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部丰满熟女富婆视频,托着奶头喂男人吃奶,厨房挺进朋友人妻,成 人 免费 黄 色 网站无毒下载

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制度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業機械管理,促進農業發展,推進農業機械化,增加農民收入,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和《*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以下簡稱農機),是指用于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設備。

本辦法所稱的農業機械化,是指運用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裝備農業,改善農業生產經營條件,不斷提高農業的生產技術水平和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的過程。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機管理、培訓、推廣、安全監理、生產、銷售、使用、維修等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區)農業(農機)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農機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管理工作。市、縣(區)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監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做好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勞動保障、工商、質檢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農機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把農業機械化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逐步完善農機技術推廣體系、社會化服務體系、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按照因地制宜、優質高效、經濟安全、保護環境的原則,促進我市農業機械化事業發展。

第二章農機推廣和培訓

第六條市、縣(區)農機推廣機構、農機科研單位、農機化技術單位、鄉鎮(辦事處)農機推廣服務機構以及其他農機推廣服務組織和個人構成農機推廣體系。

農機推廣機構應當具備試驗示范基地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和服務設施。

農機推廣機構的在編人員經費和推廣經費,按照現行財政體制和有關規定,納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依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農民購買政府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機給予適當的補貼。

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將國家和省支持推廣的先進適用的農機產品目錄通過公告欄、網上等方式公布。

第八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加強對農機科技的開發、利用,鼓勵引進國內外適用的農機新產品、新技術,鼓勵和支持單位或個人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農機及申請專利,并依法保護其知識產權。

第九條農機推廣應當按照試驗、示范、推廣的程序進行,并堅持自愿的原則。推廣的農機產品應按規定通過實驗證明在推廣地區具有先進性、經濟性、適用性,并符合安全的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其指定的農機產品。

農機推廣者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有欺詐行為。

第十條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拖拉機駕駛培訓機構的管理,規范培訓行為,確保培訓質量。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駕駛人員應參加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項目取得許可證件后,方可從業。其他農機操作人員、農機維修人員應參加培訓并經考試合格后方可從業。

第三章社會化服務

第十一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采取措施,鼓勵發展多種經濟成分和多種經營形式的農機服務組織和中介組織,完善農機服務體系。督促農機管理部門加強對技術咨詢、信息服務等工作的領導,加強對機耕路、農機維修服務中心等基礎設施建設的協調和指導。

農機的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維修者可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的原則,成立行業協會,實行行業自律。

第十二條農機作業服務應當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質量標準;尚無標準的,當事人可以約定服務標準。

農機作業服務質量不符合前款規定標準的,應當返工或者減收服務費;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及農機管理部門應積極引導農民增加投入,開展農機跨區作業服務,對農機開展跨區作業和鮮活農副產品運輸應當給予支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刁難。

第十四條市、縣(區)農機管理部門應當對聯合收割機作業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保證作業秩序和安全生產。嚴禁無牌無證、牌證不全的聯合收割機及駕駛操作人員參加跨區作業。

凡參加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插秧機,須由機主到當地農機管理部門領取農業部統一印制的《聯合收割機插秧機跨區作業證》。作業證應隨機攜帶,一機一證,嚴禁涂改、轉借、偽造和倒賣。

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和運載跨區作業的聯合收割機、插秧機的車輛在收費公路(包括橋梁、隧道)上通行,免交通行費。

第十五條農機機收機耕等作業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價,由經營者與服務對象商定。收費項目和標準應做到明碼標價,接受群眾監督。

第四章農機生產、銷售與維修

第十六條農機(含零配件)的生產者應積極開發和采用先進技術,加強管理,產品必須符合規定標準,備有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同時標明企業名稱、地址、聯系電話、生產日期等。

銷售的農機產品,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證。

農機的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負責,在保質期內按照規定或者約定對其銷售的產品實行包修、包換、包退。

第十七條農機作業者、生產和經營者、維修者都應對各自的質量負責。積極推行農機產品質量認證制,對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的產品,必須取得認證后才準進入市場。

第十八條禁止生產、銷售下列農機產品:

(一)國家明令淘汰的;

(二)假冒他人品牌、廠名、廠址的;

(三)無產品檢驗合格證或者不符合產品標準的。

第十九條從事農機維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具備與維修業務相適應的場地、設備、儀器,并有具備農機維修職業技能的技術人員,經縣級農機管理部門核準,領取《農機維修技術合格證書》,并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方可開業。

第二十條農機維修單位應當保證維修質量。維修質量不合格的,維修者應當免費重新修理;因維修質量不合格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維修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機管理部門應當不定期對農機維修單位的下列事項進行監督檢查:

(一)維修業務是否符合技術等級核定的范圍;

