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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市物業管理活動,維護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改善人民群眾的生活和工作環境。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物業管理,以及對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通過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的活動。
本辦法所稱前期物業管理,是指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所進行的物業管理和服務。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區域,是指業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物業管理的房屋、設施和相關場地的范圍,具體以物業建設規劃用地為界。
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其相關設施、設備和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物業的承租人或實際使用物業的其他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管理企業,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的從事物業管理服務的企業。
第四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自治管理與物業管理企業專業化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本市物業管理活動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物業管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規劃建設、城管、*、消防、物價、工商等有關部門及市政、綠化、環衛、供水、供氣、供電、電信、有線電視等單位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共同做好物業管理的有關工作。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負責對物業管理與社區管理、社區服務的相互關系進行協調和指導。
第二章物業管理分工
第六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道路和排水設施的日常養護和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屬于城市道路和公共排水設施的由市政管理單位負責。
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綠化建設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物業管理區域共用的綠地、園林設施等日常養護維修管理,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并接受園林綠化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第八條物業管理區域規劃用地內道路、樓房周圍及綠地、樓道等公共環境的清掃保潔,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
第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的廁所、化糞池、垃圾站(箱、道)等環境衛生設施的日常養護、維護管理和清掏、清運工作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生活垃圾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收集到垃圾中轉站。
第十條高層樓(七層及以上,下同)以樓內供水泵房總計費水表為界,多層樓(七層以下,下同)以樓外自來水表為界,界限以外(包括計費水表)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供水企業負責維修管理;界限以內(包括水表至用戶)的供水管線及設備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
第十一條物業管理區域內供電線路、消防設施、照明設施等,屬于共用設施設備的,由物業管理企業負責維修管理;其它公共部分,由相關單位負責維修管理。
第三章業主、業主大會及業主委員會
第十二條建立業主名冊制度。
業主名冊,由業主委員會建立和管理。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的物業,由開發建設單位建立業主名冊,并在業主委員會產生后移交其管理。
業主變更的,新業主應當在業主名冊上進行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的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國家有關規定交納維修基金。
(五)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數,按下列辦法確定:
(一)住宅每套1票。
(二)非住宅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為1票,不足100平方米建筑面積的按每個產權單位為1票;超過100平方米的,每超過100平方米計1票;超過部分不足100平方米的不計票。單個業主在業主大會上所持的投票權數,不得超過全部投票權的30%。建筑面積的認定,按業主房屋所有權證記載建筑面積為準。
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后業主投票權的確定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約定。
第十六條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可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會同開發建設單位組織召開,房管、*等部門應積極參與指導、監督。費用開支由物業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根據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費用由全體業主按擁有的投票權數按份分攤,或經過業主大會批準,在維修基金的利息收入中列支。
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業主大會的成立和日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十七條已實行前期物業管理的小區入住率達到60%以上的或者物業交付使用已滿2年的,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應當向當地街道辦事處和社區居委會提出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書面要求。
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應當在接到開發建設單位、業主書面要求的15日內,組織開發建設單位和業主推薦業主大會籌備組(以下簡稱籌備組)成員?;I備組由開發建設單位代表和業主代表組成,其成員應為不超過15人的單數,成員名單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7日。推薦不成的,由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會同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籌備組成員。
第十八條籌備組應在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的組織下在3個月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
籌備組應當事先將會議的內容和召開方式告知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當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派代表參加。
籌備組負責起草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交大會討論,并負責確認業主身份及其在首次大會上的投票權,業主應當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相關身份證明、聯系地址、通訊方式等?;I備組對業主投票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九條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
(三)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四)制定維修基金的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五)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共用部份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法律、法規或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和職責。
第二十條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采取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當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托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委托人必須持有委托人的書面委托書方可確認其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資格。
