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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沼氣建設項目的管理、規范項目建設,保證項目質量和投資效益,進一步改善農村生態環境,鞏固退耕還林成果,提高農民生活水平,根據農業部《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管理辦法》和省農業廳《云南省農村沼氣建設國債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農業部和省農業廳、省林業廳安排我市的農村沼氣建設項目(含國債項目),以及市級自行安排的項目。
第二章項目的組織管理
第三條農村沼氣建設項目(以下簡稱﹙沼氣建設項目﹚)實行計劃歸口、統一管理、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市、縣兩級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沼氣建設項目的施工和日常運行檢查及質量監督管理等工作。
對沼氣建設項目建設質量不符合工程規定的要及時予以糾正,并提出整改意見。
第五條各縣(市)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沼氣建設項目的資金使用、招標采購,施工建設等監督管理。
健全沼氣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資金的有關規定,做到沼氣建設項目公開、財務公開、村務公開和受益人公開,保證建設質量和國家補助資金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各縣(市)區能源站(辦)為本轄區沼氣建設項目的實施單位。負責沼氣建設項目的調研、資料、申報等前期準備工作,并負責沼氣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技術指導、技術培訓、組織施工技術隊伍、建立業務工作檔案、竣工驗收等工作。
第七條沼氣建設項目必須執行國家沼氣項目建設相關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八條沼氣建設項目建設實行職業準入制度。
從事沼氣建設項目的施工人員必須獲得國家“沼氣生產工”職業資格證書,方可上崗。
第三章項目的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申報沼氣建設項目(含國債項目)的縣(市)區要具備以下條件:
(一)沼氣建設項目村要有70%以上的農戶有傳統養殖習慣,每戶家畜存欄不少于3頭家畜;
(二)申報沼氣建設項目的縣(市)區政府和農戶有積極性,政府有沼氣建設項目建設經費配套能力;
(三)農戶要有一定的投入能力。
第十條申報沼氣建設項目時,由各縣(市)區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向市級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市級綜合平衡后擇優上報,不得越級申報。
第十一條沼氣建設項目建設要堅持結合實際,因地制宜、集中聯片、規模發展、突出重點的原則。
沼氣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按照沼氣建設項目申報的統一要求、內容和格式編寫。
第十二條對已承擔中央、省、市的同一類沼氣建設項目不能重復上報。
第十三條對已批準下達的沼氣建設項目,不得隨意調整建設內容、建設標準、建設規模和建設地點,確需進行調整,必須由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報原批準部門審批,同意后方可調整。
第四章配套物資的采購、供應
第十四條配套物質的采購、供應要嚴格按照農業部和省農業廳及省能源站的有關規定執行,需納入政府統一招標、采購的一律納入政府招標、采購,其它有關配套物資實行集中采購或指導性采購,確保配套物資的質量。
第五章檢查驗收
第十五條市、縣兩級農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農村沼氣建設項目的施工和日常運行檢查及質量監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六條沼氣建設項目的檢查驗收工作,嚴格按照以下國家或行業標準進行:
(一)《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標準圖集》
(二)《農村水壓式沼氣質量檢查驗收標準》
(三)《農村家用水壓式沼氣池施工操作規程》
(四)《農村家用沼氣管路設計規程》
(五)《農村家用沼氣管路施工安裝操作規程》
(六)《農村家用沼氣發酵工藝規程》
(七)《家用沼氣灶》
(八)《沼氣生產工國家職業標準》;
(九)法律、法規規定國家或行業標準的。
第十七條對沼氣池建設實行統一的編號和用戶檔案卡片管理。國債項目編號牌由省級統一制定;省級地方項目和市級項目,編號牌由縣級統一制定。
編號牌內容包括沼氣池編號、建池時間、池型和技術員姓名等的永久性標志,并與用戶檔案卡片記錄相一致。
第六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八條對沼氣建設項目建設組織管理嚴密、工作得力、工程質量優秀的單位或對沼氣建設項目建設管理中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經考核后,由*市農業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對沼氣建設項目實行緩建、停建、暫停撥款或調減下一年度投資;情節嚴重的,追究責任人責任,給國家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造成重大事件的,追究刑事責任。
1、未按期完成沼氣建設項目建設任務的(除不可抗拒因素);
2、未經批準擅自變更建設計劃和建設內容、建設地點的;
3、不按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建設的;
4、擠占、截留、挪用、虛列建設資金的;
5、弄虛作假、欺上瞞下、謊報建設情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