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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保局行政審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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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本局行政審批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質量,方便申請人辦理行政審批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guī)定和市、區(qū)人民政府推行“陽光政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局行政審批的實施,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本局設立統(tǒng)一受理行政審批申請、統(tǒng)一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環(huán)保局窗口(以下簡稱“窗口”),窗口設在*市人民政府便民服務中心。

第四條本局確定法規(guī)處作為督辦行政審批內部流轉的行政審批工作聯絡員。

第五條本局局長對行政審批工作負總責。

本局確定的分管局領導負責本局的行政審批工作,并領導窗口的工作。

本局其他科室工作人員應積極配合窗口做好行政審批工作。

第六條窗口工作人員應加強學習,努力提高政治、業(yè)務素質和組織紀律觀念,全面理解、準確把握和正確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服務中心的各項規(guī)定,搞好服務。

第二章行政審批實施程序

第一節(jié)受理

第七條本局采取設置電子觸摸屏、公告欄等方式在辦公場所長期公示以下內容:

(一)部門的通信地址、聯系電話及主要領導姓名;

(二)窗口的名稱、聯系電話、通信地址及其工作人員的姓名;

(三)服務承諾及投訴渠道;

(四)行政許可項目及其內容;

(五)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六)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七)行政許可條件;

(八)申請材料;

(九)申請表格及申請書;

(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機關;

(十一)行政許可決定機關;

(十二)行政許可程序;

(十三)行政許可辦理時限;

(十四)行政許可證件及有效期;

(*)行政許可的法律效力;

(十六)行政許可收費;

(十七)行政許可年審或年檢。

本局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參照以上內容公示。申請人要求對公示內容予以說明、解釋的,本局工作人員須給予說明、解釋,向申請人提供準確、可靠的信息。

第八條本局的行政許可事項,由窗口負責受理。

本局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中的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市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直接受理。

第九條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除即辦件外,窗口在受理階段不審查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也不審查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僅對下列內容進行形式審查:

(一)申請事項是否屬于本局職權范圍;

(二)申請事項是否屬于依法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事項;

(三)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是否符合規(guī)定;

(四)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規(guī)定的形式;

(五)申請材料是否有明顯的計算錯誤、書面錯誤、裝訂錯誤或其他類似錯誤。

第十條經過形式審查,窗口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應根據下列具體情況,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zhí):

(一)受理:

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guī)定的種類、數量的規(guī)定形式,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

(二)補正

申請事項屬于本局行政審批職權范圍,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形式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可以當場補充更正的,應當當場通知申請人補充更正。

申請人當場進行了全部補充更正的,向申請人出具《收件回執(zhí)》;申請人當場不能進行全部補充更正的,應當當場向申請人出具《補正通知書》,將需要補充更正的內容一次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退回

全部申請材料。

(三)不予受理

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的,或者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應當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不予受理通知書》由窗口印制,一式三份,在申請人和工作人員簽字后,一份交申請人、一份交主辦科室、一份由窗口存檔。

第十一條申請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除依法應當不予受理的外,窗口不得拒絕受理。

除法定的不予受理條件外,不得增設不予受理條件;不得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

第十二條申請人委托人提出的行政審批申請,委托手續(xù)完備、其它條件符合規(guī)定的,應當予以受理,但依法應當由申請人本人到辦公場所提出行政審批申請的除外。

第十三條窗口應當向申請人提供申請書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申請書示范文本和一次性告知單由主辦部門制定,窗口配合。申請書示范文本以及一次性告知單內容發(fā)生變化的,由主辦部門重

新制作。

一次性告知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行政審批事項名稱、業(yè)務解釋和業(yè)務范圍;

(二)行政審批程序;

(三)需提交的申請材料:即申請材料的種類、數量、形式等;

(四)辦結期限;

(五)收費標準和依據;

(六)其它:如機關的名稱、地址、業(yè)務電話、監(jiān)督電話等。

第二節(jié)內部流轉

第十四條本局職權范圍內行政許可事項及主辦部門如下:

(一)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由本局監(jiān)督管理處主辦;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fā),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三)環(huán)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fā)、醫(y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由*市危險廢物監(jiān)督管理所主辦;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由本局污染控制處主辦。

本局職權范圍內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及主辦部門如下: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由*市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主辦;

第*條窗口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窗口應在1個工作日內交辦到主辦部門。

第十六條本局行政許可事項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辦理時限分別為:

行政許可事項辦理時限:

(一)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辦理時限分別為:報告書自受理之日起28個工作日內批復,報告表自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批復,登記表自受理之日

起5個工作日內批復,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審批自受理之日起13個工作日內辦結;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fā)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批復;

(三)環(huán)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fā)、醫(y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辦理辦理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自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批復。

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辦理時限: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自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七條主辦部門應在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所規(guī)定的標準和要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許可的條件和非行政許可審批的條件進行審查,提出初審意

見,報局分管領導。

行政許可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及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審批,其中報告書應在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報告表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登記表在受

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環(huán)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在受理之日起8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fā),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三)環(huán)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fā)、醫(y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在受理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非行政審批事項: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在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

需要由多個處室共同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處室應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限內,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自行協(xié)調相關處室,形成初審意見,報局分管領導。

第十八條本局分管局領導應當在下列規(guī)定的期限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及非行政審批事項的處理決定:

行政許可事項:

(一)建設項目環(huán)境影響報告書(表、登記表)審批,其中環(huán)境影響書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8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環(huán)境影響報告表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

定;環(huán)境影響登記表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2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建設項目竣工環(huán)境保護驗收審批,應在組織現場驗收后5個工作日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核發(fā),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三)環(huán)保限期治理項目驗收,應在組織現場驗收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四)危險廢物收集許可證核發(fā)、醫(y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核發(fā)及危險廢物轉移許可,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拆除、閑置防治污染設施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1個工作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非行政審批事項:

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應在處室提出初審意見后3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第十九條自本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由主辦部門制作加蓋本局印章的書面決定并送交窗口;排污費征收核定及減免、緩繳審批處理決定由*市環(huán)境監(jiān)察支隊制作加蓋支隊印章并于

1個工作日內送達申請人。

依法作出不予行政審批決定及不予辦理非行政審批事項的,應當在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條依法需要聽證、勘驗、檢測、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由主辦部門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存檔。

第二十一條因客觀原因致使本局不能在規(guī)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審批決定的,經局長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主辦部門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并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存

檔。

第二十二條窗口應當在辦結期內了解并向聯絡員反饋行政審批事項的辦理情況,聯絡員應根據辦理情況適時督辦,確保按期辦結。

第三節(jié)送達

第二十三條按照“誰受理、誰送達”的原則,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許可申請,其行政許可決定由窗口統(tǒng)一送達。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其審批決定由主辦部門負責送達。

第二十四條本局受理的所有行政審批申請,窗口應自本局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決定。本局受理的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申請,需要送達的由主辦部門自本局作出

處理決定之日起1個工作日向申請人送達處理決定。

第二*條行政審批決定應采用以下方式送達:

(一)直接向申請人送達;

(二)向申請人委托的人送達;

(三)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

(四)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

第三章行政審批窗口工作人員

第二十六條工作人員具體負責本局所有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分辦、送達等工作,協(xié)助做好內部督辦和抄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工作人員不得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保證在法定工作時間內,窗口有工作人員在崗。

確因集中學習、職工大會等原因不能在崗的,需在窗口辦公場所醒目位置明示人員去向、不在崗時間及聯系電話。

第二十八條工作人員確需請假的按請假制度執(zhí)行。

工作人員請假、休假或因公出差的,由窗口負責人安排好臨時補崗人員后,方可準假或公出。臨時補崗人員應熟悉相關業(yè)務工作和服務規(guī)范。

第二十九條嚴格交接班工作并作好值班記錄,值班記錄應包括日期、申請人姓名、申請事項、辦理情況等。

第四章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本局法規(guī)處負責受理對本局工作人員實施行政審批的違法行為的舉報和投訴,調查實施行政審批的違法行為并提出過錯責任追究建議。