業主大會作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制定和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共用部分和共用設施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維護或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的其他有關物業管理和職責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的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制定維修基金的續籌、使用方案,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依據有關法律和法規執行。
決定事項通過后應當在3日內,以公告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予以公布。業主大會的決定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二十一條業主大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規定召開,每年至少召開1次。經20%以上的業主提議,業主委員會應當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第二十二條召開業主大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全體業主并告知當地社區居委會。業主委員會應當做好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第二十三條業主委員會是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大會負責,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草擬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或修訂草案報業主大會通過,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四條首屆業主委員會由首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一個物業管理區域選舉產生一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任期屆滿前兩個月由本屆業主委員會主持召開業主大會,選舉下一屆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成員可連選連任。
經依法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備案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應當出具備案證明和印章刻制證明。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第二十五條業主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應由業主委員會籌備組織。業主委員會怠于籌備組織的或者在任期內怠于履行職責的,經20%以上的業主書面提議,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可以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重新選舉或者改選業主委員會。
新一屆業主委員會選舉成立之日起的10日內,原業主委員會成員應當將其保管的有關財務憑證、檔案等文件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資料、用房和財物等移交新一屆業主委員會,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二十六條業主委員會根據住宅的規模由5至9人組成,設主任1人,副主任1至2人。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下的物業,業主委員會設5人;建筑面積2萬平方米以上的,每超出2萬平方米可增設1人,最多不超過9人。
不足30戶業主的單棟物業,經全體業主同意可以不成立業主委員會,直接由全體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委員會職責,但必須選出1-3人的召集人。
業主委員會由主任召集,作出的決議,由組成人員的半數以上通過。1人1票。因業主入住時間短等原因,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選出業主委員會的,可由當地社區居委會代業主委員會履行以下部分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
(二)及時了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三)監督業主公約的實施
第二十七條入選業主委員會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
(二)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三)遵守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履行業主義務;
(四)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組織能力;
(六)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第二十八條業主委員會應當在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委員會和名單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報當地社區居委會。
業主委員會備案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要求備案的報告;
(二)業主委員會登記備案表;
(三)業主大會會議記錄;
(四)通過的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決議;
(五)業主委員會成員名單和基本情況。
第二十九條業主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全體業主共同分攤,具體數額和使用計劃,由業主大會審議決定。
第三十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和業主公約,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得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允許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決議和業主公約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一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配合*機關,與社區居委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積極配合當地社區居委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社區居委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應當告知當地社區居委會,并認真聽取社區居委會的建議。
第三十二條業主轉讓或出租物業時,應將業主公約作為轉讓合同或租賃合同的附件,對受讓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約束力。
轉讓人或者出租人應當自物業轉讓合同或者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物業轉讓或者出租的情況書面告知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
第四章物業管理企業
第三十三條從事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縣、(市)房地產管理部門須按國家規定對物業管理企業實行資質管理。
從事物業管理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職業資格證書。
第三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的權利。
(一)根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物業管理規定,管理物業區域和物業。
(二)依照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物業管理服務費。
(三)制止各種損害物業和妨礙物業管理的行為。
(四)要求委托人協助管理。
(五)選聘專業公司承擔專項經營服務管理業務。
(六)享受國家對第三產業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三十五條物業管理企業的義務。
(一)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養護、維修和更新。
(二)根據合同約定,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景觀、綠地的保障服務。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和修復。
(四)車輛進出及停放管理。
(五)協助*部門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進行安全防范。
(六)物業維修、更新費用的帳目管理和物業檔案、業主檔案的管理。
(七)根據業主的生活需求,開展其它特約物業服務。
