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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細則所稱城鎮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依法獲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的家庭和特困職工家庭。
第二條在本區行政區域內各街道辦事處、鎮的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區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細則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第三條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等形式。以住房租賃補貼為主,租金核減、實物配租為輔。
住房租賃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租金核減,是指產權單位按照本細則規定,在一定時期內對現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第四條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運作由*區住房委員會(以下簡稱區房委會)統一領導,區房地產管理處(以下簡稱區房管處)負責具體管理工作,規劃、民政、財政、物價、公安、審計、土地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有關工作。資金籌集由區住房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房委辦)、財政局負責,房源籌集由區房委會負責,配租及經租管理由區房管處負責,區總工會、民政局、街道辦事處(鎮)做好資格審核等工作。
第五條實施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的資金,實行財政預算安排為主,多種渠道籌措的原則。其來源渠道主要包括:
(一)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按規定提取的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
(三)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由區房管處實行專戶儲存管理,專款用于籌集廉租住房房源、發放住房租賃補貼、租金核減以及廉租住房的維修、管理。
財政、審計部門依法監督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實行年度審計制度。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來源:
(一)政府出資收購的住房;
(二)社會捐贈的住房;
(三)騰空的適合作廉租住房的公有住房;
(四)政府出資建設的廉租住房;
(五)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七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由維修費、管理費兩項因素構成,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住房租賃補貼標準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差額計算,由區房委辦會同區物價、財政部門確定,報區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含原有住房面積):
每戶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36平方米,同時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低于12平方米。
第九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條件: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且夫妻雙方從未享受過住房優惠待遇的家庭,可以申請廉租住房:
(一)家庭成員中至少有一人取得本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五年以上(含五年),其他家庭成員戶口遷入其住處2年以上(含2年)且實際居住在本區城鎮;
(二)家庭住房面積未達到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
(三)已領取由區民政部門核發的《*區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以下簡稱《低保證》)或已領取區總工會核發的《*區特困職工優惠證》(以下簡稱《職工特困證》)的特困家庭。
本細則所稱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贍養、撫養關系的人員,且戶籍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內。
實物配租原則上配租給夫妻雙方年齡均在50周歲(含50周歲)以上家庭,烈屬、殘疾等有特殊困難的家庭優先照顧。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家庭成員在臺州市區的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分)。
在2004年1月1日以后以各種名義將本人原擁有的私有住房轉移給他人的,視作為擁有私房;
(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住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分。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
(二)家庭成員戶籍證明、身份證;
(三)現有住房情況證明(含住房租賃證或產權證);
(四)《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
(五)夫妻雙方及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發放住房補貼或批地建房等享受住房優惠待遇證明;
(六)符合實物配租條件且屬烈屬、殘疾的申請家庭,另需提供烈屬證、殘疾證;
(七)家庭成員推薦申請人的書面意見;
(八)其它相關證明。
申請人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在申請書中明確其申請的廉租住房保障的具體形式。
第十二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實行申請、審批、輪候制度。程序為:
(一)申請
1、申請家庭推薦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街道辦事處(以下簡稱受理機關)領取《*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簡稱《申請表》),并提出申請。
2、申請人如實填報家庭的基本情況,并附相關證明材料。
3、受理機關收到廉租住房保障申請材料后,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憑證。申請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受理時間從申請人補齊資料的次日起計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二)審批
1、材料齊備后,受理機關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房管處。
2、區房管處應當在自收件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簽署意見并將全部申請資料移交給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由區民政局或區總工會在7個工作日內審定后交回區房管處。特殊情況可適當延長工作日。
3、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區房管處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經核查基本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在其居住地以及媒體上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
4、群眾無異議的申請家庭,由區房管處發給《*區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資格證》(簡稱《資格證》)。
(三)輪候
1、對于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視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規定條件排隊輪候。
2、對獲得實物配租資格的家庭,因房源不足,自作出給予實物配租批準之日起超過1個月未安排廉租住房的,該家庭可以自行租賃住房,由區房管處按照本細則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和住房租賃補貼標準發給住房租賃補貼。
3、在輪候期間,申請人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向區房管處申報,由區房管處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經審核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取消輪候。
4、廉租住房保障對象憑《資格證》和通知書,向區房管處辦理承租手續或租金核減手續或住房租賃補貼手續。
5、廉租住房保障對象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保障方案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并在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十三條實物配租家庭承租廉租住房的應按時繳納租金,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的保障面積的部分租金,按照當地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應按照《物業管理條例》實施物業管理,實物配租家庭應服從物業管理,并交納物業管理費。物業管理部門在收取物業管理費時應給予一定的優惠。
第十五條住房租賃補貼發放
區房管處核定的住房租賃補貼每半年發放1次(每年的1月和7月)。實際支付房租小于配租標準的,住房租賃補貼按實發放。租賃補貼劃入指定銀行,由銀行代為發放。
已取得《資格證》的家庭,且已承租區房管處管理的公有住房,可以享受租金核減保障,其廉租住房租金與公房租金的差額由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專款劃入區房管處公房租金專戶。
第十六條己取得廉租住房保障資格的家庭,每兩年復審一次,并實行及時退出制度。
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期滿前2個月內,必須重新向區房管處遞交《低保證》或《職工特困證》,由區房管處核查住房情況。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繼續保留保障資格,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取消其保障資格,實物配租的家庭在3個月內騰退出廉租房,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的家庭,即時停止享受住房租賃補貼或租金核減。
騰退廉租房期限之內按公房租金標準收取房租,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區房管處依法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條實物配租的承租家庭應當按規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區房管處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十八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區房管處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其他行為。
第十九條區房管處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工作和房屋養護修理等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的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納入當地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新建購置、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各級部門應當按規定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稅收方面給予優惠。
第二十一條從事廉租住房保障管理的部門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建設局或者同級監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察機關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有違反廉租住房有關規定的,由區房管處依照《*省城鎮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二十九、三十條之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區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20*年1月1日起在東、南、西、北街道辦事處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