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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辦法》所稱外商是指本縣行政區域以外的所有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及自然人。
第二條積極鼓勵投資者來我縣興辦高新技術產業、工業企業、農業產業化企業、賓館酒店服務業、旅游業、文化產業及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
第三條本縣各級人民政府致力于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務水平,堅持“非禁即入”、“非限即許”原則,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切實為投資者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第四條投資者在本縣行政區域內興辦企業或者從事公益事業的,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我縣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
第二章財稅優惠政策
第五條凡外商來我縣投資興辦生產性企業(含農副產品加工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投資額度達到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新建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所征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全額返還。
(二)新建工業企業,自投產之日起,三年內城建稅、教育費附加、房產稅、車船稅、印花稅(貼車貼花除外)實行先征后返。
(三)外商興辦的出口企業,當年出口產品銷售額達到當年企業總銷售額70%以上的,可長年返還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
(四)外商收購或兼并縣屬及以下工業企業的,扣除原有企業上年稅收基數后新增稅收部分,享受第六條(一)、(二)、(三)款規定的優惠政策。利用高新技術改造本縣規模企業或骨干企業,自投產之日起,3年內所征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全額返還。
第六條對新建企業追加投資、擴大規模的,由直接受益單位按實際追加投資額的5‰予以獎勵,獎勵資金從企業稅后利潤中列支。
第七條外商在我縣投資商業、服務業、娛樂業等非生產性企業,固定資產投資額度達到2000萬元以上(含2000萬元),自投產之日起,企業所得稅縣級留成部分,第一年全額返還,第二年返還50%,第三年返還30%。
第八條外商從事農業綜合開發,投資額超過1000萬元,除享受以上條款規定的,還可享受以下優惠:
(一)開發項目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執行國家規定的減、免稅優惠政策后,經企業提出申請,將征收的企業所得稅超過15%的部分,5年內先征后返。
(二)經有關部門認定屬高新技術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采取租地的辦法,免交土地各項費用,并積極協調爭取上級資金。
第九條凡外商投資1000萬元以上,用于基礎設施和社會公益事業項目的,除享受上述優惠政策外,政府將根據有關政策授予特許經營權和其他支持。
第十條稅收優惠政策的落實,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縣招商引資辦公室認定,縣稅務部門出具證明,由縣財政部門具體辦理,自申報之日起,1個月內返還。
第十一條稅收優惠政策須按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費優惠政策
第十二條對初創企業或民營企業的新上項目,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前置審批外,任何單位不設置任何限制條件;允許新設立民營企業的注冊資本分期注入,分批到位;允許出資人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出讓土地使用權、高新技術成果等非貨幣形式出資,非貨幣形式出資比例最高為注冊資本的70%;登記注冊個人獨資和合伙企業,只提供相關出資證明,不需提供驗資報告。
第十三條新建企業,免收縣級工本費。至投產之日起,前三年除水資源費、排污費外其他行政性收費、事業性收費減半征收。
第十四條新建企業3年內免征水利建設基金、土地管理費、自來水增容費和人防費等費用。
第十五條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對外來投資企業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費程序。如有亂收費行為,由縣糾風辦予以查處。
第四章建設用地優惠政策
第十六條我縣幅員遼闊,但人口稀疏,域內有1751平方公里。現有3萬余畝未利用地可供企業項目建設,有著優越的空間優勢。
第十七條投資企業用地,依法獲得土地使用權后。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1億元人民幣以下的,按土地出讓金本縣留成部分(不含10%土地開發資金)的50%用于企業“三通一平”等基礎設施建設;投資在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實行一事一議,提供更加優惠的政策扶持。
第十八條開發荒山、荒地、荒坡、荒灘用于發展農、林、牧、漁、種養業生產和生態環境治理的投資項目,實行土地經營權50年不變。政府以國有荒地入股的,從獲利年度起,5年內政府不參與分紅。投資林業的,還可享受民營林業的優惠政策。