(八)接受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和社區居委會的監督,協助做好社區管理、社區服務工作。
第三十六條未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或不具備實施物業管理的居民小區,由社區居委會負責組織落實物業管理工作。
第五章前期物業管理
第三十七條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管理企業之前,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選聘或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為2年,期滿后,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自然延期,但最多不超過3個月。
物業銷售(預售)時,開發建設單位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和物業買賣人應當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成立了業主大會,業主、業主大會應當選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由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服務合同。業主、業主大會選聘了物業管理企業,原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無論是否到期,均自然終止。
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必須使用建設部制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示范文本)。
無論是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均應當在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合同報當地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同時抄告社區居委會。服務合同期限屆滿前3個月,物業管理企業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并在小區進行公告。
第三十八條開發建設單位應在物業銷售(預售)之前,制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方案,并作為商品房預售方案的組成部分,在辦理物業預售許可證時提供。
物業管理服務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根據建設部示范文本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
(二)明確擬實行的服務等級、服務項目和各服務項目的收費標準;
(三)物業管理用房的面積及具體位置等。
第三十九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業主臨時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
開發建設單位制定的業主臨時公約,不得侵害買受人的合法權益,并在銷售物業前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并予以說明。開發建設單位未將業主臨時公約向物業買受人明示和說明,由此產生的糾紛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
物業買受人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買賣合同時,應當對遵守業主臨時公約予以書面承諾,并作為附件載入商品房買賣合同。
第四十條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
第四十一條在前期物業管理期間,房屋出售之日至物業綜合竣工備案驗收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從物業綜合竣工備案驗收之日的次月起至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之日的當月發生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業主按照物業買賣合同約定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標準承擔。物業買賣合同未約定的,由開發建設單位承擔。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二條業主依法享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開發建設單位不得轉讓。
第四十三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承接物業時,應當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查驗,并簽字認可。物業管理企業應參與業主對所購物業交付驗收手續。
第四十四條在辦理物業承接驗收手續時,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向物業管理企業移交物業管理用房和下列工程建設資料:
(一)竣工總平面圖,單體建筑、結構、設備施工圖,配套設施、地下管網工程竣工圖等竣工驗收資料。
(二)設施設備的安裝、使用和維護保養等技術資料。
(三)物業質量保修文件和物品使用說明文件。
(四)物業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資料。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在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將上述資料移交業主委員會。
第六章物業的使用、管理和維修
第四十五條開發建設單位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按下列比例配置物業管理用房,并配備獨立的水、電。
(一)小區按總建筑面積3‰的比例配置。
(二)單棟住宅樓原則上至少要配套一間房屋作為物業管理用房。
物業管理用房的配置不得少于50平方米建筑面積。
物業管理用房的所有權為物業管理區域的全體業主共同所有。
第四十六條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必須按照《住宅使用說明書》的規定使用物業,未經其他業主和相關部門同意,不得改變物業的使用性質、功能和各類設施設備的使用性質。
業主或物業使用人進行室內裝修、維修、檢修工程的,應當遵守《住宅使用說明書》和業主公約,并與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
第四十七條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裝修、維修、檢修工程的實施內容和期限;
(二)允許施工的時間;
(三)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
(四)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
(五)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
(六)服務費用與違約責任;
(七)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四十八條業主和使用人使用房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改變或破壞房屋外貌,改變房屋用途;
(二)對房屋的內外承重墻、梁、柱、樓板、陽臺、天臺、屋面等進行鑿、拆、搭、占等;
(三)存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四)利用房屋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危害他人正當權益的活動;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九條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踐踏、占用綠地,占用通道等共用場地;
(二)擅自改變房屋及其配套設施的用途、結構、外觀,違反規定安裝外墻防護設施,損毀設施、設備,危及房屋安全;
(三)亂搭亂建,在房屋公用部位亂堆亂放、隨意占用;
(四)亂停亂放車輛;
(五)破壞綠化,損毀樹木、園林藝術雕塑,影響景觀;
(六)亂拋亂堆垃圾雜物,傾倒余土廢渣,堆放排放有毒物質,污染環境,存放易燃、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
(七)飼養禽畜;
(八)發生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噪音;
(九)在建筑物、構筑物上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
(十)擅自取用地下水;
(十一)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業主公約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條有關施工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從事工程建設或檢修工程時,須事先告知物業管理企業,接受物業管理企業監督,確保區內物業完好,工程垃圾應及時清理,工程完工后應清理好施工現場并恢復原狀。
供水、供電單位人員及車輛應憑工作證件或車輛標志進入物業管理區域進行有關設施的搶修、檢修、維護工作。
第五十一條有關施工單位因施工或檢修,損壞了區內物業的,應給予賠償。
第五十二條建筑物的維修責任明確的,由責任人負責維修,其他則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房屋自有部分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維修;
(二)毗連部分,由毗連部分的業主共同負責維修;
