎,考核不合格和落聘的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因處分而當年不確定考核等次的不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
黨支部(總支)書記(不含黨總支下分設的支部書記,下同),副校長(含校長助理,下同)和其他規定享受校級領導待遇的人員參照學校行政人員工作量折算標準折算工作量。其中專任黨支部(總支)書記、副校長、教育工會主席等實職校級領導班子成員經考核優秀、合格的分別按130%、110%發放績效考核獎。
其他教職工考核優秀、合格的分別按120%、100%發放績效考核獎。
成教專干、幼教專干、教育輔導會計和基建員的績效考核按原渠道進行考核,優秀比例控制在15%以內。考核后,將結果反饋給學校,由學校按其他教職工績效考核獎發放辦法發放績效考核獎。
教職工學年度績效考核結果應用于考核當年。
按事業單位考核規定,不參加年度考核的當年到齡退休人員,績效考核獎按合格等次根據實際工作時間(以月為單位)按比例發放;參加考核,但只寫評語不記等次的試用期內的新錄用教師,試用期內不發放績效考核獎,轉正后的第一個學期按合格等次發給績效考核獎。其他未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確定等次人員,不發放年度績效考核獎。教職工績效考核辦法見《*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實施意見(試行)》。
五、校長的績效考核及獎勵性績效工資的發放
校長(指鎮級以上學校的校長,下同)的獎勵性績效工資,包括校長崗位津貼、校長績效考核獎和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集體獎中的一部分。校長崗位津貼視學校規模確定,小學規模36班以上、初中規模24班以上學校的校長崗位津貼每月800元,其他的每月600元,有下屬學校的,下屬學校班級數1/3可以計入鎮級學校的班級數。專任黨支部(總支)書記、副校長、教育工會主席的崗位津貼每月統一為400元(資金從學校獎勵性績效工資總額中列支)。校長的績效考核由市教育局負責,績效考核辦法見《*市義務教育公辦學校教職工績效考核實施意見(試行)》。績效考核結果作為發放獎勵性績效工資和績效考核獎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結果分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控制在15%以內。考核優秀、合格的分別按120%、100%發放給績效考核獎,考核基本合格的不發放校長績效考核獎,考核不合格的不發放校長獎勵性績效工資。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和獎金發放見第七點。
校長績效考核結果應用于當年。
六、名優教師考核和名優教師津貼的發放
名優教師獎勵主要體現對各級各類名優教師的傾斜。名優教師津貼由市教育局在市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范圍內統籌發放。發放對象是義務教育公辦學校的特級教師和*市、*市級名師名校長以及*市級骨干教師。特級教師的年津貼為10000元,*市級名師名校長的年津貼為6000元,*市級名師名校長的年津貼為3000元,*市級骨干教師年津貼為1000元。以上各項津貼都要在考核合格基礎上發放,若有重復,就高不就低,名優教師的考核仍按《*市骨干教師名師名校長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一年發放一次。
七、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及考核獎發放
為提升學校整體辦學水平,規范辦學行為,提高教育質量,設立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獎。教育局每學年對全市義務教育學校進行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考核結果作為學校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獎分配的依據,獲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一、二、三等獎學校,市教育局分別給予該校在編在崗教職工相應的考核獎勵(校級班子成員除外)。同時給予該校校級領導集體年度教育責任目標考核獎7000元、6000元、5000元。
八、有關要求
(一)實施績效工資后,學校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自行發放或變相發放任何津貼補貼。對違反政策規定的,堅決予以糾正,并對有關責任人進行嚴肅處理。
(二)學校要規范財務管理,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等規定,嚴禁“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學校的國有資產實行統一管理,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三)學校制定獎勵性績效工資分配辦法要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征求教職工意見。分配辦法由學校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報市教育局批準,并在本校公開。學校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
(四)獎勵性績效工資經市教育局審核后,由市財政局劃入個人工資銀行帳戶,原則上不得發放現金。
(五)學校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市教育局請示。
未盡事宜,由市教育局績效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