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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實施《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10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浙政發〔2005〕3號),進一步推進法治政府建設,增強領導干部的法治觀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本縣范圍內的下列單位: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二)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三)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四)受縣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委托行使職權的組織;
(五)其他依法具有行政執法權的組織。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出庭應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中行政機關作為被告出庭,依法進行的訴訟活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首長是指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工作的行政負責人)。
第五條行政機關首長是本單位行政訴訟案件的第一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積極出庭應訴。
第六條下列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首長應當出庭應訴:
(一)本年度本單位第一起行政訴訟案件;
(二)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
(三)社會影響重大、復雜的行政訴訟案件;
(四)對本單位執法活動將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訴訟案件;
(五)人民法院或政府法制機構建議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
(六)行政機關首長認為需要出庭應訴的其他行政訴訟案件。
行政機關一年的行政訴訟案件在10起以上的,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不得少于2起。
行政機關以縣人民政府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引起行政訴訟的案件,行政首長出庭應訴3起以后,可以由本單位行政副職代為出庭應訴。
第七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機關可委托1至2名訴訟人一起出庭。
第八條應當由行政首長出庭應訴的案件,行政首長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出庭應訴的,可由本單位的副職代為出庭應訴,但應書面說明理由,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九條對出庭應訴的行政訴訟案件,行政首長及其他出庭人員應當積極做好應訴準備,履行舉證、答辯等義務;在出庭過程中,應遵守法庭紀律,維護法庭秩序。
第十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以及司法建議書之日起15日內,將上述司法文書復印一份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行政機關應自覺履行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對應訴過程中發現的各類問題應當認真研究、及時整改,進一步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行政機關對人民法院的各類司法建議,應當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將處理情況及時函告人民法院,報送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監察部門按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行政首長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出庭應訴的;
(二)因未依法履行應訴、舉證等義務導致行政案件敗訴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未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賠償調解書、行政裁定書的;
(四)出庭應訴活動中存在其他違法、失職行為的。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應加強對行政機關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
第十四條行政首長出庭應訴工作納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本暫行辦法自2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條本暫行辦法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