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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稅收的征收管理,堵塞稅收漏洞,切實提高稅收征管質量和效率,提高稅收收入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和稅收收入占地方財政收入比重,建立起社會力量協稅護稅的良好綜合治稅環境,促進興國經濟與稅收的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社會綜合治稅聯合控管單位,是指縣內所有有關行政、企事業單位。(包括本辦法列明的和未列明的單位)
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認真積極支持社會綜合治稅聯合控管工作。
第二章聯合控管內容
第三條稅務登記監控聯合控管。
工商、國稅、地稅、技術監督、民政部門于每月25日前將本部門新增、變更、注銷戶信息提供給綜合治稅辦。工商管理部門向綜合治稅辦傳遞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質監部門向綜合治稅辦傳遞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信息;民政部門向綜合治稅辦傳遞社會團體登記信息;國稅、地稅部門定期互換新辦、變更、注銷企業的稅務信息,及時核對工商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開業、變更、注銷、吊銷登記情況。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要嚴格按照“稅、貸、貨、利”的扣款順序,支持稅務機關依法扣繳稅款,按稅法規定做好稅務登記與銀行賬號的雙向登錄工作。
第四條工業園稅收聯合控管
1、國稅、地稅、工業園區管委會、工商、國土、招商局、外經貿局等部門及引資單位應加強部門配合,于每月25日前交換相關信息。工業園管委會將企業進園登記及企業租用廠房、購買土地等事項向稅務部門通報;工商局將企業、個體的注冊登記情況向稅務部門通報;國土將核發土地使用證件情況向稅務部門通報;招商及引資單位將引進企業名單向稅務部門通報;外經貿局將企業投入資金的驗資情況向稅務部門通報;稅務部門向各相關部門通報企業的納稅情況。
2、實行先稅后證的,對未按規定繳清稅款的國土、房管部門不予辦理房產過戶手續。
3、納稅人有偷漏稅等涉稅違法行為,不得享受財稅相關優惠獎勵政策,相關部門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4、對財務人員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采取弄虛作假財務手段導致稅款流失且數額較大的,由財政部門對財務會計人員依法進行處罰,并吊銷其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5、園內企業依法納稅情況列為年終對引資單位目標考核內容。
6、工業園區管委會和相關部門要積極支持稅務機關依法入園和企業進行日常稅務管理和稅務檢查。稅務機關依法檢查不受入園檢查規定的限制,對不依法進行納稅申報或拒不提供資料接受稅務檢查的企業,稅務機關將依法進行嚴厲打擊,并予以曝光。
第五條竹木業稅收聯合控管。
(一)林業部門實行查驗放行制度。
1、林業部門見國稅機關出具的稅收報驗放行單后辦理竹木及竹木制品放行手續。
2、建立木竹制品放行信息交換制度,每月25日前,林業部門分竹木加工戶、商戶將本季放行產品名稱及數量提供給稅聯辦,實現雙向比對監控。
3、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竹木不予征稅。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要符合下列條件:
(1)提供相應林產權證明;
(2)提供當地村委會證明或林管部門的自產自銷證明。憑以上證明方可到國稅局辦理稅收報驗放行單。
(二)供電部門每月25日前將稅務機關指定的竹木加工戶的耗電信息分戶提供給綜合治稅辦,綜合治稅辦再發送給地稅、林業等相關部門。
第六條礦產品稅收聯合控管
(一)礦管部門每月25日前將礦產資源探礦和采礦權的取得、轉讓、取締情況及礦產品的開采、銷售數量提供給綜合治稅辦,綜合治稅辦再發送給環保、水保、地稅、工商等相關部門。
(二)公安、礦管、安監部門在審批供給礦山企業火工產品時,應查看稅務部門審查意見。對稅務部門出具“未繳清上期應納稅款”意見或不能出具稅務部門審查同意意見的礦山企業,應不予審批供給火工產品。
第七條砂石稅收聯合控管
水利部門每月25日前將河道采砂戶的新增、變更、注銷情況提供給綜合治稅辦,由綜合治稅辦轉發給地稅、工商、安監等部門。
發生采砂權拍賣情況的,水利部門應及時將競拍價格情況提供給綜合治稅辦,由綜合治稅辦將信息傳遞各相關部門。
交通部門每月25日前將鄉村公路、橋梁、高速公路投資計劃及建設項目的實際資金投入、工程款支付等情況提供綜合治稅辦,并查驗納稅人提供的完稅證明后予以撥付工程款項。
第八條車輛稅收的聯合控管
車輛地方稅收實行政府管稅、部門協稅、群眾護稅、專項治稅的社會化管理方式,由縣地稅局負責車輛稅收管理,并委托有關部門或單位代收代繳。
(一)機動車輛按下列規定辦理登記:物流企業、個體營運車輛,自立項、領取營運證之日起三十日內,持營運證(物流公司營業執照)、行駛證、購車發票等有關資料向主管地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事項。其中屬個體經營、個人承包經營或承租經營的辦理個體稅務登記證,物流企業辦理企業法人稅務登記,按期向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申報納稅。對物流企業、個體營運車輛發生轉移、變賣、毀損的,應在三十日內,持有關資料、證明材料向主管地稅機關結清營業稅等稅款,并憑地稅部門出具的證明到公安、交通、稽征、工商等部門辦理變更、注銷手續。
(二)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應稅車輛,應當按下列規定繳納地方稅收:
1、單位和個人擁有的自用非營運機動車輛,在各保險機構辦理“交強險”時,由各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并由保險機構或保險(辦)單位在完稅憑證原件上注明“交強險”保單號碼,同時在保單上注明完稅信息,并錄入“交強險”業務系統。
2、物流企業、企事業單位擁有從事運輸業務或兼營運輸業務的機動車輛,繳納車船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和教育費附加。由企業向稅務機關或稅務機關委托的代征單位按期辦理申報納稅手續。
