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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獎勵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速我市科學技術事業的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省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和《*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勵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人民政府設立項城市科學技術獎。項城市科學技術獎包括: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獎勵在我市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主要獎勵在技術發明、技術開發、重大工程建設、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高新技術產業化、社會公益、軟科學研究中取得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科技項目。
第三條科學技術獎勵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
第四條為了維護科學技術獎勵的嚴肅性,市科學技術獎的申報、推薦、評審、授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市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六條設立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技術人員組成評審委員會,依照本辦法規定,負責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
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的組成人員人選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設置
第七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下列在我市工作的科技工作者:
一、在科學技術研究領域取得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重要貢獻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出了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的。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每2年評選一次,每次獎勵人數不超過2名。
第八條授予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應當是在運用科學技術知識,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面做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
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是指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推廣轉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或者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出顯著社會效益的;或者在實施新材料技術、生物工程技術、電子信息技術、新能源、節能與環保技術等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中,推動我市行業(領域)的發展,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第九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不分等級,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的獎勵項目不超過15項。
第三章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和獎勵
第十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每年評審1次。
第十一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下列單位和個人推薦:
一、各鄉、鎮人民政府,各辦事處;
二、市人民政府組成部門、直屬企事業機構;
三、經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規定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推薦單位推薦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應當根據有關方面的科學技術專家對其科學技術成果的評審結論和獎勵種類、等級的建議確定。
第十二條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度。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限額推薦市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推薦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真實、可靠的評價材料。
第十三條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作出認定科學技術成果的結論,并向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提出獲獎人選和獲獎等級的建議。
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根據評審委員會的建議,作出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規則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市科學技術獎勵領導組作出的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獲獎人選和獎勵等級的決議,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報請市長簽署,并頒發證書和獎金。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人民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五條市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的獎金數額10萬元。其中3萬元屬獲獎者個人;7萬元由獲獎人自由選題,用作科學研究經費。
市科學技術進步獎獎金數額分別為:一等獎5000元,二等獎3000元,三等獎2000元。
市科學技術獎的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第四章罰則
第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科學技術獎勵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撤銷獎勵,追繳證書和資金。
第十七條推薦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證明數據或材料,協助他人騙取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取消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參與市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的有關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