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教育局基礎教育名師工程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教師是教育事業發展的根本,師資隊伍建設是教師發展的關鍵,為了提高我區教育綜合實力,加強師資隊伍建設,根據《廣東省“百千萬”人才工程》和《肇慶市“123”骨干教師培訓計劃》的精神,結合*教育實際,制訂本方案。
第二條實施“名師工程”,旨在為教師專業發展提供良好的環境,為*教育造就一批教育專家型人才,提高教師隊伍的綜合素質。
第三條“名師”包括名校長、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名師的評選和培養由區教育局組織,并負責在區級名師中選拔人員參加市或市級以上名師的評選。
第四條對區教育局評選出來的名師,分別授予“*區第*批名校長”、“*區第*批中小學*學科帶頭人”和“*區第*批中小學骨干教師”的稱號。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五條區教育局組織機構
1、名師評選領導小組,由局長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局班子成員組成,負責名師評選辦法的制訂和名師評選的審定工作。
2、名師評選小組,由分管業務的副局長擔任組長,小組成員由人事股、教研室組成,負責本區名師的評審工作。
3、名師培養工作小組,由局長和分管業務的副局長擔任正、副組長,小組成員由教研室教研員組成,負責本區名師的培養和組織管理工作。
第六條各中學(小學區)成立以校長為組長的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校(小學區)“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的評選和推薦工作。
第三章資格條件
第七條名校長的具體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和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和豐富的專業知識,教育理論水平較高,掌握有關的教育法規。
(三)有較強的行政管理能力和科研組織管理能力。
(四)在本區任職校長工作三年以上。中學校長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小學校長三十五周歲以下的,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三十五周歲以上的,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歷。
(五)敢于改革,勇于創新,所任職學校具有良好的校風和鮮明的辦學特色。教育教學成果和教育管理業績突出,被評為區級以上教學工作質量優秀學校。
(六)科研能力較強,能承擔區級教育科研項目,有教育教學或獲獎。
(七)身體健康。
第八條學科帶頭人的具體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具有現代教育觀念和豐富的專業知識,教育理論水平較高。
(三)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稱,中學教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小學教師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積極參加高級課程進修。
(四)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十年以上。
(五)教學水平高,教學經驗豐富,有獨特的教學風格或教學特色。教學效果顯著,業績位居本區相同學科教師的前列。
(六)積極參與區、校的教育教學研究,有教育教學或獲獎。
(七)身體健康。
第九條骨干教師的具體條件:
(一)熱愛教育事業,有強烈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有系統的教育教學理論知識,對本學科教科研信息有較全面的了解。
(三)具有中級以上教師職稱,中學教師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小學教師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并積極參加各項培訓。
(四)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五年以上。
(五)教育教學經驗豐富,教學效果好,業績位居本校相同學科教師的前列。
(六)擔任班主任(科、級組長)工作三年以上。
(七)具有較強的教研能力,能承擔教育科研項目,有教育教學或獲獎。
(八)身體健康。
(九)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教師可破格推薦:
1、參加學科教學技能(如:優質課、說課、錄像課等)比賽獲市級獎以上(含市級獎)的教師。
2、在實際工作中有突出表現,業績、成果顯著的教師。
第四章評選比例及范圍
第十條名師評選的比例。
(一)名校長為在編校長人數的6%.
(二)學科帶頭人:高中為在崗教師人數的5%,初中、小學為在崗教師人數的3%.
(三)骨干教師:高中為在崗教師人數的10%,初中、小學為在崗教師人數的7%.
第十一條名師評選范圍:
我區中小學在職在編教師,符合資格條件者均可申報。名校長,應從“教學工作質量優秀學校”的中評選。
第五章評選辦法
第十二條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嚴格按條件評選。評選采取自下而上推薦選拔,并可適當考慮不同學校和不同學科的平衡。
第十三條骨干教師、學科帶頭人評選辦法:
1、個人向任職學校提出申請,填寫《*區名師申請表》,并提供與有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2、小學區、中學對申請人進行初審,經學校(小學區)名師評選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后予以公布,然后報區教育局名師評選小組。
3、區教育局名師評選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審,然后交由名師評選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4、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通過后頒發聘書。
第十四條名校長評選辦法:
(一)個人向教育局提出申請,填寫《*區名師申請表》,并提供與有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二)區教育局名師評選小組根據評審條件,對申請人進行綜合評審,然后交由名師評選領導小組進行審定。
(三)對符合條件的候選人進行公示,公示通過后頒發聘書。
第十五條市級名師候選人由區教育局名師評選小組在區級名師中直接選拔推薦。
第六章權利
第十六條名師在職稱評聘、崗位聘任、評優評先、外出參觀學習和業務進修等方面享有優先權。
第十七條名師有權利向所在學校爭取為其開展各項教育教學活動提供支持。
第七章義務
第十八條承擔本學科教學工作,高質量完成學科教學和學校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條進行學科教學指導。每學期舉行1—2次相應級別的教學公開課、示范課或專題講座等活動。
第二十條參與學校對青年教師的“傳、幫、帶”活動,每學年輔導1—2名青年教師的教育教學、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條名校長、學科帶頭人在聘期內承擔1項區級以上科研項目;骨干教師每學年承擔1—2項校級以上實驗專題。
第二十二條名校長、學科帶頭人每年發表(或獲獎)教育教學論文1篇以上。骨干教師每年應撰寫教育教學經驗總結或論文1篇以上。
第八章工作及培養
第二十三條成立由名校長、學科帶頭人和骨干教師組成*區名師工作室(見附件1),在教育局領導和教研室的指導下,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學科教研和學術交流等活動,充分發揮名師的帶頭、示范作用。
第二十四條建立以區名師為主干的教科研網絡,區學科帶頭人有義務承擔區級以上課題研究工作,承擔課題研究的設計及對課題組成員的指導工作;骨干教師有義務參加區級以上課題研究工作。
第二十五條在區教育局名師培養工作小組領導下,區教育局各職能科室采取多種形式、分層次開展名師的培養、指導工作,為我區名師在省內、市內成名成家創造條件。
第九章組織管理
第二十六條區教育局人事股會同教研室負責對名師進行管理。
第二十七條名師每屆任期為二年,任屆期滿的名師可以參加下一屆名師評選。
第二十八條名師在本區享有相應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調離本區后,自動解除名師資格。
第二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評選領導小組研究,可直接取消名師資格。
(一)不認真履行名師義務者;
(二)無故不從事本專業教學工作者;
(三)有違法違紀行為或違反學校規章制度,情節嚴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