第三十一條本局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的,依照本制度追究責任。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其他規(guī)范性文件的,依法依紀給予處理。

第三十二條行政審批過錯責任追究方式有:

(一)誡免談話或責令書面檢討;

(二)通報批評;

(三)暫扣行政執(zhí)法證;

(四)責令離崗培訓;

(五)調離執(zhí)法崗位;

(六)取消執(zhí)法資格。

以上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可以單處或者并處。

第三十三條窗口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窗口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無正當理由,法定工作時間內窗口無工作人員在崗的;

(二)受理不屬于本局職權范圍或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審批的申請事項的;

(三)對申請材料審查不嚴,致使已受理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guī)定的形式的;

(四)申請材料可以當場補充更正,但不允許申請人當場進行補充更正的;

(五)出具《補正通知書》后,不向申請人退回全部申請材料的;

(六)在做出受理、收件、補正、不予受理等處理時,未向申請人出具相應的書面回執(zhí)的;

(七)無法定依據,增設不予受理條件的,或者將行政審批條件轉作受理條件的;

(八)要求申請人提供與其申請的行政審批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的;

(九)窗口自行受理的行政審批申請,未按規(guī)定時間分辦到主辦部門的;

(十)窗口不向聯絡員及時反饋情況的;

(十一)窗口自做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未向申請人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

(十二)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時間抄告,或者抄告不規(guī)范不完整的。

第三十四條主辦部門和其他處室工作人員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和處室負責人追究責任:

(一)擅自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擅自送達行政審批決定的;

(二)主辦部門不牽頭制作申請書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的,或者應當重新制作但未重新制作的;

(三)主辦部門制作的申請書示范文本或者一次性告知單不詳細不規(guī)范的;

(四)窗口分辦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處部門未及時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和申請人是否具備取得行政審批事項的條件進行審查,致使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五)對需要由多個科室共同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主辦部門未及時提請分管領導召開初審會議或者未及時協(xié)調相關科室,致使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形成初審意見的;

(六)主辦部門違反本制度第二十條,未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服務中心(窗口)的;

(七)主辦部門違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條,未將延長期限的理由書面告知申請人或者未即時將告知書復印件送交窗口的;

(八)自作出行政審批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主辦部門未制作書面決定的,或者未將書面決定送交窗口的,或者未在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決定中說明理由和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

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的。

第三*條主辦部門、局分管領導違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責任:

(一)經承辦人提請,主辦部門領導未及時召開初審會議,致使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提出初審意見的;

(二)經主辦主辦部門提請,局分管領導未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做出行政審批決定的。

第三十六條因服務態(tài)度惡劣,導致申請人投訴的,查實后在局分管領導的監(jiān)督下向申請人道歉。

第三十七條行政審批事項審核、審批的具體行政行為錯誤的,對不同責任人按下列規(guī)定追究責任:

(一)承辦人未經審核人、批準人審核、批準而擅自做出的,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二)承辦人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審核人、批準人未能正確履行審核、批準職責,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三)雖經審核人審核、批準人批準,但承辦人不依照審核、批準內容實施的,追究承辦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四)承辦人提出錯誤意見,審核人、批準人應當發(fā)現而沒有發(fā)現,或者發(fā)現后未予糾正,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承辦人、審核人、批準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五)審核人不采納或者改變承辦人正確意見,批準人應當發(fā)現而沒有發(fā)現,按照審核人意見批準的,按所起作用大小追究審核人、批準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六)審核人未報請批準而直接做出錯誤決定的,追究審核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七)批準人改變承辦人、審核人正確意見,或者未經承辦人擬辦、審核人審核,批準人直接做出錯誤決定的,追究批準人的行政執(zhí)法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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