第五章引資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凡引進資金、技術、設備等到我縣投資開發、新辦企業,并在我縣登記、注冊、納稅,對引資人按下列規定給予獎勵:
(一)政府建立招商引資獎勵基金:凡引進1000萬元以上的新投資項目(房地產開發除外),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生產性項目按3%獎勵,教育、文化、衛生等公益事業以及現代農業、旅游業按4%獎勵(不含政策性切塊資金和工作系統內職務引進、上級撥款和上級主管部門安排的有償投資),獎勵資金由縣人民政府一次性兌現引資單位或個人。
第二十條引資人在引進縣外投資者辦理項目申報、注冊登記的同時,持投資者確認的書面證明到縣招商引資辦公室進行登記。無論引資者是集體或個人,每引薦成功一個項目或一筆資金,按一個份額給予獎勵,第一個獲得投資者認定并經縣招商引資辦公室確認的引資人為本《辦法》獎勵的引資人。
第二十一條引資人所需費用自籌。
第二十二條建立招商引資工作獎勵制度,對在招商引資工作成效顯著的鄉(鎮)、單位、企業及個人,由縣招商引資辦公室提名,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凡為我縣捐資折合人民幣50萬元以上的,經捐資者同意,由受益單位聘任榮譽職務。對捐資發展基礎設施、公益事業等,捐資額達到所建項目資金總額50%以上的,視捐資方要求,允許以捐資者的姓名為項目命名。對引進縣外捐款的,由受益單位給予引進者適當獎勵。
第六章引進人才優惠政策
第二十四條凡引進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第一學歷)或在工業、農業、金融、貿易、外語等方面確有技術專長的人員,并被企業聘用,根據本人要求,經協商可在工資、住房、安家補助費等方面給予最大優惠。引進碩士、研究生學位以上人員,并同企業簽訂勞動用工關系,根據貢獻大小,經企業申報三年內由政府給予每人每年1-2萬元生活津貼。
第二十五條凡來本縣領辦、創辦、承包、租賃國有集體企業的經營、管理、科技人才,可從企業稅后利潤中提取15%,一次性獎勵給主要負責人及其合作者。若承包、租賃虧損企業,可從企業當年減虧額中提取20%作為獎勵,扭虧增盈后,可連續三年提取稅后利潤的30%作為獎勵。對推動本縣科技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國內外企業經營者和科技工作者等人才,政府將給予重獎。
第二十六條投資商以及引進的高級專業技術人員(副高職稱以上),在企業取得營業證照后,可辦理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的常住居民戶籍,其職稱評定、購房、用房、用電、就醫、子女入學、入托等方面與當地居民同等待遇。同時,成績突出者,可推選為縣人大代表、政協委員。
第二十七條對引進不具備人事檔案管理條件單位的專業技術人才,其檔案由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管理,免收人事費,其檔案工資調整、連續工齡計算、專業技術職務評審、養老保險金繳納等,統一由縣人才交流中心協助辦理。
第二十八條對企業急需的專業技術人才,可以低職高聘;對貢獻突出的,可優先推薦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九條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負責對專業技術人才及其家屬、子女戶籍關系的存放與管理,并出具因工作、就業、就學、婚姻等需要辦理的各類證明材料。
第七章其它優惠政策
第三十條我縣屬全省“兩區”開發縣之一,凡外商投資項目符合“兩區”產業項目要求,同時可享受下列優惠政策。
(一)對國家和省宏觀調控的資源開發性項目,在國家批準總量控制范圍內,優先予以立項支持。
(二)對市場前景看好、經濟效益高的的資源精深加工和制造業項目以及農業產業化等項目,享受貸款貼息支持,貼息期限為建設期加一年。對屬立項支持的旅游項目、工業項目中延長產業鏈的資源深精加工項目也可享受貼息扶持。
(三)對能夠直接帶動農民發展規模種養業、脫貧致富作用強、帶動面大的農業產業化項目以及國家鼓勵發展的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的工業項目,可享受省政府的啟動資金支持。
第三十一條鼓勵外來客商采取參股、控股、聯營、租賃、購買、托管、承包等形式,投資參與本縣國有、集體企業重組,允許保留原企業名稱,使用原企業注冊商標。對外商購買本縣境內企業部分或全部產權的,經資產評估后,實行優惠價格出售。出資額達到該企業注冊資本的25%以上,并辦理法定手續的,企業享受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待遇。
第三十二條對投資額度大、政府重點鼓勵發展的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特事特辦的做法,單獨制定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對外來投資項目依法實行聯合審批制度,一個窗口對外、一站式審批、一條龍打包服務。從收到符合要求的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屬于本縣級部門能夠直接辦理的,有關部門須在三個工作日內辦理完有關手續;屬于報上級審批的,我縣成立相應的協調服務領導組,由分管縣長牽頭協助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各級各部門要依法保護外來投資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外商的生產經營活動,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200*年10月1日起執行,過去制定的有關政策與本《辦法》相抵觸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辦法》若與國家相關政策相抵觸,按國家政策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