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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有效發揮政府投資作用,建立健全科學、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資項目決策和組織實施程序,保證資金運行安全,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項目是指利用下列資金進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一)財政預算內外安排的各項建設資金;
(二)政府融資安排的建設資金;
(三)轉讓、出售國有資產及經營權或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得的資金;
(四)縣、鎮(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國有投資(建設)公司融資用于建設的資金;
(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含中央、省補助資金,各類捐款等)。
第三條政府投資項目主要包括:
(一)農業、林業、水利、交通、城鄉公用設施、開發(園)區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社會保障、生態建設、環境保護、資源節約等公益性項目;
(三)科技進步、高新技術、現代服務業等國家、省、市、縣重點扶持的產業發展項目;
(四)政府公共服務設施項目。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有合理回報和一定投資回收能力的,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利用特許經營、投資補助等多種方式,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建設的項目均按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項目審批原則;
(二)公開招投標原則;
(三)投資控制和專款專用原則;
(四)全過程監督和管理原則;
(五)投資評審和績效評價原則;
(六)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終身負責制原則
第五條縣發展和改革部門為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規劃和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協調監督等綜合管理工作。
財政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財務活動的監督管理。
審計部門負責政府投資項目資金的執行情況、竣工決算的審計監督。
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建設、交通、農業、水利、國有資產、監察等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有利于履行政府職能,有利于資源優化配置和結構調整升級,有利于產業布局合理調整,有利于城鄉統籌與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第二章項目前期管理
第七條依法批準的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的重要依據。發展建設專項規劃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
第八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經政府研究同意后納入發展建設規劃及專項規劃。未列入規劃的項目原則上不予批準建設。
第九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須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對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方案及概算進行審(報)批。
第十條有關鎮區部門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議,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項目計劃審核評估后,編制年度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計劃建議,報縣政府審定。
第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執行過程中,確需調整年度投資總額或者增減投資項目的,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行業主管部門制定調整方案報縣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發展建設專項規劃提出的投資項目,以及其他申請使用政府投資的項目。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國家規定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程序主要包括:編報和審批項目建議書;編報和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編報和審批項目初步設計。
第十四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縣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審批。項目建議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和依據;
(二)初步確定的規劃選址、建設規模、建設內容、建設進度、建設標準及其依據;
(三)項目總投資及需要政府資金投資的理由及具體數額;
(四)初步確定建設用地類別、性質、規模、環保要求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項目提出的可行性和依據;
(三)建設內容和建設規模;
(四)項目建設選址;
(五)環境保護和能源、水等資源消耗情況;
(六)項目外部配套建設條件論證;
(七)勞動保護與衛生防疫、消防;
(八)項目總投資估算和資金來源落實情況;
(九)招標方案;
(十)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分析;
(十一)項目建設周期及工程進度安排;
(十二)項目法人組建方案;
(十三)結論。
第十六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七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第十八條項目初步設計及概算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第十九條項目業主應當依照批準的初步設計和項目概算,遵循概算控制預算的原則進行施工圖設計,嚴格控制工程造價。
第三章項目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必須設立專戶,專款專用,由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印發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及《財政投資評審管理暫行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財務活動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對有其他出資人或單位自籌資金的項目,各方資金應根據工程進度按比例同步到位,并同步使用。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財政直接撥付資金制度。
實行資金直接撥付制的,由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依據工程進度編制用款計劃,財政部門辦理撥款手續。政府以資本金注入的,由財政部門直接撥付給項目業主。
實行建設制度的項目資金管理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可以采取暫緩資金撥付或停止資金撥付等措施: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違反規定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三)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擴大或縮小建設規模,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的;
(四)違反合同條款規定的;
(五)結算手續不完備,結算憑證不合規,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六)未能監督落實施工單位單獨建立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基建賬目和開設銀行專戶的;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四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組建項目法人,負責項目的建設、管理和運營。
第二十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招標投標制,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有關設備材料的采購,都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所有招標投標活動必須在招標投標中心進行,屬于政府采購目錄范圍的應當實行政府采購。
第二十六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工程監理制,以控制工程投資、工期和質量。建設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有關工程建設的法律、法規、規程、工程設計文件和施工、設備監理合同以及其他工程建設合同,對工程建設進行監理。
第二十七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實行合同管理制,其勘察設計、施工、設備材料采購和工程監理都要依法訂立合同。各類合同都要有明確的質量要求、履約擔保和違約處罰條款。違約方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可以實行建設制度。項目采用自管還是代建,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在立項批復中予以明確。對實行代建制的項目,通過公開招標方式擇優選定有相應資質的工程代建單位。
第二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文件進行施工建設。確需變更設計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概算應當報原批準機關重新審批:
(一)超過項目概算10%以上的;
(二)超過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
第三十條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完工后,項目業主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中介機構編制工程結算和竣工決算,報財政部門審核。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概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未經審核、審計的建設項目,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
第三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涉及水土保持、環境保護、消防、人民防空、安全生產、建設檔案等專項驗收的,應當由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驗收。
各項專項驗收,工程質量核定竣工決算完成后,應當由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或由其委托行業主管部門組織竣工驗收。
第三十二條縣投資綜合管理部門負責監督檢查政府投資項目的計劃執行和組織實施情況,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對政府投資的重大項目,應參照國家重大建設項目稽查辦法和縣政府有關要求實行稽查制度。
第三十三條建立健全政府投資項目的績效評價制度,實行動態跟蹤管理。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的主要內容:建成項目是否達到立項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和建設內容;是否真正充分發揮其社會和經濟效益;實際投入資金和計劃的差額及原因;是否改變政府建設資金用途等。政府投資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一般在項目建成交付試用期滿后由投資綜合管理部門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進行。
第三十四條項目業主應當于竣工驗收后向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單位和會計、審計、評估、造價等相關中介機構不嚴格履行合同及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由建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職權范圍進行處理,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經營活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情節較重的,由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建設單位直接責任人和負責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開工的;
(二)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設標準、擴大或縮小投資規模、超或減預算建設的;
(三)未核準招標方案和按規定程序組織招標的;
(四)截留、轉移、或挪用建設資金的;
(五)因工作失職,造成勘察、設計及施工等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導致投資增加和質量問題的;
(六)玩忽職守,濫用權利,造成資金流失的;
(七)驗收不合格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政府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有關機關應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負責人的行政責任:
(一)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批準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文件的;
(二)違反本辦法有關撥付建設資金規定的;
(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八條政府投資項目發生重大質量及安全生產事故的,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其行政直至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