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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投資體制改革,規范政府投資行為,加強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科學民主、依法的決策機制,切實提高投資效益,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20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和規范新開工項目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64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使用市財政預算資金和按規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政府投資可分別采取直接投資、投資補助和貸款貼息等方式,主要用于以下領域的項目:
(一)城市公共安全設施;
(二)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設施;
(三)市本級政權基礎設施;
(四)民政、環保、勞動和社會保障、教育、科技、文體、衛生、廣電等社會事業和環境保護、水利、農業、林業、城建、交通等基礎設施;
(五)其他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第四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項目儲備庫制度。儲備項目包括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專項規劃提出的,申請使用政府性資金投資的項目。
未進入項目儲備庫的,原則上不得列入政府年度投資計劃。
第五條政府投資項目嚴格實行“五制”,即項目法人(業主)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總造價在50萬元以上的(含50萬元,下同),勘察、設計、建設、監理等必須依法實行招標;50萬元以下的,也必須依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
第六條市發改部門作為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履行政府投資項目的綜合平衡、項目審批、年度投資計劃的編制、綜合驗收、協調監督等管理職能。
經委、建設、交通、規劃、國土資源、環保、水務、科技、教育、文體、農業、衛生、安監、人防、林業等職能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管理。
財政、審計、監察及其他有關部門按各自職責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項目審批管理
第七條政府投資項目一律實行審批制。市發改部門在國家、省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負責市本級政府投資項目的審批。
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它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由市發改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采用直接投資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城市基礎設施項目使用政府投資500萬元以上的,其他項目使用政府投資200萬元以上的,應當編制和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含概算)。上述額度以下的項目,其項目建議書與可研報告可以一并審批。
對政府重點工程,市發改部門應提高審批效率,科學簡化審批程序,以適應國家有關政策、融資、建設時限等要求。
第八條政府投資項目應實行專家評議制度、公示制度,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九條項目單位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建議書。在申報項目建議書批復時,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附送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影響評價大綱、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項目用地意見、銀行貸款意向及按照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等。
第十條項目建議書由項目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發改部門審批。市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并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
對于批準的項目,由市發改部門向申報單位出具批準文件;對于不予批準的項目,應當書面通知申報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項目建議書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機構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單位在向市發改部門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申請時,需附市環保部門確認的環境評估報告、市規劃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含規劃設計土地利用條件)、市國土資源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預審報告書》、銀行貸款承諾及國家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條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必須嚴格實行項目決策咨詢評估制度。項目單位將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市發改部門后,由市發改部門委托符合資質要求的咨詢中介機構進行評估論證。咨詢中介評估機構應實行競爭擇優選定。
咨詢中介機構在項目單位提交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5個工作日內出具評估意見,發改部門應當在收到咨詢中介評估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三條可行性研究報告經批準后,項目單位須委托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依照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初步設計。
初步設計確定的建設內容和建設標準不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的范圍,并應列明各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建設內容、工程概算、建設標準、用地規模、主要材料和設備選擇等。
初步設計概算應當包括項目建設所需的一切費用,包括項目前期費、工程施工費、監理費、必要的管理費、必要的設備購置費、必要的征地費、必要的拆遷補償費及不可預見費等。項目概算及建設規模原則上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核定的投資估算和建設規模。初步設計概算超過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投資估算的10%以上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重新報批。
市發改部門接到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初步設計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第十四條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只審批資金申請報告。
第十五條市政府及市發改部門審批的政府投資項目一律納入項目儲備庫。市發改部門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對項目儲備庫項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實際情況及時進行檢查、評估、修正和調整,不斷優化項目結構,提高項目質量。
第三章項目投資計劃和資金管理
第十六條市發改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下年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初步計劃、項目儲備情況等,在每年10月底前組織各部門編制下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年度項目投資計劃的申報需嚴格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由項目單位向市發改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項目及資金計劃建議數;
