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為了全面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促進殘疾人分散按比例就業,根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等有關規定,縣人民政府決定殘疾人就業保障金(以下簡稱保障金)由財政、地稅部門代扣代征。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保障金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保障金征收的范圍、標準及方式
保障金是國家為促進殘疾人就業而設立的具有專項用途的政府性基金,屬于地方財政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一)征收范圍。本縣行政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它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均須按不少于本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未安排殘疾人就業或安排殘疾人就業未達到規定比例的用人單位,應按年度及時、足額繳納保障金。
(二)征收標準。用人單位每少安排1名殘疾人就業,按縣統計部門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100%繳納保障金。按規定比例安排殘疾人不足1人而在0.5人以上的,按安排1名殘疾人計算;不足0.5人的可免予安排,但需按比例繳納保障金。安排一名盲人或重殘人就業,按安排兩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應繳保障金按(上年度單位在職職工總人數×1.5%-上年度單位已安排殘疾職工人數)×本地區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三)征收方式。保障金的征收實行財政代扣,地稅代征方式征收。本年度征收上年度的保障金。
1、財政代扣:財政全額撥款的縣、鄉(鎮)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等非企業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核定后,由縣財政局負責全額代扣。
財政代扣從20*年正式啟動,今年仍由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直接征收,各繳款單位應按上級規定及時足額繳納本單位保障金。
2、地稅代征:財政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各類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民辦非企業及其它經濟組織和在縣內的中央、省、州屬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經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核定后,從20*年起統一委托縣地稅局負責足額征收。
二、保障金的列支渠道
(一)國家機關、全額撥款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在部門公用經費中列支。
(二)社會團體、實行差額撥款、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從單位收入和行政經費中列支。
(三)企業、民辦非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繳納的保障金,從管理費中列支。
三、保障金的審核、信息傳遞
(一)各用人單位應于每年4月15日前將本單位《年度勞動統計基層年報表》(附件1)、《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情況表》(附件2)、在崗殘疾職工的身份證、殘疾人證、就業體檢表、基本養老保險證、勞動用工合同書以及工資領取單等相關資料原件報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年審)確認。未按時間和要求報送相關申報資料和未參加年審的單位,按單位未安排殘疾人就業認定。
(二)縣地稅局每年4月15日前向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提供《納稅人基本情況統計表》(附件3)。縣勞動、人事、財政、統計和編辦等部門應當準確提供各自掌握的用人單位情況和本縣在職在編職工人數,為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提供有效依據。
(三)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依法對各用人單位殘疾人就業情況和保障金的應繳納數額進行審查核定。每年6月15日前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根據審查核定情況,向用人單位制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同時將應繳納保障金的單位名單、應繳納金額等相關信息進行匯總,并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審核匯總表》(附件4),分別送達縣財政局和縣地稅局作為代扣、代征依據。屬地稅代征范圍的《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由地稅機關送達用人單位。
四、保障金的繳納
(一)地稅代征范圍的用人單位接到《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繳款通知書》后15日內到地稅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二)地稅機關應將已劃入國庫的保障金數額及時建立保障金收入臺帳,按月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完成情況匯總表》(附件5)傳遞給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
(三)財政部門代扣范圍的用人單位應繳納的保障金,每年9月底前,由財政部門根據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提供的扣繳依據從該單位公用經費中一次性予以扣繳。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保障金的,由財政部門依據《殘疾人就業條例》(國務院令第488號)的規定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
(五)企業因嚴重自然災害、政策性虧損等原因,需要減免保障金的,須在每年6月15日以前,將書面申請和經審計的財務報告,送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審核,報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批準后,酌情予以減免。按期繳納保障金確有困難的用人單位,經向殘疾人聯合會和地稅機關申請同意后,可以緩繳保障金;緩繳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期滿后須如數補繳。
五、保障金的管理使用
(一)保障金5%為省級收入,95%為縣級財政收入,由人民銀行國庫股就地劃解入庫。保障金繳入國庫,填列“基金預算收入”科目第87類“其他部門基金收入”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收入”。
(二)保障金用于補貼殘疾人職業培訓費用;獎勵超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及為安排殘疾人就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有償扶持殘疾人集體從業、個體經營;直接用于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其他開支。保障金專款專用,必須用于殘疾人事業,任何部門不得平調或挪用。
(三)保障金實行預算審批制度。縣殘疾人聯合會應按照財政部門有關規定,編制殘疾人就業保障金預算決算,報縣財政局審核和州殘疾人聯合會備案。財政部門撥付保障金填列“基金預算支出”科目第87類“其他部門基金支出”第8704款“殘疾人就業保障金支出”。
六、組織領導
(一)各用人單位應依法按比例安置殘疾人就業;安置殘疾人就業達不到規定比例的,要積極支持保障金征收工作。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加強組織領導,做好經常性協調工作。縣財政、殘聯、地稅和人民銀行要依照有關法規,切實加強保障金的征收管理,財政部門要牽頭定期或不定期組織保障金征收工作專項檢查。
(二)縣財政部門、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所和地稅機關應切實加強征收保障金的核算和管理。對違反保障金征收管理規定,隨意少核、少扣、少征保障金,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貪贓枉法造成保障金流失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省分散按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辦法》(省政府令第145號)等有關規定處理。
(三)縣財政局、縣殘聯、縣地稅局要將保障金征收工作納入目標管理進行考核。
七、其它有關事項
(一)殘疾職工是指在國家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縣及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無業殘疾人中被用人單位錄用,并簽訂一年以上勞動用工合同、安排適應的崗位、依法享有平等的工資和基本社會保險的職工。
(二)單位在職職工是指在單位生產或工作并取得勞動報酬的各類人員,不包括離(退)休、退職人員。納稅單位在職職工總數參照其計稅工資人數核定;其它單位在職職工人數可參照縣勞動、人事、財政、統計等部門的有關數據核定。
(三)殘疾人就業對象是指持有縣級以上殘疾人聯合會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達到法定就業年齡、本人有就業要求、生活能夠自理并具有一定勞動能力的無業殘疾人。重度弱智、精神殘疾人不作為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對象。傷殘軍人通過鑒定達到了殘疾人評殘標準并持有殘疾人證的計入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就業后致殘者(除見義勇為致殘者外)和已離休、退休、退職的殘疾人不計入安置殘疾人就業比例。
(四)征收保障金的其他事項按照國家、省、州的有關規定辦理。
(五)用人單位對核定應繳納的保障金數額和對適用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出的異議,由縣殘疾人聯合會負責解釋并處理。原下發的有關保障金征收管理文件,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