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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我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高施工管理和安全生產水平,保護施工人員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我縣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裝飾裝修、市政建設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建設工程施工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制度,嚴格控制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
第四條縣建設局負責全縣建筑工程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規、標準,對本縣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施工安全管理
第五條工程項目經招投標確定施工單位后,在申報《施工許可證》之前,建設單位必須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申報手續,領取《建筑工程安全監督登記表》、《建筑工程安全生產條件審核表》和《現場審查資料清單》。并準備好《現場審查資料清單》所列資料,以供縣建設局安監站對工程項目安全生產條件進行審查。
第六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在承建工程開工前15日內,持下列資料到縣建設局安監站辦理安全報監手續:
(一)《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施工合同書。
(三)施工現場安全具體措施。
(四)施工現場臨時設施建設和施工現場圍擋方案。
(五)擬進入施工現場的主要機械設備的型號、數量。
(六)建筑施工現場從事危險作業職工的意外傷害保險手續。
(七)工程項目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及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安全資格證書。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有關資料。
第七條縣建設局安監站應當對施工單位提交的有關資料及安全具體措施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在一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不符合條件的,及時書面通知施工企業補辦有關手續。未辦理安全報監手續的,縣建設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手續。
第八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建筑工程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責。
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直接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具體的領導責任;項目經理是項目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項目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施工單位應當配備與其建筑施工規模相適應且具有工程系列技術職稱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管理人員負責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九條施工單位必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勘察設計文件、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及操作規程組織施工。施工單位進行地下工程施工或在地下管線、高壓線路、動力設備附近施工時,應當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有關資料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進行爆破作業的,必須報請當地*部門批準后,方可進行。
第十條施工單位必須為施工人員提供符合安全、衛生標準的生產環境、作業條件、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等。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培訓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職工,不得上崗作業。
第十一條建筑施工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施工現場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規程和規定,施工現場的道路應當平整、暢通,并有交通指示標志。通行危險的地段應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用于施工的腳手架、施工用電、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施工單位必須進行檢查;檢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施工單位應當定期對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等進行檢修和保養,確保機械設備及安全防護用具的完好、有效。從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層(含三層)以上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腳手架必須采用鋼管搭設。
第十三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在辦理《施工許可證》時,應按一定數額向縣建設局繳納安全生產風險抵押金,該款專項存儲,主要用于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時的應急搶險救災。風險抵押金在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如果未發生安全事故,則全額(無息)退回。
第十四條建筑施工(含裝修)企業必須按照規定使用安全措施費和施工現場臨時設施費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條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并對違反施工安全技術標準、規范和操作規程的行為及時制止或糾正;對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及時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技術資料建立檔案,工程竣工之前,將施工現場安全資料和安全綜合分析報告送縣建設局安監站考核評價。
第十七條建設單位在編制工程預算時,應當確定建設工程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并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按規定使用。否則,在施工中發生安全事故,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需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毗鄰區域內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等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建設單位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單位購買、租賃、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消防設施和器材等。
第二十條監理單位應當依法將建筑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納入監理范圍,對發現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不按要求及時整改的,應當立即向縣建設局安監站報告。
第二十一條監理單位應將安全生產管理納入監理規劃,以及在監理規劃和中型以上工程的監理細則中制定對施工單位安全技術措施的檢查內容。
第二十二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企業資質和安全生產許可證,三類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取得考核合格證書和操作資格證書。
第二十三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安全生產保證體系安全生產責任制,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監管機構的建立和人員配備。
第二十四條監理單位應當審核施工企業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費用使用計劃。
第二十五條對危險性較大,特殊環境中施工的工程項目,必須按照《*省危險性較大的建設工程安全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及專家論證審查實施細則》編制專項安全施工方案,進行專家論證,并經施工企業技術負責人和項目監理總監審批。
第二十六條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封閉式施工。在縣城規劃區內的施工現場,施工單位應當設置符合要求的圍擋;對臨街施工現場,應當設置與周邊環境相協調的硬質圍擋;對在建房屋和構筑物工程,應采用密目式安全網進行全封閉。
第二十七條施工現場大門上方應當懸掛企業標志,并在醒目位置設置符合規定的施工標牌;臨時設施、機具、物料堆放等應與施工標牌圖示相一致,不得隨意設置或亂堆亂放。
第二十八條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應當遵守下列文明施工的規定:
(一)施工現場要建設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辦公用房、宿舍、食堂、廁所等生產生活設施。
(二)施工現場排水暢通,不得有積水。
(三)施工過程中的噪音應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夜間進行產生噪聲污染施工作業的,應遵守環保部門的有關規定。
(四)施工現場不得焚燒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物料。
(五)施工現場容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采取遮蓋或灑水等防塵措施。
(六)施工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應定點堆放,及時清理。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建設局應當建立和完善建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實行安全生產責任制。建設局應當采取措施,宣傳、普及建筑安全生產知識,對施工單位的法定代表人、項目經理、安全管理人員和特殊工種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考核。
第三十條縣建設局依法對施工現場進行監督管理,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措施和制度落實情況的檢查,對參建各方主體落實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審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和隱患,責令立即排除或整改,并將檢查結果存入安全監督管理檔案。對安全生產不合格的,可以依法提出不予晉升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不合格的處理意見。
第三十一條對建設單位不按規定辦理安全監督手續擅自開工及未提供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和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縣建設局可以書面督促建設單位按要求整改。
第三十二條縣建設局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對施工單位使用的機械設備和安全防護用具,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驗,發現技術指標或者安全性能不能滿足施工要求的,責令施工單位停止使用,限期整改和維修,檢測費用由施工單位負責。
第三十三條鄉鎮農民自建住房(含裝修)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建筑物(構筑物)的拆除工程由縣房地產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由縣建設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及《*省建筑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五條縣建設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建筑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進行調查、處理,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將移送司法機關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直接責任人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縣建設局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人員,在建筑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按照《安全生產領域違法違紀行為政紀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