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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經濟發展的需要,有效建立市場宏觀調控機制,保持市場物價基本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關于運用價格調節基金加強和改善價格調控的通知》(發改價格〔2005〕929號),《*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規定》(*府〔1995〕59號)以及《*市價格調節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府辦〔2007〕7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市價格調節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指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為防止市場價格發生不正常變化,用于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穩定市場價格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市價格調節基金經*市人民政府授權,由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統一管理和使用,日常工作由市物價局負責,市財政局設立價格調節基金專戶,對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
第四條基金的征集范圍和標準:
(一)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級財政預算內安排20萬元直接劃入市財政局開設的價格調節基金專戶,作為調節基金的固定來源。
(二)向城市規劃區內征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2元/平方米征收。委托市國土資源局代征。
(三)向遷入城市居民戶籍者,入戶時按900元/人的標準一次性征收,委托市公安局代征。
(四)向開發商興建的商品房,按3元/平方米的標準征收,委托市房管局在確權時代征。
(五)向燃氣企業銷售的液化石油氣(供應民用燃氣除外),按50元/噸的標準征收,由燃氣企業按月繳入基金專戶。
(六)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其他征收項目。
第五條基金的主要用途:
(一)用于“菜籃子”工程項目建設的有償投資和必要的借貸利息補貼。
(二)對承擔政府主副食品、物資儲備任務的企業,給予利息及其他必要費用的補貼。
(三)由于市場突發因素,造成人民生活必需品(主副食品)價格暴漲暴落時,為保護生產資料所采取的臨時補貼。
(四)用于政策性補償,當政府對群眾生活必需品實施價格緊急措施、干預措施時,對執行相關政策的生產者,經營者造成損失的可給予適當補償。
(五)用于對困難群體的動態價格救助,基本生活必需品價格大幅度上漲,或者政府提價影響低收入群體基本生活時,向低收入困難群體提供生活必需品動態價格補償。
(六)其他扶持生產,平抑物價的必要支出。
第六條基金使用的審批程序:
先由使用基金的單位向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提出使用基金的申請報告,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會同有關部門作項目評估審核,編制基金使用預算,再向*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提出申請報告。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后方可使用。
如遇突發情況急需增加開支的,由市物價局提出申請,報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審批,在市財政局基金專戶中列支。事后30個工作日內必須向*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補辦報批手續。
第七條基金的繳交辦法:
(一)凡有繳交基金任務的單位(個人)應按規定的時間和標準繳交,各單位繳交基金,財務上可在“營業外支出”或“其他費用”科目中列支。
(二)代征基金的單位,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收取,在每月10號前把上月已征的基金款項如數繳入基金專戶,同時,填寫《*市繳交價格調節基金匯總表》,報市物價局和財政局,以便核算。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每季度向*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上報征收情況。
(三)基金應在銀行開設專戶,遇緊急需要,資金不足,可按國家金融政策規定向開戶銀行申請貸款。物價部門應定期向市政府以及*市人民政府報告基金征集和使用情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對違反基金繳交和使用規定的,可給予以下處理:
(一)對逾期不繳或少繳基金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警告,追繳應繳基金,并每日處于應繳基金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二)對弄虛作假,逃避繳納基金的,依法全額追繳應征基金,并追究單位負責人與直接負責人的責任。
(三)對不按規定使用財政統一監制的單據征收基金的,被征單位和個人均可拒付,并向財政、監察部門舉報,按有關法律法規查處。
(四)對使用基金的單位,不按項目使用,不按時歸還或不專款專用的,市物價調控領導小組及物價、財政部門有權收回款項,并給予該單位通報批評或其他行政處分。
(五)對擅自截留、挪用基金的,應依法全額追繳,并追究其單位責任人和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九條市財政部門根據代征單位繳交基金專戶的金額,按3%計提代征手續費,并撥付給代征單位。代征手續費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條當年基金使用節余部分要結轉至下年基金專戶,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截留、挪用。
第十一條本細則從20*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