(二)維修技術條件和設備、主要管理技術人員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三)有無重大維修質量事故、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四)維修臺賬、技術檔案、管理制度是否齊備。

對農機維修單位進行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五章安全監理

第二十二條市、縣(區)政府應當建立和健全農機監理機構,落實人員編制,加大農機監理裝備的資金投入,加強安全監理的軟硬件建設,逐步配備使用先進的技術、設備。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切實加強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教育駕駛操作人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安全操作規程,經常開展安全檢查,及時處理違章行為和事故。

第二十三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經農機監理機構登記后,方可使用。登記之前,需要臨時使用的,必須取得臨時牌證。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對實行牌證管理的農機,經檢驗合格,核發號牌和行駛證。對未實行牌證管理的行走式農機,可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登記入冊,加強管理。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機,不得辦理注冊登記或牌證發放手續:

(一)無產品合格證或未按規定取得鑒定證書的;

(二)無合法來源證明,涂改、偽造農機檔案或發動機、車架號與出廠合格證記載不符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或報廢的;

(四)國家實行強制性認證而未通過認證或檢驗未達到強制性國家標準的;

(五)改裝、拼裝,改變原來技術參數,存在安全隱患的;

(六)被執法部門依法扣押、查封的;

(七)農機所有人的住所不在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的。

第二十五條申請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注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購機發票或者其他來歷證明;

(三)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審查,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并發放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六條已經辦理注冊登記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一)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二)登記內容變更的;

(三)用作抵押的;

(四)報廢的。

第二十七條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應當向農機監理機構申領駕駛證。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駕駛許可條件的申請人進行考試。考試合格的,在5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

第二十八條農機監理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駕駛證實施審驗。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未經檢驗,駕駛證未經審驗,或者檢驗、審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九條除高速公路、市區城市中心區道路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機關規定的禁止拖拉機通行的道路外,其他道路拖拉機可以通行。

在允許拖拉機通行的道路上,拖拉機可以從事非經營性貨運,但是不得用于載人。

第三十條農機駕駛、操作人員必須遵守農機安全作業規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無證駕駛拖拉機、聯合收割機;

(二)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及駕駛證;

(三)擅自改變農機原設計轉速、行駛速度和拖拉機掛車外形尺寸;

(四)拼裝涉及人身安全的農業動力機械。

第三十一條農機作業過程中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駕駛、操作人員必須立即停止農機運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并及時報告當地農機監理機構。

第三十二條農機監理機構接到農機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救護。經對現場的初步勘查,認為屬于農機事故的,予以立案,并立即開展勘驗現場、收集證據等調查取證工作,同時根據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并送達當事人。

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項目和標準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農機監理機構處理違章行為或者農機事故,依法需要暫扣當事人駕駛證、行駛證的,應當開具憑證。違章行為或者事故處理完畢后,應當及時將所扣證件歸還當事人。事故尚未處理完畢,但歸還暫扣證件不影響事故處理的,也應當歸還。

第三十四條發放牌證收取工本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準。

第三十五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等自走式農機上道路行駛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

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定期向*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供拖拉機登記、安全技術檢驗以及拖拉機駕駛證發放的資料、數據。

*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拖拉機駕駛員作出暫扣、吊銷駕駛證處罰或者記分處理的,應當定期將處罰和記分情況通報有關農機監理機構。吊銷駕駛證的,應當將駕駛證送交有關農機監理機構。

第六章懲處

第三十六條農機管理部門和農機監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為不符合法定條件的農機發放農機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各類申請拖延、刁難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不按規定及時辦理的;

(三)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農民和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購買指定的農機產品的;

(四)不按規定收費、上繳罰款的;

(五)違法暫扣或者吊銷農機行駛證、駕駛證的;

(六)徇私舞弊,不依法處理農機事故的;

(七)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法定職責的。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責令改正,可并處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按照《*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的規定,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責令改正,可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在作業過程中造成他人人身傷亡事故后,當事人逃逸或者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由縣級以上農機監理機構暫扣或者吊銷其駕駛證;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主站蜘蛛池模板: 威信县| 嘉兴市| 榆林市| 仲巴县| 黄浦区| 阜康市| 中山市| 安阳市| 潼关县| 平谷区| 清水县| 宁津县| 建始县| 冷水江市| 和田县| 永年县| 论坛| 西城区| 千阳县| 景洪市| 攀枝花市| 蒙阴县| 南宫市| 自贡市| 武山县| 大港区| 乌鲁木齐县| 平阳县| 乌兰县| 金昌市| 安义县| 万荣县| 特克斯县| 谢通门县| 晋宁县| 龙川县| 惠安县| 昔阳县| 民丰县| 克东县| 湟中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