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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監局食品加坊監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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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監局食品加坊監督管理制度

第一條為了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施有效監管,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實施細則(試行)》、《關于加強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的指導意見(試行)》(國質檢監函[2*]781號)和《關于開展全國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專項整治工作的通知》(國質檢食監函[20*]52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全市食品生產加工業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食品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質量安全規定,滿足保障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的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不得超出有毒有害物質限量要求。

食品質量安全指標包括標準規定的理化指標、感觀指標、衛生指標和標簽標識等。

第三條凡在宜春市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經營活動的小作坊,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是指有“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由7人以下組成的,有固定場所,以手工制作為主或者有少量簡單的生產加工工具和簡易生產設施,其產品無預包裝或者簡易包裝,直接銷售給本村或者本鄉消費者的食品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

第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保證食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從事與原材料產地密切相關且直接關系原料產地農民增產增收的食品,具有地方特色且采用傳統工藝生產的食品以及少數民族食品。凡是未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生產高風險食品。

第六條根據《宜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理順食品安全監管職責分工有關問題的通知》(宜府辦發[2*]87號)規定,廠店分開的食品小作坊的生產加工點劃入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監管;現做現賣和前店后場的食品小作坊,以及廠店分開的食品小作坊的銷售門店劃入食品流通環節監管。

第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貫徹“引導、規范、監管、便民”的指導思想,既不能簡單的以無生產許可證查處取締,又不能放任自流。

第八條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統一組織協調和指導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工作及政策研究,縣(市、區)質監部門按照市局的統一部署和要求,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組織實施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

第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設立條件,辦理“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

第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周圍應無有害氣體、煙塵、灰塵、放射性物質及其他擴散性污染源。必須及時清理生產加工區域內的生產垃圾并保持廠內清潔衛生。

第十一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具備基本的生產設備、工藝裝備(各種工具)和相關輔助設備。

第十二條食品生產加工所用的設備、工具材質必須無毒、無味,并定期清洗、消毒。生產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加工間入口處應設置洗手、消毒設施。

第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必須具備與保證產品質量安全相適應的生產加工車間。車間地面應用無毒、防滑的硬質材料鋪設,無裂縫,排水狀況良好,墻壁一般用淺色無毒材料覆涂,房頂應無灰塵;生產車間內不允許有廁所;生產所需煤炭鍋爐、煤炭火爐,應與操作間隔離;車間生產工藝布局應當合理,各工序之間盡量避免交叉污染。

第十四條生產加工場所面積應能滿足生產加工需要。生活區、生產加工區、營業區、原輔材料與成品庫房應當有效分隔。生產加工場地應清潔衛生,有防蠅、防鼠、防蟲和清潔設施。庫房內存放的物品應離地離墻、碼放整齊,保證庫內安全衛生。

第十五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加工食品所用的原材料、食品添加劑(含食品加工助劑)應當為合格產品。使用的原輔材料屬于生產許可證管理的,必須選購獲證企業的產品。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當按照有效的產品標準組織生產,采用科學、合理的食品加工工藝流程。生產加工過程應當防止細菌毒素、霉菌及霉菌毒素、化學農藥、工業有害物質、混入過量的雜質造成的污染。采購的原輔材料應符合相應的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原輔材料采購應索證、索票并進行備案管理;生產用水必須符合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要求。

第十七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負責人應當具有相應的食品質量安全知識,了解與食品質量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熟練技術工人。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人員必須身體健康、無傳染疾病,持有健康證明,并掌握一定的衛生知識,講究個人衛生。

第十八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制定產品質量控制措施,建立原輔材料購進與使用、產品生產與銷售臺賬,使用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加工助劑的小作坊要建立購進與使用的單獨臺賬,使原輔材料和產品質量能夠做到溯源管理。

第十九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必須符合

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嚴禁在食品中超量或超范圍使用食品添加劑。食品添加劑管理使用應做到專柜存放、專簿登記、專人添加、并使用專用計量器具按標準添加,不得隨地亂放、隨意添加。

第二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生產加工過程中嚴禁下列行為:

(一)使用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二)使用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原材料生產食品;

(三)使用非食品用的原料生產食品;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或者將非食品當作食品;

(四)違反國家標準規定使用或者濫用食品添加劑;

(五)以未經檢驗檢疫或者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生產食品,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生產食品;

(六)在食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食品;

