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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供水用水管理,規范供水用水行為,合理保護和利用水資源,發展城市供水事業,保障城市居民生產、生活和其它各項用水,維護城市供水、用水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供水,使用城市供水和開發、利用地下水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城市自來水供水企業和自建供水設施對外供水的企業,必須經資質審查合格并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后,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第四條供水企業必須為人民生產生活優質供水,出廠水質應符合國家頒發的《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對水質有特殊要求的用戶,由用水戶另行處理。
第五條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城市規劃區內的供水、用水工作,指導城市規劃區內地下水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市供水公司負責本規定的執行(行政處罰部分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執行)
第二章供水管理
第六條保護水資源人人有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供水單位的源水取水口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區域內游泳和堆放、棄置、傾倒、排放污染物及進行其它可能污染水源、危害取水設施衛生安全的行為。
第七條城區供水主管壓力不低于0.14兆帕,管網未端壓力不低于0.08兆帕。
第八條嚴禁有自備水源的單位和個人與城市供水管道連通,以防污染水質。嚴禁在城區供水范圍內打井取水。
對新裝及搶修管道,應進行清洗和消毒處理,確保水質不受污染。
第九條供水企業應保證不間斷供水,對有計劃停電、檢修、維修及新管并網作業施工造成停水的,應提前進行通告。因管道破裂、供水設施損壞,供電不正常等特殊情況造成停水,供水企業應及時組織搶修,盡快恢復供水。
第十條技術監督部門應加強對供水企業的計量管理,用于計價的各類水表必須符合國家的計量檢驗標準,未經檢定或檢定不合格的水表禁止安裝。
第十一條城區供水中涉及用戶特別是帶有壟斷性質的供水設施建設、維護、服務等主要項目(如用戶管網配套增容、維修、計量器具安裝),勞務及重要原材料、設施等價格標準,應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用水戶有義務保護好供水設施和計量設施,并協助做好維護管理工作。
第三章接水管理
第十三條城區新建、擴建、改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供水工程建設投資,需要增加城區公共供水量的,應當將其供水工程建設投資交付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其統一組織城區公共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四條用戶申請裝接水(包括表內、新建房屋、表外新裝、擴大管徑、表徑改建、二次加壓、改變用水性質、變更戶名)應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有效證件,方可辦理立戶手續。
第十五條水表安裝原則上單位院內裝一總表,直管公房、商品房每棟裝一總表,私人3--5戶裝一總表,逐步過渡到一戶一表。供水管道口徑不小于或等于水表口徑(水表口徑的審定見附表一)。任何單位和個人嚴禁私自接管用水。室內外用戶供水設計圖紙需經供水單位審核,由具有安裝資質的單位安裝。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市政建設、園林綠化、環境衛生用水應向供水單位申請,待批準后,裝表計費。城市消防栓為火警專用,由供水企業和消防部門共同管理,其它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啟用,所需費用與消防栓維護費在城市維護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用水戶必須與供水單位簽訂供用水合同,按時交納水費。不得擅自向他人轉讓供水。
第四章抄表收費管理
第十八條供水企業每月抄收用水戶的計費水表,按照計費水表記錄的月用水量及用水性質相對應的水價標準計收水費。用水戶應按月交納水費。接到繳費通知單30天內未交納水費的,按照應交納水費額每日加收5‰滯納金,單位用戶以銀行托收單日期為準。沒有正常理由或特殊原因,兩個月不交納水費的,供水單位實施暫停供水。
第十九條用水戶按照用水性質分表計量,不同用水性質的用水共用一只計費水表時,供水單位按照最高類別的水價計收水費。
第二十條用水戶要求停止用水,應在停水前向供水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結清水費、辦理拆表、銷戶手續。
用水戶報停不得超過一年,超過一年為自行銷戶。
用水戶若須更改戶名、更改帳號,應及時到供水企業辦理變更手續。
第五章供水設施維修管理
第二十二條供水企業埋設在城市規劃區域內的供水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的義務,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關、停供水設施上的閘閥及損壞供水設施。
第二十三條用水戶的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自城市公共供水管網接水碰頭點開始)維修改造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用水戶承付。
第二十四條用水戶建設的供水管網及供水設施,均由供水企業統一進行管理,其使用權歸用水戶所有。供水單位在保證原用水戶正常用水的情況下,有權在其管網上即總水表前增加和發展新用水戶。
第二十五條未經供水企業同意,用水戶不得在供水主管上切口接水及隨意改變管線走向,改變水表口徑、管徑、閘閥位置等。
第二十六條供水企業管網及附屬設施上嚴禁修建任何建筑物和堆放超重物,其它工程(煤氣管道、光纖、電纜等構筑物設施)距離供水設施應按設計規范要求。施工若與原供水設施發生矛盾時,應按城市規劃要求進行協調解決。
第二十七條供水企業工作人員要不斷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自覺接受用戶監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利,刁難用戶謀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損公肥私。
第二十八條供水企業接到用水戶維修電話應及時進行止水并組織維修。
第六章計量器具管理
第二十九條水表須由市技術監督部門檢定或其授權檢定機構進行檢定。
第三十條新裝水表的安裝,必須實施安裝前首次檢定。
第三十一條已安裝或正在使用但從未檢定的水表,必須接受強制檢定。
第三十二條水表檢定收費標準和檢定周期,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見附表二)。
第七章二次加壓供水管理
第三十三條對水壓有特殊要求需建設二次加壓供水的單位,其設施的設計、施工,必須按照國家和地方頒發的有關規定執行,并由供水企業統一規劃設審。
第三十四條生活飲用水二次供水,水質必須達到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定期清潔和消毒,保持水質不受污染。
第三十五條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城市供水管網上直接裝泵抽水。
第三十六條二次供水單位必須接受并配合供水管理部門和衛生監督部門定期對二次加壓設施的衛生監督管理,對水質不合格的二次供水單位停止供水,直至合格為止。
第八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違規行為,并處5000至10000元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1、無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施工的。
2、未按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規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或者施工的。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責令改正,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在規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或地下的安裝保護范圍內進行危害供水設施行為的,處200至2000元罰款。
2、擅自改管、改線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設施的,除賠償直接經濟損失外,并處以直接經濟損失1至2倍的罰款。
3、擅自將自建供水設施與公共供水管道連接,除拆沒管材外,處2000至5000元的罰款。如由此影響水質的處以5000至10000元的罰款。造成后果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擅自在城市供水設施上裝泵抽水的,除拆沒器材外,處200元至1000元罰款。
5、盜用或轉供城市公共供水的,除拆沒管材外,并按管徑流量和時間計收水費并處同等水量的1至3倍罰款(見附表四,生活用水按16小時/日,生產用水按24小時/日計算)。
6、改變用水性質隱瞞不報的,按最高用水價格補繳差價,并處所發生水費的1至3倍罰款,最高罰款不超過3萬元。
7、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污染單位或個人負責治理,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由環保部門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處罰,觸犯刑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8、用水戶應負責保護好水表和表井,不得私自拆裝,破壞或用其它方法使水表停行、逆行、滯行及倒撥表針等影響水表正常運轉的,除拆沒管材,按用水戶前3個月最高月計算水費外,并處同等水費的1至3倍罰款。
9、蓄意破壞、盜竊供水設施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利用公共供水管道代替避雷裝置或接地導線,除責令拆除外,并處100元至500元的罰款。
第四十條擅自改變水表口徑的,供水單位有權拆沒,除按改變后的水表口徑流量計收水費外(見附表三),并處同等水費的1至3倍罰款。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申請復議或者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