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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確保油茶優良無性系苗木質量,打造宜春市油茶產業品牌,推動我市油茶產業高產、優質、高效發展,切實保護農民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和《*省林木種子管理條例》,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一條實行油茶苗木生產、經營許可制度。全市油茶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由生產、經營者提出申請,縣(市、區)林業局審核,市林業局批準發放。沒有取得油茶苗木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油茶苗木生產、經營。
第二條油茶苗木生產、經營,由市林業局統一歸檔建卡,并在網上公布相關信息。苗木檔案應載明育苗單位、苗圃地點、面積、穗條來源及其憑證、嫁接數量、質量、預計苗木出圃數量等。
第三條在苗木生產過程中,市、縣兩級林業局必須定時派出相關業務人員跟蹤檢查質量,并對檢查結果及時予以通報。特別是嫁接成活率,每年從10月份開始在苗圃設立告示牌,將檢查結果予以公示。對檢查不合格的,下達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對整改后嫁接成活率達不到95%的,該苗圃所有苗木以劣質苗論處。
第四條嫁接苗出圃驗收標準:兩年生一級苗:苗高30cm以上,地徑0.4cm以上;兩年生二級苗:苗高25cm以上,地徑0.3cm以上。苗木出圃時,嫁接苗合格比例必須達到95%以上,苗木健康無病蟲害。實生苗一律不準出圃。
第五條油茶苗木出圃時,由市、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苗木質量驗收,并發給油茶苗木產地檢疫合格證、質量檢驗合格證、標簽,方可出圃、銷售、運輸。市、縣兩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違反規定,開具“兩證一簽”。
第六條對無證從事油茶苗木生產、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予以取締;對生產、經營假劣油茶苗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其停止生產、經營,沒收種苗和違法所得,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或營業執照,并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處以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條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對不具備條件的生產者、經營者核發生產、經營許可證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