(三)建筑物本體共有部分,由該建筑物所有業主共同負責維修;
(四)物業管理區域內共有設施、設備、場地,由全體業主共同負責維修;
(五)房屋及附屬設施影響市容,危及毗鄰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由業主或使用人負責維修。業主或使用人拒不維修的,經業主大會同意后,由物業管理企業進行維修,其費用由業主或使用人承擔。
第五十三條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時,相鄰業主、使用人應當予以配合。因相鄰業主、使用人阻撓維修造成其他業主、使用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人應當負責賠償。
物業管理區域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遭人為損壞的,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維修。
第五十四條利用物業設置廣告等經營性設施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后,并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經批準的,應當與業主委員會簽訂協議,并支付設置費用。收取的費用應當納入維修基金。
第五十五條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按照《*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專項用于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保修期滿后大修、更新和改造。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及時將維修基金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委員會自行管理。房地產管理部門應加強指導和監督。
開發建設單位在前期物業管理中,不得動用維修基金。
第七章物業管理服務收費
第五十六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必須遵循合理、公開、公平以及與管理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十七條物業管理服務收費包括下列項目:
(一)公共性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主要用于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房屋建筑管理、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養護和維護、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秩序管理、綠化管理、環境衛生管理、公共停車場管理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務,應在物業服務合同或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具體標準按照上級有關規定,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執行。
(二)專項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主要包括電梯、轉供電、二次供水和中央空調等房屋設備運行所需的費用。具體標準按上級文件規定,報當地物價主管部門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特約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主要包括代辦性服務、特約服務和多種經營服務,其收費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協商議定。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項目、服務范圍、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情況進行公示。
第五十八條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根據實際提供的服務項目、服務水平、資質等級報房地產管理部門認定服務等級,再持服務等級認定文件和各項費用開支情況,向同級物價主管部門申報各項公共性服務內容收費標準。
物業管理服務等級的認定執行《*省多層住宅物業管理公共服務等級指導標準(試行)》。
第五十九條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用主要由如下項目構成:
(一)管理、服務和維修人員工資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及社?;鸬?。
(二)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維修、保養及公共場所照明、路燈、節日燈飾等公用水電費。
(三)綠化養護費。
(四)公共環境清潔衛生費。
(五)安全秩序維護費。
(六)辦公費。
(七)直接用于所管物業發生的固定資產折舊費。
(八)法定稅金。
(九)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他費用。
(十)合理利潤(普通住宅不超過10%,寫字樓、商鋪、大型市場、高級公寓和別墅不超過15%)。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基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六十條物業服務收費按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未辦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售合同中建筑面積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物業服務收費一般按月計收。經物業管理企業與業主、使用人共同約定,可以預收,除業主、使用人自愿外,一次最多可預收3個月的費用。
第六十一條裝修、維修、檢修工程產生的垃圾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堆放到指定的地點。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自行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六十二條業主或使用人在辦完購房或租賃手續(指交接鑰匙)后的次月起,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由業主或使用人按月交納;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購買但未入住的(裝修屬未入住),業主按50%交納物業管理公共性服務費。
未使用或入住的房屋,不交納設備運行專項服務費。
前期物業管理期間物業服務收費按照第四十一條執行。
第六十三條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六十四條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六十五條未經業主、主業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自行提供服務的,業主和使用人有權拒付。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業主可向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六十七條物業管理企業在服務合同期限內因經營不善或其他原因要求撤出小區物業管理,必須征得開發建設單位或業主委員會書面同意,并在小區內進行公告,同時告知社區居委會。未經同意擅自撤出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予以行政處罰。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省城市居住小區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物業管理的,或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的;
(二)開發建設單位不按規定配置物業管理用房的;
(三)未經業主大會上同意,物業管理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四)開發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
(五)開發建設單位不移交有關資料的;
(六)開發建設單位未進行前期物業管理的;
(七)挪用專項維修基金的;
(八)物業管理企業不履行服務責任并造成惡劣影響的;
(九)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十)擅自占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第六十九條業主或使用人不按物業服務合同交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催繳,責令其限期交付。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付的,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日加收欠繳金額3‰的滯納金;經催收仍不交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按照業主公約、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十條業主或者使用人因物業的服務項目、服務范圍、服務標準等方面與物業管理企業產生分歧,拒交物業服務費的,可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
第七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