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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重要事項公示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廣泛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根據《××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辦法》、《××市人民政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實施細則》、《××省工商行政管理重要事項公示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市工商系統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重要事項公示的責任主體是市、縣(市)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派出機構,其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各業務部門、派出機構是具體承辦部門,其負責人是具體責任人。
第三條
重要事項公示遵循依法行政、全面真實、程序規范、及時便民的原則,應與貫徹落實“四個統一”相結合、與努力實現“三個到位”“六個好”相結合、與落實責任政府“四項制度”建設“四化”工商相結合、與改進工作作風提升工作效能相結合。
第四條下列重要事項應當進行公示:
(一)機構職能、職責、轄區及其調整變化,人員姓名、職責,投訴舉報電話;
(二)工商事務辦理地點、咨詢聯系電話、辦理依據、辦理條件、辦理程序、辦理時限、收費標準等服務承諾情況;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四)公務員及事業單位人員招考錄用、評優評先、表彰獎勵等事項;
(五)知名商標、“守合同重信用”企業、五a級以下誠信市場、農村食品安全示范店、消費者信得過企業、廣告經營企業資質及廣告專業技術職業資格的認定、評定;
(六)市場、廣告業發展規劃的重大部署情況;
(七)市場整規、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中的重要部署和重要措施;
(八)食品安全專項整治、食品安全監測、食品重大案件查處情況;
(九)企業信用、市場信用建設情況;誠信廣告經營單位情況;
(十)市場警示、消費警示、消費提示、廣告監測及違法廣告情況;
(十一)企業入資信息比對系統成員名單;
(十二)年檢、擬吊銷和吊銷營業執照情況;
(十三)行政性收費項目、標準的調整、變動情況;
(十四)應當公示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重要事項的公示主要應包含下列內容:
_.公示事項的名稱;
_.公示事項的基本情況;
_.公示的起止日期;
_.公示的單位及公示日期;
_.意見反饋聯系方式(聯系部門、聯系人姓名及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地址)
_、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六條重要事項公示的程序:
(一)重要事項的確定:各承辦部門根據職責,每季度第一個月__日前提出擬公示的重要事項目錄及相關內容(緊急、突發的重要事項可隨時提出),經分管局領導審核,報局辦公會或者局務會審定。
(二)重要事項公示的組織實施:經局辦公會或者局務會審定后,由局辦公室統一組織實施;
(三)公示時間: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公示時間不得少于五個工作日;
(四)反饋意見、建議的處理:對于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由局辦公室匯總整理,交承辦部門處理。對群眾提出的意見建議應充分采納,需要進一步征詢意見的,應采取聽證會、座談會等形式再聽取意見。凡是采納了意見建議的,應在公示期結束后__個工作日內,將采納意見、建議的情況按原公示渠道告知公眾;
(五)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在公示結束后__個工作日內,將公示的基本情況,群眾意見、建議的收集及采納等情況形成書面報告,向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同級人民政府督查和紀檢監察部門進行報備。
第七條重要事項公示的方式:
(一)各級政府政務信息公開網、××工商紅盾信息網;
(二)電視、廣播、報刊、短信等媒介;
(三)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基層工商所(分局)辦公場所電子顯示屏、觸摸屏、公示欄等;
(四)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
市局應當按照前款所列方式,各縣(市)區局應當按照前款所列第(一)、(三)、(四)項方式進行公示。
第八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對本機關重要事項公示制度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舉報投訴的受理查處工作,對重要事項公示工作推進不力、落實不到位的,依據有關規定進行問責。
第九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將重要事項公示制度的實施情況納入目標管理、績效考評和年度考核的范圍。
第十條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