(七)偽造食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QS質量標志;

(八)生產和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食品及相關產品;

(九)使用回收食品(無論是否超過保質期)作為原材料用于生產各類食品,或者經過改換包裝等方式以其他形式進行銷售。

第二十一條盛裝產品和原材料的包裝物或容器,其材料應無毒無害,不受污染,符合衛生要求。重復使用的包裝物或容器,必須備有專用清洗設備進行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潔衛生,確保食品衛生質量安全。

第二十二條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不得誤導消費者。標注的內容應符合GB7718-2004《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等相關標準的規定。非預包裝食品應當提供相應的食品檢驗報告,并標明生產日期和保質期。

第三章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監管是食品質量安全監管的重點,也是工作的難點,要堅持“摸清底數,分清責任,突出重點,分類監管”原則。在全面普查,建立轄區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狀況動態檔案的基礎上,依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應該具備的基本條件,進行全面整頓,限期達標。

第二十四條幫扶達標有望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這部分小作坊生產設施、設備基本能滿足食品質量安全要求,其生產條件及工藝經過幫扶能夠達到準入條件要求,且業主積極性較高的,可采取加強監控、督促完善生產條件等過渡措施。由質監部門提供一攬子整改方案,幫助其合理布局生產工藝,不斷完善和提高持續滿足食品質量安全的生產條件,盡早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五條規范傳統工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對于農村偏遠地區以傳統方法加工制做具有傳統風味小食品,且僅在本村和鄰近鄉村銷售的小作坊,定期巡查,限定區域銷售。同時,加大幫扶力度,積極引導和鼓勵聯營,經過3年左右的努力,使之逐步具備生產條件,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

第二十六條取締達標無望食品的小作坊。包括:無證無照小作坊、證照不全小作坊;雖有衛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但生產條件極差,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小作坊。這些小作坊生產條件極為簡陋,場地狹小,設備、工藝落后,無法保證產品質量,存在較大安全隱患,要匯總起來列出詳細清單,提請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七條實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質量安全承諾制,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簽訂質量安全承諾書,承諾書一式三份,一份小作坊留存,其余兩份分別由所在地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所在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留存。同時,承諾書要在生產加工場所的顯著位置張貼,明確承諾: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生產加工假冒偽劣食品、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濫用食品添加劑、不偽造食品標識標注、其產品在限定的地域銷售,接受社會監督,承擔食品質量安全第一責任。

第二十八條實行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開業或歇業時,應向鄉鎮質量技術監督監管員報告,鄉鎮質量技術監督監管員要及時將有關信息向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作坊開業前,縣(市、區)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應組織有關人員對小作坊衛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準許開業。

第二十九條對食品添加劑生產和使用企業實行備案管理制度。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和食品加工助劑必須到當地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

第三十條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實行出廠檢驗制度,產品檢驗合格后方可上市銷售。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由所在地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抽樣規范對小作坊生產的食品進行抽樣,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送有資質的法定質檢機構進行檢驗,檢驗費用由小作坊承擔。質檢機構收費按照物價部門核準的標準執行。

第三十一條凡生產“高風險產品”的小作坊,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每半年對涉及安全的衛生指標和主要營養理化指標強制檢驗1次,每年全項目檢驗1次;凡生產“中風險產品”的小作坊,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每年對涉及安全的衛生指標和主要營養理化指標強制檢驗1次,全項目檢驗1次;凡生產“低風險產品”的小作坊,不具備出廠檢驗能力的,每年對涉及安全的衛生指標和主要營養理化指標強制檢驗1次。

第三十二條對同一區域、生產同一類產品的小作坊,要鼓勵、指導他們聯建檢驗室。鼓勵市場信譽度高的食品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吸納小作坊,建立具有區域產品特色的聯合檢測室。采取“公司+農戶”、集中生產、股份合作、龍頭帶動、協會推動、專業合作、區域整治等多種措施轉化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引導和促進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提升質量安全保證能力。

第三十三條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區域監管責任制,落實“三員”“四定”“兩書一報告”制度,強化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巡查、回訪和監督抽查。各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應每月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巡查一次,或在生產旺季時重點巡查。

第三十四條嚴厲查處食品生產的質量違法行為。凡發現小作坊存在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之一者,要按有關法律法規嚴厲查處;情節嚴重者,立即報當地政府依法予以取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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