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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以人為本,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與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和縣委的決策部署,全面履行政府各項職能,切實提高執行力和公信力,努力建設服務政府、責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潔政府。
第二條為建設人民滿意政府,推進政府工作法制化、規范化和制度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國務院工作規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政府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規則。
第三條縣政府工作的準則是,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推進政務公開,健全監督制度,加強廉政建設。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第四條縣政府由下列人員組成: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
第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忠實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忠于職守、求真務實、勤勉廉潔。
第六條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協助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第七條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和重大決策,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對緊急和突發性重大事件,來不及召開會議而又必須及時處理的,由縣長或副縣長處理;分管副縣長處理的,應及時向縣長報告。
第八條縣長代表縣政府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工作。副縣長可代表縣政府參加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并報告工作;縣政府的工作部門受縣政府的委托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匯報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九條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活動。
第十條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協助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處理縣政府的日常工作,領導縣政府辦公室工作。
第十一條縣長外出期間,由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代行縣長職責。
第十二條縣政府各辦、局實行主任、局長負責制,由主任、局長領導本部門的工作。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的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制定規范性文件。縣審計局在縣長和市審計局的雙重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縣政府各工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維護政令統一,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第十三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第十四條健全經濟調節職能,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調整優化經濟結構,提高經濟增長質量和效益,促進全縣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第十五條強化市場監管職能,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完善質量、價格監督機制,維護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第十六條完善社會管理職能,強化政府促進就業職能,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高度重視民生問題。加強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培育并引導各類民間組織健康發展。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和社會穩定。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機制,完善各類應急預案,提高政府預防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第十七條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整合優化公共資源,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建立健全公共產品和服務的監管與績效評估制度。提高教育服務水平,增強科技服務能力,完善公共衛生服務體系,豐富群眾文化體育生活。
第十八條切實推進“5·12”特大地震災后恢復重建工作,以科學規劃為前提,以優先解決民生問題為基點,以城鄉住房重建、公共服務設施重建、基礎設施重建、產業恢復和重建、城鎮重建、生態重建為重點,以實施資源轉化戰略為突破口,以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為抓手,以政策支持、體制創新和開放合作為動力,大抓項目、抓大項目,大抓整合、抓大整合,大抓環境、抓大環境,加快重建災后美好新家園,完成災后恢復重建任務。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健全重大事項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二十條全縣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決算草案、城鄉發展和災后重建規劃、政府規范性文件、經濟調節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重大項目和關系社會穩定及其他重要事項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全縣的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深入調查研究和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由法制機構作合法性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當舉行聽證會。
第二十二條縣政府在做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多種形式,直接聽取派、社會團體、專家學者、基層群眾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堅持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進一步強化法治觀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適時制定、修改或廢止不相適應的規范性文件,確保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六條縣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的決定、命令,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涉及兩個及以上部門職權范圍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決定和命令,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應當事先請示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重要規范性文件前須經縣政府批準。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規范性文件應當依法及時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制定機關要定期對規范性文件進行清理,需要修改、廢止的應當及時修改、廢止,繼續執行的應當將目錄公布。未經公布的規范性文件,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七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和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決定草案,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審定。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承辦。
第二十八條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執法過錯或錯案責任追究制,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嚴格實行行政復議工作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和復議過錯責任制,切實做到以人為本、復議為民。
第六章推進政務公開
第二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務信息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規范辦事流程,推行行政權力陽光運行,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第三十一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行政事項以及法律和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務公開欄、政府網站、新聞會、辦事指南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七章健全監督制度
第三十二條縣政府要自覺接受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的領導和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認真負責地報告工作,接受詢問和質詢,依法備案政府規范性文件;自覺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接受司法機關實施的監督,同時要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四條加強全縣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健全政府層級監督制度。縣政府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下級政府及其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五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第三十六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和“一崗雙責”的原則,嚴格實行信訪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有效防范和化解社會矛盾。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閱批重要的群眾來信,認真執行群眾信訪接待日制度。
第三十七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推行首問負責制度、限時辦結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加強行政效能監察,創新績效評估機制,明確問責范圍,規范問責程序,嚴格責任追究,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加強廉政建設
第三十八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從嚴治政。對職權范圍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負責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得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及失職、瀆職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三十九條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執行財經紀律,規范公務接待,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下級政府和部門的送禮和宴請。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減少會議、接待、差旅和公車使用支出,重視節能降耗,切實降低行政成本,建設節約型機關。