(二)市發改部門與財政部門對項目單位報送的項目及資金建議數進行審核、綜合平衡,并征求主管部門和相關部門意見后,將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反饋給項目申請單位;
(三)項目單位根據反饋的項目及資金控制數對原申請數進行調整,向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報送正式項目及資金申請計劃;
(四)市發改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修改的項目及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報市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后,正式下達年度投資項目計劃。同時抄送審計部門作為制定年度審計計劃的依據。
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本市建設實際,需臨時列入年度投資計劃的,應經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申請納入年度政府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已經納入政府投資項目儲備庫;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已按規定批準;
(三)項目管理單位已經選定或者項目法人已經組建;
(四)除政府投資外的其他投資已經基本落實;
(五)采用投資補助、貼息方式的,其資金申請報告已批準。
第十八條市財政部門在政府投資項目計劃下達后,對經依法招標的項目,按照資金計劃及工程建設進度撥付資金,對有單位自籌和融資資金的項目,承諾籌措資金的單位必須按照項目進度同比例撥付到位,否則,市財政部門應停止撥款。工程款支付累計額達到工程造價的90%時停止撥付資金,以財政部門審核的竣工財務決算為依據,待工程竣工后結算。
貼息資金按照“先付后貼”和基準利率貼付的原則,由項目單位憑銀行的貸款和利息結算證明,向市財政部門申請撥付。
投資補助類項目在工程完工后,由市財政部門按年度政府投資項目計劃撥付。
第十九條政府投資項目計劃建設過程中,因設計變更、非人為因素等原因超出預算確需進行調整的,必須按程序報批。超預算10%以上的,由發改部門會同財政和其他有關部門提出調整方案,報市政府批準;超預算10%以內的,由市發改和財政部門審批。
調整期間,市財政部門停止撥付進度款。
未經批準擅自增加投資的,市財政部門不予撥付增加的工程款。
第二十條政府投資項目資金實行??顚S谩す芾?。項目法人或管理單位應嚴格按照《會計法》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與建設資金管理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財會人員,并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章項目建設管理
第二十一條政府投資項目必須按規定進行招標建設。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本級政府投資占總投資50%以上的,按有關規定逐步實行代建制,即由政府或其授權機構通過招標等方式選擇專業化的項目管理單位負責建設實施,項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單位。代建期間代建單位按照合同約定代行項目建設的投資主體職責。有關行政部門對實行代建制的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不變。
尚未實行代建制管理的非經營性政府投資項目,要按照“建設、監管、使用”分離的原則加強管理。
第二十二條政府投資項目實行竣工驗收制度。在完成各專項驗收、工程質量驗收和備案后,報市發改部門或其委托的項目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政府投資項目應嚴格執行統計、檔案管理法律、法規,按月及時準確地向統計部門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月報;做好建設資料的建檔、保管工作,建立健全項目檔案,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有關檔案管理部門移交建設工程項目檔案。
第二十三條政府投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項目單位應督促項目法人(業主)在30日內編制完成竣工財務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并以市財政部門審核批復的竣工財務決算作為固定資產交付使用的基本依據。
納入審計部門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經審計部門實施竣工決算審計后,方可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決算和驗收手續。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市發改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組織稽察特派員按照有關規定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稽查,并向市政府報告。對稽察中發現嚴重的違法、違紀問題要及時處理并向有關部門提出調查處理建議。
第二十五條市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投資項目的資金預算、撥付使用等財務活動實施管理,確保工程建設資金使用合理、??顚S?。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門依法對政府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參與投資項目建設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等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部門根據法律的規定和本級政府、上級審計機關的要求,編制政府投資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確定年度審計工作重點。
納入年度審計計劃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應在項目基本完工后,及時向審計部門報送工程決算的有關資料,由審計部門安排審計。未經政府審計部門竣工決算審計,不得辦理工程價款的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
第二十七條監察部門負責監察政府投資項目涉及的相關職能部門的行政職責履行情況,依法查處政府投資項目審批、建設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第二十八條項目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的名稱和責任人姓名應當在政府投資項目的施工現場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的顯著位置公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建立政府投資項目責任追究制。使用財政性資金投資的項目單位和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糾正,并依法追究單位、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使用財政性資金進行建設的;
(二)違規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初步設計的;
(三)違規撥付財政性建設資金的;
(四)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擅自改資金用途或者管理不嚴造成工程資金嚴重浪費和損失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
第三十條咨詢評估和招標機構在對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咨詢評估、招標時弄虛作假或者評估結論意見嚴重失實的,3年內市發改部門不得聘請其從事政府投資項目的咨詢評估和招標工作;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項目法人或項目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設標準,改變建設內容、擴大投資規模的;
(二)未依法組織招投標的;
(三)轉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設資金的;
(四)未經竣工決算審核或審計辦理最終結算和驗收手續的;
(五)未經竣工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六)提供虛假質量報告、工程質量出現問題的;
(七)其他嚴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