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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調動林業生產者的積極性,拓寬林業融資渠道,防范金融風險,規范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維護借貸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貸款通則》、《*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管理辦法》(試行)(*政辦發〔20*〕7號)、《*市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政辦發〔20*〕6號)的有關規定,結合芷江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林權抵押貸款(以下簡稱貸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權處分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作抵押物申請借款的行為。在抵押權延續期間,抵押人不轉移對森林資源資產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償還貸款本息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理其抵押物。
第三條本辦法所貸款人是指在芷江侗族自治縣轄區依法設立的,經中國銀行業務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批準經營人民幣貸款業務的政策性銀行和農村合作金融機構。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借款人指芷江侗族自治縣境內從事林業生產經營或者其他與林業經濟發展相關的生產經營活動的林業企事業單位、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林業開發投資者、農戶、個體經營戶等。
第二章借款條件
第五條借款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資信良好,遵紀守法,無不良信用及債務記錄;
二、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低于60%;
三、有貸款人和縣林業主管部門認可的森林資源資產作為抵押,或有第三人以其資源資產做為物上保證人;
四、貸款人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林權抵押的具體范圍
第六條用于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座落芷江侗族自治縣境內,并取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有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而且其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必須在林權證上已經載明。
第七條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資源資產包括: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權;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的采伐跡地、火燒跡地、宜林荒山、宜林荒地的林地使用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其林地使用權須同時抵押,但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抵押期限不得超過林權證規定的林地使用期截止期限。
第八條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一)未經有關機關批準的已納入補償范圍的重點生態公益林和特種用途林;
(二)權屬不清或存在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
(三)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體林地使用權;
(四)國家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資源。
第九條以集體所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必須經集體經濟組織代表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會通過,但企業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以共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抵押人應當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以國有單位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的,須經有權批準的機關審批。
森林或林木資產抵押時,不得改變林地的屬性和用途。
第四章貸款程序
第十條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方式主要包括:林農小額循環貸款、林權直接抵押貸款。
借款人提出貸款申請應向貸款人提供下列資料:
(一)身份證件(指居民身份證、戶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證件);
(二)林權證;
(三)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第十一條林農小額循環貸款
(一)實行“集中評定、一次登記、隨用隨貸、余額控制、周轉使用”的管理辦法;
(二)由銀行根據林農的個人信譽、生產經營狀況以及其所擁有的森林資源資產情況對林農進行信用等級評定,按信用等級核定相應的貸款限額,并一次性辦理林權抵押登記手續后發放貸款證;
(三)林農可以憑貸款證及有效身份證件到發證銀行營業網點直接辦理限額內的貸款;
(四)借貸雙方對抵押物價值可以通過協商確定,林權抵押登記時效應與貸款證的時效相一致;
(五)銀行應參照農戶貸款檔案管理要求,按戶建立林農小額循環貸款檔案。
其他個體林業經營戶和小規模林業企業的小額流動資金貸款也可以參照林農小額循環貸款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林權直接抵押貸款
(一)借款人持《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文件材料,向金融機構提出書面借款申請;
(二)金融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有關資料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受理貸款申請,并通知貸款人;
(三)經過金融機構審核同意受理的,貸款人應按照森林資產評估的有關規定對抵押物進行評估;
(四)借、貸雙方按照《貸款通則》的有關規定,簽訂借款合同和森林資源資產抵押擔保合同后,由借款人持有關資料到森林資源所在地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登記機關辦理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手續,具體手續按照《芷江侗族自治縣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登記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執行;
(五)貸款人收到《森林資源資產抵押登記證》后,依照合同辦理貸款發放手續;
(六)借款人不能按期償還貸款的,貸款人可依法按程序處置抵押物。
第十三條借款人還清全部貸款本息時終止。抵押合同期滿或者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同意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雙方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持抵押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協議、《林權證》及原《登記證》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五章貸款期限與利率
第十四條貸款人應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貸款期限,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周期,信用狀況和貸款用途等因素由借貸雙方合理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第十五條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利率政策執行,利率上浮幅度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貸款銀行要以戶為單位,建立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登記臺帳,臺帳登記應與銀行發放的森林資源資產抵押貸款情況相一致。
第十七條林權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流轉,林權登記機關不得為抵押林權的流轉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在林權抵押期間,采伐被抵押的林木,要按照采伐量小于生長量的原則,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采伐作業設計,作業設計報貸款人備案并簽署意見后,才予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
第十九條加強森林資源保護工作,森林*、林政管理、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害防治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做好林權抵押物的監督管理,防止盜砍濫伐、火災、病蟲害等災害的發生。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