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城市排水許可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各縣、區人民政府,市府直屬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國家建設部《城市排水許可管理辦法》(建城〔19*〕330號),加強市區城市規劃區(以下簡稱市區)城市排水管理,確保市區城市排水設施完好和正常運行,保障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促進我市經濟與社會發展,防控城市水污染,防治城市內澇災害,現根據國務院有關保留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精神,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本實施意見適用于市區的城市排水管理。
二、本實施意見所稱的排水戶是指:所有直接或間接向市區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單位、個體經營者。
本實施意見所稱的城市排水設施是指:用于接納、輸送、處理雨水、污水、廢水的管道、溝渠、沉砂池、泵站、集水井、檢查井、污水處理廠、污水和污泥處置及其相關設施。
三、市公用事業管理局是市區城市排水的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排水管理部門),參與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市區城市排水規劃編制,負責市區(惠城區)中心區城市排水設施建設和市區城市排水的具體管理工作。
*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城市排水工作由市公用事業管理局委托*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屬城市排水管理機構管理。
市和惠城區、*區政府,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管委會所屬的規劃建設、財政、水利、環保、環衛、交通、*、城管、工商、公路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排水管理部門做好市區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四、凡需向市區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戶,在實施排水前,應當持有關排水資料向市排水管理部門及其委托的排水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惠城區的排水戶向市排水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區、大亞灣經濟技術開發區的排水戶向所在地的區排水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
排水管理機構應當自收到排水許可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符合排水標準的,發給《排水許可證》;不符合排水標準的,應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五、排入市區城市排水設施的水質必須符合國家或省規定的污水排放標準(以下統稱排水標準)的規定。排放的污水不符合規定的排水標準的,應由排水戶對污水進行預處理,符合排水標準后,方可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六、對不符合排水標準、超標不嚴重、又不致于對城市排水設施安全運行構成嚴重影響的排水戶,可向排水管理機構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為2年。在臨時排水期間,排水戶必須對所排放的污水進行達標治理,治理后經排水管理機構監測,符合排放標準的,可申領《排水許可證》;《臨時排水許可證》期滿后,排放的污水仍達不到排放標準的,不得再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不得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水。
對城市排水設施構成嚴重危害的排水戶,不予發證,限期治理后再重新申請。
七、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排水戶排放的水質水量的監測,建立排水監測檔案。排水戶應當自覺接受和配合排水管理機構做好排水監測工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
八、凡在市區范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項目建設單位須與建設項目同時做出該項目排水設計方案報規劃部門審查,并報排水管理機構備案。建設項目規劃驗收前,由規劃部門會同排水管理機構對建設項目的排水工程進行規劃驗收。
九、市區地下管線鋪設應當滿足城市排水管道排水的技術標準和規范要求。當管線與城市排水管道交會時,管線不得從城市排水管道中穿過。
十、單位或個人在市區內新建、改建排水管道,施工前應取得《市政公用設施建設項目施工許可證》,并到當地排水管理機構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經所在地排水管理機構驗收合格并頒發《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后,方可排水。
十一、因建設工程施工或其它原因需要向市區城市排水設施臨時排水的,必須設置沉砂池,并按規定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該《臨時排水許可證》的有效期限,不得超過該項工程的施工期限。
十二、新建城市排水設施應實行雨水與污、廢水管道分開,雨水與污、廢水分流。在已實行雨水與污、廢水分流的區域,雨水與污、廢水管道不得混接。在未實行雨水與污、廢水分流的區域,應逐步向雨水與污、廢水分流過渡。
十三、凡在市區(含小區內)的餐飲業、食堂和可能產生油污的單位,必須建造油污隔濾池或安裝污水凈化裝置;凡在市區(含小區內)的洗車場所必須建造沉砂池。排放的污水經處理符合排水標準后,方可排放。
沉砂池、油污隔濾池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設計和施工,由所在地排水管理機構牽頭會同規劃建設、環保、環衛等部門進行驗收;污水凈化裝置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沉砂池、油污隔濾池根據排水量每月定期清淤,確保沉砂池、油污隔濾池的應有功能,清理費由排水戶承擔。
十四、排水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滿后需繼續排水的,應當在《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排水管理機構申請換證;建設工程施工排水戶需延長排水期限的,應在《臨時排水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重新申領《臨時排水許可證》。
十五、排水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市區城市排水設施的日常管理和制度建設,及時更換和修復破損的排水設施,疏通排水管道,排除內澇積水,使排水設施的完好率在95%以上。
十六、用于城市排水管理維護的車輛(機械),應設置明顯的標志。養護維修作業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取城市排水管理維護車輛(機械)臨時停放費。在保障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不受禁行路線和禁行時間的限制。
十七、禁止下列損壞城市排水設施、影響城市排水功能的行為:
(一)盜竊、收購排水設施構件;
(二)損壞或堵塞城市排水設施;
(三)向城市排水設施排放油煙、廢氣;
(四)擅自連接城市排水管道或穿鑿城市排水設施和向城市排水設施直排未經隔油處理的含油污水;
(五)向城市排水設施傾倒垃圾、糞便、化學藥劑殘液、廢油、工業廢渣等各種廢棄物和投入火種;
(六)將有毒有害化學物、易燃易爆物品隨污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設施;
(七)擅自在城市排水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打樁、打井、鉆探、挖坑、取土等活動;
(八)在雨水與污、廢水分流地區,擅自將污、廢水管道與雨水管道混接;
(九)擅自占用、擠壓、騎壓、拆卸、填埋、移動城市排水設施;
(十)在城市排水設施入水口附近設置水泥攪拌機攪拌作業;
(十一)其他破壞城市排水設施的行為。
對有上述行為的單位或個人,由*、排水管理等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十八、排水管理機構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本意見的規定辦理城市排水許可手續,積極為排水戶申請排水許可創造便利條件。
十九、在本實施意見印發前已向市區城市排水設施排水的排水戶,應從本意見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補辦排水許可手續,申領《排水許可證》或《臨時排水許可證》。
二十、各縣的城市排水管理參照本實施意見執行。
二十一、本實施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