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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制度,保障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據《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建設部第120號令)和《浙江省城鎮(zhèn)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省政府第181號令)等規(guī)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城鎮(zhèn)范圍內的廉租住房保障管理。
第三條本縣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其住房面積低于本縣規(guī)定最低住房面積標準的,均有權依照本辦法獲得廉租住房保障。
本辦法所稱城鎮(zhèn)最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本縣城鎮(zhèn)常住居民戶口且實際居住的下列居民家庭:
(一)已領取由縣民政部門審核發(fā)放的《*縣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證》的家庭;
(二)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經濟困難家庭。
已入住縣內各級敬老院集中供養(yǎng)的城鎮(zhèn)“三無”對象,不再享受廉租住房保障。
本縣規(guī)定的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按每戶家庭住房面積36平方米計算,同時按人均住房面積12平方米計算。
第四條縣建設局負責我縣行政區(qū)域內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縣房地產管理局具體負責廉租住房籌集、配租、管理等日常工作。
縣民政、財政、發(fā)改、審計、國土、稅務、公安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廉租住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廉租住房保障分為發(fā)放租賃住房補貼、實物配租、租金減免等三種方式,具體以租金補助為主,實物配租及租金核減為輔。
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發(fā)放補貼,由其到市場上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向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
本辦法所稱租金減免,是指產權單位在一定時期內,對已承租公有住房且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申請對象給予租金減免。
第六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采取多渠道籌措,其主要來源為縣財政預算資金、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城市廉租住房建設補充資金、土地出讓凈收益中提取5%專項資金以及在滿足廉租住房家庭使用之外的其他直管公房按市場價格出租所得的部分凈收益資金。
政府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廉租住房保障事業(yè)進行捐贈。
第七條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必須全部用于發(fā)放住房租賃補貼、廉租住房的建設、購置和維修以及租金減免,不得挪用、截留和私分。
廉租住房保障資金實行財政專戶管理。
縣財政、審計等部門依法對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
第八條配租住房由縣建設局按原有的房源進行配置為主;也可由社會捐贈和政府根據我縣情況采用其它渠道籌集。
第九條廉租住房建設用地應當符合本縣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納入當年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對廉租住房的購置、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規(guī)定給予稅收優(yōu)惠。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其原住房面積按家庭成員擁有的下列住房面積認定:
(一)私有住房(包括與他人共有住房部份);
(二)待入住的拆遷安置房;
(三)承租的公有住房中免繳租金或者應繳租金低于廉租住房租金標準的面積部份。
本辦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配偶,實際共同居住的子女、父母和其他有法定扶養(yǎng)、贍養(yǎng)、撫養(yǎng)關系的人員。
第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由家庭戶主向縣建設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廉租住房申請表;
(二)家庭實際居住人口(人戶一致)身份證、戶口本;
(三)縣民政局核發(fā)的《*縣最低生活保障社會救濟證》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經濟困難家庭證明;
(四)現有住房租賃證(合同)、房屋所有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
(五)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是否解決住房或住房貨幣分配證明;
(六)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它證明。
第十二條縣建設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初審,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申請事項屬于職權范圍且申請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
(二)對申請事項不屬于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申請材料不齊全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縣建設局受理申請后,應當對申請人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申請人和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接受調查,如實提供情況。
縣建設局應當在申請人現居住地公布申請人名單,征求群眾意見。申請人名單的公布期限應當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縣建設局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批準給予相應的廉租住房保障;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不予批準并書面說明理由。在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縣建設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但應將延長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對經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以下簡稱獲保障家庭),由縣建設局在其居住地予以公示,接受群眾監(jiān)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獲保障家庭不符合條件的,都有權向縣建設局提出意見;縣建設局應當進行核查并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按照獲保障家庭原住房面積低于本縣規(guī)定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的差額部份核定。
第十七條對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由縣建設局自批準的當月起每半年發(fā)放補貼一次。獲得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應當將其住房租賃合同或者其它住房情況報縣建設局備案。
住房租賃補貼數額,按照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住房面積乘以每平方米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金額標準確定。
每平方米住房面積的租賃補貼金額標準,由縣發(fā)改局、財政局會同建設局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第十八條對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由縣房地產管理局優(yōu)先安排直管公房作為廉租住房予以配租。直管公房在滿足廉租住房家庭使用外,其他直管公房按市場價格出租。
獲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其承租的公有住房轉為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執(zhí)行。
對獲得實物配租的家庭,其經濟、住房特別困難或者有孤老、烈屬等特殊情況的,應當給予優(yōu)先安排。
第十九條用于配租的廉租住房,應當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建筑質量標準和安全標準,具備基本居住的設施和條件。
第二十條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負責廉租住房的日常維修和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以下簡稱承租家庭)應當按時向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繳納租金;確有困難的,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可以適當減免租金。
廉租住房每平方米的租金標準,根據彌補維修費和管理費,并充分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具體由縣發(fā)改局、財政局會同建設局確定,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zhí)行。
廉租住房面積超過承租家庭核定保障面積的部份的租金,按照我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繳納。
第二十二條承租家庭應當按規(guī)定使用廉租住房,不得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
承租家庭應當妥善保管廉租住房,未經廉租住房產權管理單位同意,不得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
第二十三條承租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建設局有權收回廉租住房:
(一)未按時繳納租金,經催繳后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的;
(二)無正當理由閑置廉租住房達6個月以上的;
(三)將廉租住房轉讓、轉租、出借或者用于違法活動的;
(四)擅自裝修或者改變房屋結構,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
(五)違反廉租住房使用規(guī)定且情節(jié)嚴重的其它行為。
第二十四條縣建設局應當定期對獲保障家庭的成員、收入、住房等基本情況進行核查,及時了解、掌握其變動情況。
獲保障家庭的基本情況發(fā)生變化后不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條件的,其戶主應當自發(fā)生變化之日起10日內向縣建設局報告;縣建設局應當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和有關規(guī)定,相應作出維持、改變或者停止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書面處理決定,同時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縣建設局作出降低廉租住房保障水平或者停止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決定前,應當充分聽取獲保障家庭的意見。
第二十六條縣建設局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決定收回廉租住房同時,應當給予承租家庭不少于20日的退房期限。
承租家庭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房。對確有正當理由無法按期退房的,經縣建設局批準,方可延長退房期限。
縣建設局可以視情況決定相應提高退房期限內的住房租金標準,但最高不得超過我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同級監(jiān)察機關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監(jiān)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家庭拒不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或者對不符合條件的家庭批準給予廉租住房保障的;
(二)挪用、截留或者私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的;
(三)擅自改變最低住房面積保障標準、租賃補貼金額標準或者廉租住房保障形式的;
(四)未履行規(guī)定的公布、公示、核查等職責的;
(五)其它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濫用職權的行為。
對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國家利益損失的人員,應當同時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二十八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廉租住房保障或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由縣建設局給予警告,追繳其騙取的住房租賃補貼、減免的租金或者收回廉租住房;對收回廉租住房的,責令其按我縣公有住房租金標準補繳承租期間少繳的租金;對情節(jié)惡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條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拒不退房的,由縣建設局給予警告,依法收回廉租住房;情節(jié)惡劣的,可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條承租家庭因違法或者不當使用造成廉租住房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一條有關家庭認為縣建設局等行政機關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規(guī)定的住房面積均按照建筑面積計算。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年一月二十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