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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夯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基礎,打造“平安*”,確保轄區社會穩定,推進機關效能建設,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成立*街道“365”綜治工作中心。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本街道實際,特制訂本工作制度。
第二條堅持以人為本,利民、便民為宗旨,圍繞信訪糾紛“有人管、有人辦、有時限、有結果”的四有要求構建“快捷通道”,全面落實信訪糾紛分級負責制,明確責任,形成各方參與、通力協作、齊抓共管的工作局面,確保信訪糾紛調處快速、有效解決。
第三條“365”綜治工作中心按照統一受理、歸口調處、分級負責、限期辦結的要求開展工作。
第四條工作原則: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2、公開、公平、公正。3、教育為主,處罰為輔。4、自愿、合理、合法。5、互相配合,分工協作。6、以人為本,便民利民。
第五條工作紀律:1、公正公平,不得徇私舞弊。2、尊重事實,不得施壓打擊。3、禮貌待人,不得態度冷淡。4、保守秘密,不得泄露隱私。5、清正廉潔,不得吃請受禮。
第二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365”綜治工作中心是街道黨委、辦事處直接領導下解決糾紛、接待信訪、辦理證件、為民服務的綜合性協調辦事機構。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專職辦事員2名,主任由街道黨委政法書記擔任,綜治辦專職副主任、派出所所長任副主任,成員由司法所、交通安全管理站、工商、總校、法庭、勞動保障所、各工作片分管綜治工作副片長組成。
第七條中心設專線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
第三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中心負責協調各相關職能部門、單位、社區、行政村解決處理全街道范圍的信訪、矛盾糾紛調處工作。
第九條受理并及時交辦,組織調處或移送轄區內的信訪矛盾糾紛,確保糾紛及時疏導、化解。
第十條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嚴格執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切實維護社會穩定。
第四章受理、管轄和移送
第十一條中心受理轄區內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各種矛盾糾紛、信訪問題和法律咨詢。
第十二條中心實行首問責任制,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對各類信訪、糾紛實行統一受理、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快速解決。
一、刑事治安案件轉治安防范委員會,由*派出所組織偵查、處置(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由治安調處中心調處)。
二、民間糾紛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一般民間糾紛(村、企未組織調處的)轉村、企調委會調處,跨村糾紛轉片調委會調處;經村、企、片調處未結、跨片糾紛及疑難糾紛轉街道調委會調處;跨越街道糾紛與有關鄉鎮、街道協調解決。
三、機動車業務(包括輕微事故調處)轉交通安全委員會,由機動車管理工作站配合落實。
四、其他事項(包括來信來訪)轉有關領導、辦公室(或告知處理途徑)。
第十三條對案件交辦、移送須經主任或常務副主任批準,對于緊急事項,應先處置,后交辦移送,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同時及時報告上級部門,確保上通下達。
第五章調處和履行
第十四條對于受理的信訪和矛盾糾紛,中心確保“四有”即有人管、有人辦、有時限、有結果。
第十五條對一般信訪、矛盾糾紛,中心應在當天內組織落實相關職能部門和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處,確保信訪、糾紛在7天內化解、辦結(節假日順延)。
第十六條對一些復雜、疑難信訪、糾紛,有關職能部門、行政村調解不成的,可移送至中心,但必須附移送申請書,詳細寫明糾紛成因、調解經過以及調解不成的原因和建議,中心接收后,應在3天內,根據有關情況和要求,牽頭組織有關職能部門進行再次調解或進入法律程序,確保糾紛及時調結,并在15天內出具告知書,書面告知其當事人。
第十七條對一些特殊矛盾,一時不能辦結的中心主任簽字同意后,根據情節處置。
第十八條辦理信訪、糾紛要做到一事一檔,如實記錄,妥善保管存檔。
第六章獎懲措施
第十九條各級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予以通報表彰或進行必要的物質獎勵。
一、調處民間糾紛工作認真負責,積極完成任務,負責調處成功率在95%以上的。
二、認真做好所駐村(企業、單位)穩定工作,全面掌握糾紛動態,全年村(企業、單位)內無出現上訪、群體性事件、民轉刑的。
三、工作有力度,有創新,成績突出,群眾滿意及其他應當予以表彰事由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度考核評優資格,并視情節輕重,追究相應黨紀、政紀責任,并扣相應獎金。
1、對中心交辦的案件,久拖不決,又不移交,致使矛盾糾紛激化,造成嚴重后果,群眾反響激烈的。
2、中心交辦的矛盾糾紛,調解不成功向上移交的,每一起扣相關責任人年終考核分2分,對垂直管理的部門,向上移交糾紛的,建議縣有關部門追究責任。
3、調處糾紛時,接受當事人吃請或向當事人索取財物的。
4、調處糾紛時,侮辱當事人或泄露秘密和隱私造成嚴重后果的。
5、有其他應當追究責任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