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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凡在我市行政轄區內出租經營用房的個人(含外籍個人、華僑和港、澳、臺人員),均按本辦法規定履行納稅義務。
本辦法所指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是個人將擁有產權的房屋在約定的時間內,出租給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貨幣收入、實物收入和其他收益)的行為。
第二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個人經營用房租賃稅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房屋產權所有人出租經營用房時,應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并在合同中注明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代扣代繳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租賃雙方沒有簽訂合同或合同中沒有注明出租經營用房稅收代扣代繳事項的,出租經營用房業務應繳納的各項稅費由承租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
第四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應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
第五條個人出租經營用房稅收采取按綜合征收率征收的辦法征收。未達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4%,達到營業稅起征點的綜合征收率為12%。對房產面積較大、所得較多的可在此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
第六條個人利用自有經營用房從事生產、經營的,須向主管地稅機關提供“四證”(營業執照、房屋產權證、身份證、戶口簿)。經主管地稅機關審核,“四證”姓名一致的為自有自用房產,不一致的為出租房屋。除夫妻間房產無租使用,父母與子女間房產無租使用,以及可認定為房屋使用者無租使用產權所有人房產外,主管地稅機關可認定為有償出租房屋。
第七條租金收入申報屬實,能提供真實有效并經公證的房屋租賃合同、協議及收費依據的,以租金收入和本辦法規定的綜合征收率計算征收。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租金收入×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稅機關按房屋建筑面積及區域租金標準核定其應納稅額:
(一)拒不向地稅機關提供房屋租賃合同、協議等納稅資料或提供虛假資料的;
(二)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地稅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其他稅收及附加=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綜合征收率
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實際占用土地面積×單位稅額
地下工程用于經營的按現行稅收政策計算征收。
第八條每平方米租金標準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的規定,采取典型調查的方式,依據房屋座落地的繁華程度、交通條件,以及不同用途做參考,分區域、地段合理確定。各商場出租商廳,除鑫園商場外,其他商場參照海天市場租金標準執行。(詳見附件)
第九條出租經營用房的個人,自收到租金次月或合同約定期限和稅法規定的期限內,按應繳納的稅種申報納稅。
第十條主管稅務機關應通過辦理稅務登記、部門間信息交換、專項清查等手段全面獲取個人出租房屋信息,建立包括納稅人基礎信息、租賃合同、核定稅額、納稅憑證等資料的個人出租房屋稅收管理檔案和管理臺帳,根據掌握的稅源信息,按季與稅收入庫數據進行比對分析,實施稅源監控。
第十一條主管稅務機關要通過實行巡(檢)查制度,加強對稅源的管理與監控。稅收管理員要對轄區內個人出租房屋情況實施動態監控,及時掌握納稅人納稅情況和稅源變化情況,更新稅源管理信息,對未遵期申報繳納稅款的納稅人進行催報催繳。
第十二條主管稅務機關要建立征管質量考核制度,定期對稅收管理員征管工作質量進行跟蹤考核。
第十三條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從本地實際情況出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規定,根據有利于稅收控管和方便納稅的原則,委托房產、街道辦事處、鎮政府等部門或單位,代征個人出租經營用房有關稅收及附加(代征部門和單位簡稱代征人)。
第十四條代征人經主管地稅機關認定,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委托代征稅款協議書》,由主管地稅機關向代征人核發《委托代征證書》。
第十五條主管地稅機關應對代征人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及時向代征人提供代征稅款所需的各種稅收憑證,并按規定向代征人支付代征手續費。
第十六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或者代征人未按照規定履行代征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有關稅收政策執行。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