第四十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中央和省委、市委、縣委有關廉政建設的各項規定,嚴格遵守廉政承諾,不得利用職權和職務影響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不正當利益。要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
第九章會議制度
第四十一條縣政府實行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制度。
第四十二條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和縣政府組成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縣長召集主持。
縣政府全體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㈠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㈡討論和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縣政府重大改革措施或其他重要工作;
㈢通報國內外重大事件和全縣政治經濟社會形勢;
㈣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審議的《政府工作報告》;
㈤討論通過依法需要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根據需要可安排縣政府調研員、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副主任、縣級有關單位(含省、市與地方雙重領導單位)、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同志列席會議;特邀請縣委及有關部門、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縣法院、縣檢察院、各派、工商聯、各人民團體、企事業單位負責人列席會議。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常務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㈠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決定的重要指示、決議、決定和重要會議精神;
㈡討論通過報請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事項;
㈢討論通過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決定草案等議案及重要事項;
㈣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的重大事項和以縣政府名義的決定、政策性文件,審議政府規范性文件;
㈤分析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
㈥討論通過有關人事任免、表彰獎勵事項;
㈦學習各類法律法規;
㈧通報和討論其他重要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原則上每兩周召開一次,出席人數應超過應到人數的二分之一。根據需要安排縣政府調研員、縣長助理、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縣監察局、縣政府督辦室、縣政府法制辦和與議題有關的縣級部門主要負責人列席會議。縣政府辦公室相關股室主要負責人旁聽涉及議題。
第四十四條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的議題,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書面批示提出,報縣長審批確定。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上會議題材料于會前送達出席人員。各部門提交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事前進行調查研究,提出解決方案,涉及其他部門和地方的問題,要在會前協商一致,經分管縣長審查同意,提請討論的議題原則上應形成書面材料提交縣政府辦公室。
第四十五條確因特殊原因,縣政府領導同志不能出席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向會議主持人請假,經批準同意后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全體會議其他組成人員或縣政府常務會議列席人員不能參會的,應提前向縣政府辦公室請假,由縣政府辦公室匯總后報會議主持人審批。未經批準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會。
第四十六條縣政府全體會議和縣政府常務會議的紀要,由縣長或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召開工作會議,各部門負責人應按縣政府辦通知要求參加;因故不能參加的,應提前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參加。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工作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改進形式,簡化程序,嚴格審批。應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原則上不以縣政府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召開,不邀請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人參加,確需邀請的須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待全縣視訊電話會議系統建成后,全縣性會議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快捷、節儉的形式召開。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專題會議由縣長、副縣長或由縣長、副縣長委托縣政府辦主任、副主任召開,主要任務是協調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專題會議紀要,報主持會議的縣長、副縣長或縣政府辦主任簽發;凡涉及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經縣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事項的,需報經縣編委會討論通過,再經分管副縣長審核后,由縣長簽發。
第十章公文審批
第四十九條各鄉鎮(街道)和縣政府部門報送縣政府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的規定。除緊急重大事項、突發事件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公文一律送縣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統一辦理,不得越級報送、多頭分送,一般不得直接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報送公文。對各部門報送縣政府的請示性公文,部門間如有分歧意見,主辦部門應提前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應列出各方理由,提出辦理建議。
第五十條各鄉鎮(街道)和縣政府部門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據需要由縣政府領導同志轉請其他縣政府領導同志核批,重大事項報縣長審批。如屬有關部門職權范圍內且能明確答復的問題,由縣政府辦公室直接轉交有關部門辦理,承辦部門應及時向縣政府辦公室反饋辦理結果。
第五十一條縣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由縣長簽署。
第五十二條以縣政府名義向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室行文,經縣政府分管領導同志審核后,由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簽發。以縣政府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縣長簽發,重大事項報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下發的政務類公文,由分管副縣長或縣政府辦主任簽發,重大事項報縣長簽發;常規事項的發文,可由縣政府辦主任簽發。
以縣政府和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原則上由主管部門代擬稿;涉及多個部門的,由承辦單位先送相關部門會簽后,再送縣政府辦公室按程序辦理。
第五十三條縣政府及部門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以及貫徹市政府部門有關工作部署的,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政府批轉或縣政府辦公室轉發。要運用全縣電子政務外網傳輸電子公文,減少紙質公文數量,提高公文處理時效。
第五十四條縣政府及部門公文辦理工作嚴格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嚴格按規范程序辦理,不得逆向流轉。
第十一章嚴肅作風紀律
第五十五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以及工作部署,嚴格遵守紀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五十六條縣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縣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在縣政府內部提出,在沒有重新做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縣政府決定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代表縣政府發表講話或文章,個人發表涉及未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的講話或文章,事先須經縣政府同意。
第五十七條縣政府各部門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經濟社會發展重要問題、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事項的信息,要經過嚴格審定,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第五十八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和外事紀律,嚴禁泄漏國家的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等,堅決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第五十九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經濟、社會、科技等方面發展變化的新趨勢,不斷充實新知識,豐富新經驗。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第六十條縣政府領導同志和各部門負責同志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指導工作,解決實際問題。下基層要輕車簡從,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簡化接待,不搞迎送。
第六十一條縣政府領導同志不得為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因特殊需要發賀信、賀電、題詞,一般不公開發表。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會議活動、下基層考察調研的新聞報道和外事活動安排,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執行報告和請銷假制度。縣長與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一般不同時外出。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離旺出訪、出差和休養,應事先報告縣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主任外出活動的安排和在外地的活動情況應及時告知縣政府辦公室,由縣政府辦公室通報縣政府其他領導同志。
第六十三條縣政府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離旺外出,應事先向縣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政府辦公室向縣政府領導同志報告。
縣政府直屬機構、辦事機構、直屬事業單位適用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