3、個體經營、個人承包經營和承租經營的營運機動車輛,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個人所得稅、車船稅和教育費附加,由車主向地稅部門委托的代征單位繳納地方各稅,憑納稅憑證再辦理養路費收繳手續。
(三)車輛地方稅收的減免及認定。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符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的免稅車輛可以免交車船稅等地方各稅。拖拉機以在農業(農業機械)部門登記、并擁有拖拉機登記證書或拖拉機行駛證書作為車輛地方稅收的減免認定依據;軍隊、武警專用車輛以軍隊、武警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軍車號牌和武警號牌作為車輛地方稅收的減免認定依據;警用車輛以公安機關核發的警車號牌(最后一位登記編號為紅色的“警”字)作為車輛地方稅收減免認定依據,其它車輛一律應按規定交納車船稅等地方各稅。
(四)車輛地方稅收由地稅部門委托下列單位代收代繳:
1、稽查征費所負責營運車輛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印花稅和教育費附加的代收代繳。
2、在全縣范圍內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負責機動車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工作。
3、交警部門負責全縣摩托車車船稅的代收代繳工作。
(五)車輛運輸行業納稅人需用的發票原則上由主管地稅機關統一管理,必須使用江西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運輸發票,不得使用異地發票或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各企事業單位在支付交通運輸費用時,必須取得符合上述要求的運輸發票。對不符合規定的交通運輸費用支出憑證一律不得入帳、付款。
(六)所有車輛進行過戶、季(年)審、年(季)檢時,應持車輛稅收完稅證明向交警、農機部門辦理車輛相關手續。對未依法繳稅的車輛,交警、農機部門應督促其補繳稅款,未繳清稅款的,不予辦理車輛過戶、季(年)審、年(季)檢相關手續。
(七)國稅、地稅、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門應加強信息比對。交警、交通、稽征及工商部門必須如實向地稅機關提供車輛稅收比對信息,原則上每月25日前開展一次信息比對。
第九條房地產稅收聯合控管
建設部門每月25日前將工程招標項目資料、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發放情況提供給綜合治稅辦。房管部門應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發放情況提供給綜合治稅辦,由綜合治稅辦轉發給國稅、地稅等相關單位。
1、國土部門在辦理建設用地許可證或土地使用證時,應如實反映原始購地者或原始中標人。對轉讓土地的,應憑稅務機關征稅后開具的稅務發票辦理土地過戶手續。國土部門應對稅務機關查詢有關情況和稅務案件的執行予以協助和配合。
2、房產部門在辦理房屋產權登記時,按照先稅后證的原則一律憑完稅證和稅務發票或縣地稅局開具的免稅證明方可辦理。對房地產開發企業辦理土地使用轉讓權屬登記時,凡不能提供與轉讓協議一致的地方稅務發票或完稅憑證的,土管部門不予辦理轉讓登記手續。
3、建設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時,應當積極協助稅務機關征繳建筑業有關稅款。
4、凡未出示地稅部門出具的房產或土地使用權轉讓完稅證明單的,相關單位不予辦理房產證、土地使用權證登記、轉讓手續。
5、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管部門每月25日前向稅務部門提供房屋和土地的位置、面積、權屬登記等資料信息;稅務部門要按月與房地產管理部門進行信息比對,及時查補稅款。
第十條發票聯合控管
任何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銷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按照規定開具、取得、保管發票。要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所有應稅收費項目必須使用稅務發票收取”,凡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收據)不得作為報銷憑證。縣內所有單位應按規定開具、取得合法有效發票,發現有發票制假、售假情況的,及時向國稅、地稅發票管理部門進行舉報(舉報電話*
稅務部門對不按規定開具和取得發票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公安等部門要嚴厲打擊發票制假、販賣等違法行為,對車站、停車場等發票買賣猖獗的地區,要進行重點整治。財政、審計和監察等部門在檢查或者查辦案過程中發現單位或個人使用假發票或不依法取得發票的,要依法處理并將有關情況通報稅務機關。
第十一條對特定企業能耗物耗成本核算的聯動管理。稅務部門在對納稅人稅收管理中,需要供電、供水、物資等部門提供其用電、用水、物資消耗情況的,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
供電部門每月25日前,依據稅務機關的要求將動力用電的耗用情況提供給綜合治稅辦。
第十二條其他未列明的稅收聯動監控,各職能部門均應積極支持、密切配合社會綜合治稅工作。對不按規定向綜合治稅辦提供涉稅信息的、提供的涉稅信息內容嚴重失真,時間滯后的、末按規定代征稅款、落實上述聯合控管辦法等情況的部門和單位,將予以通報批評并視情況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審計部門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稅收違法、違規情況應在審計結論下達前通知稅務機關進行查處,或由審計部門對稅收問題依法做出處理處罰后及時移送稅務機關執行,稅務機關應將執行情況及時回復審計機關。所有應納入審計的建設項目,在繳清稅款前,不得下達審計結論。
第三章附則
第十四條對干部職工特別是各級領導干部違反稅法的行為要進行嚴肅查處,對有關當事人除由稅務機關依法追繳稅款和處以罰款外,在由稅務機關及時報告縣人民政府的同時向縣監察機關報送“干部職工稅務違法情況”詳細材料。監察機關在收到稅務機關材料后,應及時組織力量查處。對違反稅法的行為應給予政紀處分的,監察機關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違反稅法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