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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提高政府資金使用效益,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根據《*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龍政辦發〔20*〕109號),特制定本實施意見。
第二條本實施意見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按《*縣政府投資項目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縣財政部門是我縣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的主管部門,負責對項目的概算、招投標文件、預算(標底、工程量清單)、合同、結算進行審核。縣發改、審計、建設、監察等部門配合做好政府投資項目造價審核管理工作。
二、概算審核
第四條縣財政部門應對項目概算進行審核并出具書面審核意見,概算超過估算10%(或100萬元)以上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發改部門初審并經縣規劃委員會審核后由縣政府批準。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先按規定報批后再進行概算審核。
第五條縣發改部門根據縣財政部門審核的概算進行立項審批。
三、招標文件、預算、合同審核
第六條招標文件審核:縣財政部門對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文件中涉及造價和結算的條款進行審查并出具書面意見。建設單位依據財政審核意見編制正式招標文件,正式招標文件(含施工圖造價文件)須送縣財政部門備查。
第七條預算審核:縣財政部門對預算(標底、工程量清單)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預算超批復概算的,須經縣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審批。
預算(標底)未經縣財政部門審核,或預算超批復概算但未經縣政府批準的,不得進入招投標程序。
第八條施工合同審核:縣財政部門對施工合同中計價和結算方式的合法、合規、合理性進行審核并出具意見。建設單位根據縣財政部門審核意見簽訂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簽訂后須送縣發改、財政部門備查。
四、過程造價控制及結算審核
第九條工程簽證:建設單位對簽證單應明確簽證意見,除現場管理人員(二人以上)簽字確認外,還應加蓋項目建設單位公章并注明簽證日期。簽證內容應注明條數,且在最后一條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樣。
蓋資料章、技術章等的資料一律不得作為結算依據。
第十條設計變更:工程項目設計變更的,須由建設單位書面通知原設計單位出具設計變更聯系單和修改圖紙,設計變更文件由設計人員簽字加蓋設計單位公章,并經項目建設單位、監理工程師審查確認。
因變更設計使投資超過項目概算5萬元(含5萬元)的,應向縣發改部門提交書面報告,縣發改部門會同建設和財政部門進行審核,由縣發改部門出具審核意見;超過項目概算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的,經縣發改、財政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資金聯席會議審批。
第十一條隱蔽工程:增加造價金額在二萬元以上的隱蔽工程,在隱蔽前,縣財政部門應在接到通知的當天到現場參加審核確認。未經縣財政部門審核確認的,不予列入結算造價。
第十二條材料價格簽證:材料價格簽證單要注明材料的名稱、價格、規格、品牌、產地、使用時間,簽證內容必須與實際相符,不得事后記錄和虛假記錄。嚴禁在結算審查時搞突擊簽證,核增工程造價,縣財政部門對簽證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三條材料采購:材料采購原則上不進行甲供方式。
第十四條綠化工程:以質量驗證書和詳細驗收清單作為竣工結算依據,詳細驗收清單應按苗木名稱、數量及規格逐欄填寫清楚。
第十五條單獨土石方平整(回填)工程:須提供縣規劃、土管測繪隊或者法定社會中介測繪機構確認的土地原始標高及土地平整后現狀標高的圖紙。
第*條結算資料送審:結算資料須一次性全部送達縣財政部門,未經縣財政部門同意,不得在結算審核過程中補充核增造價的結算資料。
第十七條材料價格通報制度:各國有投資公司按季向縣財政部門報送簽證材料價格,縣財政部門及時進行匯總通報。
五、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審核以財政部門自審為主。竣工結算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審核的,應統一由縣政府性投資項目監督領導小組辦公室通過縣招投標中心統一招標確定社會審核機構,縣財政部門應對其審核結果進行全面復核。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結算審核結果應抄送縣審計部門,縣審計部門應采取多種形式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幅度不低于10%。社會審核結果與復核結果不一致的,以復核結果為準。
第二十條縣發改部門應參照縣重大項目稽查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重大項目實行稽察。縣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要求開展政府投資項目效能監察,把控制投資作為監察和稽察的重要內容。
第二十一條縣財政部門、項目主管部門與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有選擇地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財政支出績效評價,政府重大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報告應當報縣政府。
六、罰則
第二十二條造價控制責任落實:各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項目造價控制各環節的內部管理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項目管理的責任人。相關制度及責任人員名單及時報縣監察、發改、財政部門。縣財政部門在結算審核中發現責任問題,及時向縣政府、發改、監察、審計和主管部門通報,由職能部門進行責任追究。
第二十三條社會中介監管:建設、審計、財政等部門應加強對項目設計、招標、工程監理、結算審核等社會中介機構的監管。參與我縣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社會中介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根據上級及我縣有關規定,按職責分工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3年內不得承擔我縣政府投資項目的相關工作,縣財政部門拒付其社會中介服務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設計單位不按批復概算額度設計或發生重大差錯的;
2、招標單位弄虛作假或工程量清單編制發生重大差錯的;
3、監理單位對簽證內容弄虛作假或發生重大失職的;
4、咨詢單位及從業人員對概算、預算、結算編審時弄虛作假或提供結論嚴重失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