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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建設,積極引導、促進和規范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的發展,努力改善中小企業融資環境,切實緩解中小企業融資難、擔保難問題,促進我市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部《關于加強地方財政部門對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財務管理和政策支持若干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按照“政府引導、政策扶持、法人管理、市場運作”的原則,鼓勵企業法人、其他組織和公民等創辦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進一步加大對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勵和支持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更好地發揮信用擔保的作用,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
二、擔保機構的形式
(一)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以企業、社會個人為主出資組建,具有獨立的法人主體,以盈利為目的,實行商業化運作,其信用擔保業務向本市范圍內所有企業和個人生產經營開放的信用擔保機構。
(二)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中小企業為緩解自身貸款難而自發組建的,具有獨立法人主體,以自我出資、自我服務、自擔風險、非營利性為主要特征,其信用擔保業務運作具有相對封閉性和互助性。擔保資金以會員企業出資為主要來源,會員企業不少于10家,會員企業間無產權關聯,不發生關聯交易。
三、扶持原則
堅持引導民間投資與政府補助相結合,突出重點扶持與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對實行市場化運作、自負盈虧、自擔風險的民營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及金融機構,每年安排一定財政資金予以補助和獎勵。
四、扶持范圍
在工商部門注冊,獨立核算、自負盈虧,面向市內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注冊資本在1000萬元(含)以上的民營信用擔保機構、支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拓展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以補助、獎勵等形式給予政策扶持,以促進中小企業信用擔保事業快速、健康發展。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是指我市年銷售額5000萬元以下的各類企業。
本辦法所指“中小企業融資”是指中小企業及個人用于生產經營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包括票據、信用證等其他融資擔保)。每筆擔保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五、扶持政策
(一)對擔保機構的扶持政策
1.融資擔保風險補助。商業性信用擔保機構,年擔保日均余額3000萬元以下的部份,按余額1%給予補助;3000(含)~10000萬元的,按余額1.5%給予補助;超過1億元(含)的部份,按余額2%給予補助。該項補助每個擔保機構每年不超過300萬元。
2.擔保機構自本辦法實施起三年內所產生的擔保營業收入、利潤總額而形成的地方財政貢獻給予全額獎勵。
3.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年末擔保責任余額1%的比例計提擔保賠償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可按照不超過當年擔保費收入50%的比例計提未到期責任準備,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同時將上年度計提的未到期責任準備余額轉為當期收入。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實際發生的代償損失,應依次沖減已在稅前扣除的擔保賠償準備和在稅后利潤中提取的一般風險準備,不足沖減部分據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4.對互助性信用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的,根據其擔保業務給予5~10萬元的補助。
(二)對金融機構的獎勵政策
1.對支持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務發展的金融機構,按擔保機構擔保的日均貸款余額及保證金放大倍數,在1‰的標準內給予獎勵。
2.積極與金融機構主動聯系、加強合作,尋求與金融機構開展擔保業務。鼓勵金融機構與一家或多家擔保機構開展擔保業務,對金融機構與擔保機構合作且平均貸款利率上浮低于15%以下和放大倍數(與實收資本比)在3倍以上的,給予金融機構領導班子和相關責任人員獎勵,獎勵額度為每倍一萬元;達到5倍及以上的,其上的每倍再增加一萬元。
3.對與擔保機構合作的金融機構,根據年末實際擔保金額的增長額和增長率,列入市政府對金融機構考核中作為加分條件。
六、風險控制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要切實加強風險管理,健全和完善對被擔保企業的事前評估、事中監控和事后追償與處置機制。對單個項目或單個企業提供的擔保責任余額,不得超過擔保機構實收資本的10%,實收資本1億元以上的不超過15%。
(二)實行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擔保機構擔保責任余額,最高不得超過實收資本的10倍。
(三)為促進擔保機構的可持續發展,擔保機構收取擔保費可根據擔保項目的風險程度實行浮動費率。為減輕中小企業負擔,基準擔保費率一般控制在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50%以內執行。
(四)擔保機構應積極采取反擔保措施,可要求投保企業以其合法的財產(包括股權)抵押或質押,提供反擔保。
七、監督管理
(一)加強對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申撥的監管
為防止道德風險的發生,對財政補助、獎勵資金的審核必須從嚴把關,對與擔保機構有利益關系的貸款擔保行為要嚴格審核,防止各種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行為的發生。
(二)加強對財政補助、獎勵資金使用的監管
對符合扶持政策所享受的補助、獎勵資金,擔保機構必須按規定使用,不得用于個人分配或移作他用。市經貿局、財政局應加強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收繳所享受的補助、獎勵資金,并取消今后享受財政扶持政策的資格。
(三)加強對擔保機構運行情況的監管
做好對擔保機構業務政策的指導工作,建立相應的考核獎勵機制,每年評選1~2家經營業績好,擔保范圍廣,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貢獻大的擔保機構進行表彰。同時要加強對擔保機構依法經營的監管,防范金融風險,對違反稅收、社會保險等法律法規規定,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視具體情況扣減或取消享受財政扶持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