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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物業保修金的管理,保障物業正常維修和使用,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縣物業管理辦法》,結合本縣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一條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縣范圍內新建用于銷售的物業保修金(以下簡稱保修金)的交存、使用、退還、管理和監督。
第二條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負責全縣范圍內物業保修金收存、核算、退還等日常管理工作。
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按有關規定在商業銀行開立專戶,專項儲存保修金,以物業區域為管理單位設賬管理。
保修金管理機構收取交存保險金時,應當開具省財政廳監制的專用票據。
縣物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部門負責保修金管理的指導和監督。
第三條本實施細則后竣工的用于銷售的物業,建設單位均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交納保修金。
第四條建設單位辦理商品房預售時,根據《*住宅物業保修金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應當一次性向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管理機構交納保修金,作為物業保修期內保修費用的保證,并存入按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商業銀行開設的專戶內。本實施細則前已辦理商品房預售的,其保修金須在房屋初始登記前交清。具體交納標準為:不帶電梯的多層物業16元/M2,帶電梯的多層、小高層物業22元/M2,高層物業26元/M2。今后交納標準的調整,由物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城市房屋建筑安裝工程平均造價的變化情況,定期測算公布。
建設單位不按本辦法的規定交納或者補交保修金的,不得辦理權屬初始登記手續,由物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并依法給予處罰。
第五條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圍,承擔物業的保修責任。正常使用條件下,住宅物業保修期限為:
1、屋面防水工程不低于8年;
2、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不低于8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5、房屋建筑的地基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基礎設施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6、開發建設區域內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按建設單位施工合同約定的保修年限確定,最低不得少于一年。
本辦法所稱的保修期限自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后首套物業交付之日起計算。
第六條在物業保修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設單位不履行保修責任或者因歇業、破產等原因無法履行保修責任的,可以啟動使用保修金:
1、物業交付后,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
2、物業區域內未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存在質量問題的;
3、物業管理區域外由開發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
第七條申請使用保修金,需提供以下資料:
1、業主發現房屋建筑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由業主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請;
⑵有相應檢測資質的檢測機構或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專業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認定報告或書面意見;
⑶維修方案及預算(含檢測鑒定費用)。
2、物業區域內未按批準的規劃設計方案進行配套設施建設或有關設施不配套,存在質量問題的,由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請;
⑵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⑶實施方案及預算。
3、物業管理區域外由建設單位配套建設的道路、綠化、其他設施設備存在質量問題或不履行養護管理職責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⑴保修金使用申請;
⑵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書面意見;
⑶實施方案及預算。
物業主管部門收到申請后,經核實在保修期內且出具工程質量認定報告或書面意見的機構符合法定資質的,書面通知督促開發建設單位組織維修或提出解決方案,建設單位在收到書面通知后十五個工作日內不組織維修,也不提出解決方案的,由業主、業主委員會(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為社區居民委員會)或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維修,并通知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在保修金中列支維修費用,同時告知物業開發建設單位。
第八條保修金的存儲期限為8年,自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計算。
物業維修資金管理機構應當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之日起滿8年的前一個月內,將擬退還保修金事項在相關的物業區域內予以公示。無異議的,按照前款規定將保修金本金和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退還給建設單位。
第九條保修金增值收益的15%用于保修金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并與保修金分賬核算,納入非稅收入管理,由縣財政部門監管。
第十條保修金管理機構在保證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購買一級市場國債或轉為銀行定期存款,實現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一條建設單位因歇業、破產或出現其他情形,致使單位不存在的,縣物業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公示,公示期為30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其原交存保修金本息余額,轉入同一物業區域物業專項維修資金。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歇業、破產時,其欠繳的保修金或者應當支付的物業維修費用,納入企業財產清算程序。
第十三條物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保修金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
2、未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審核、撥付中,故意刁難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以權謀私的行為。
第十四條本實施細則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