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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加強我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嚴格安全生產責任追究,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省安全生產條例》和《*市安全生產責任暫行辦法(試行)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一、約談原則
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分級組織約談。
二、約談對象
(一)發生重特大事故的所在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二)發生傷亡事故的所在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縣(區)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三)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業整改或被限期整改而拒絕整改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
(四)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其他人員。
三、約談分級
約談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分級組織實施。
(一)市級約談對象
1、發生重特大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2、一個季度內發生兩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市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
3、發生一次較大事故的縣(區)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市級行業主管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的主要領導及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4、發生一次有較大影響事故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和縣(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
5、市人民政府、安委會檢查督辦的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和生產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6、被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委會檢查督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7、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二)縣級約談對象
1、市人民政府安委會委托約談的。
2、發生一次死亡1人或重傷3人以上的事故的鄉鎮(街道)人民政府、縣(區)級行業主管部門的主要領導和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3、被市、縣級人民政府安委會檢查督查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及其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
4、縣(區)人民政府安委會認為有必要約談的。
四、約談時限
(一)發生事故后15日內。
(二)隱患整改期滿后7日內。
五、約談內容
約談單位要聽取被約談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情況的陳述,包括機構人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安全檢查、安全投入、隱患整改、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設和貫徹執行情況。同時約談單位要指導幫助被約談單位分析原因,提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建議要求。
(一)對發生事故單位約談還要聽取事故現場應急救援、事故原因分析、吸取事故教訓、采取防范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等專題匯報。
(二)對隱患單位約談還要聽取久拖不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分析、下一步整改措施、整改責任落實和如何增加安全生產責任等專題匯報。
六、約談實施
(一)市級約談。一般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委托市安監局主要負責人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對企業存在隱患的約談也可委托市安監局分管領導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
(二)縣級約談。一般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或委托縣安監局主要負責人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對企業存在隱患的約談也可委托縣安監局分管領導對被約談對象進行約談。
(三)約談前。對約談對象要下發約談書面通知(約談通知書樣式見附件1),通知書上應注明被約談單位名稱,被約談人姓名、約談事項、約談時間、約談地點等內容。
(四)約談時。約談單位應有2人以上參加,并安排專人認真做好約談記錄(約談記錄樣式見附件2),約談結束時參加約談人員應在記錄上簽名,約談內容要及時形成約談紀要并發送有關單位。
(五)約談后。被約談單位應在約談后15日內以書面形式將約談要求的貫徹落實情況報告約談單位。
七、約談罰則
對無故不參加約談或約談無效的單位和個人將進行通報批評,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對工作不實、整改不力、造成重特大事故的,將依法依紀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