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民政局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完善我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緩解城鄉貧困群眾的就醫困難,根據《*省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方案》和《*市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補充規定》的要求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新型社會救助體系的意見》的精神,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堅持以大病救助為重點,以定點醫療機構優惠減免為補充,逐步過渡到資助貧困群眾參加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兼顧給予特殊困難對象一定數額的臨時救助,堅持以政府救助與社會幫扶相結合的方針,低標準起步,并隨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大救助范圍,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第三條本細則所指醫療救助對象是:
㈠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
㈡經縣民政局確認的農村五保戶;
㈢經縣民政局批準的農村低保對象;
㈣經縣民政局認定的農村特困優撫對象;
㈤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對象。
第四條醫療救助的范圍
上述五種對象因患慢性腎衰竭(尿毒癥)、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急性腦中風、嚴重燒傷、重度精神病、嚴重心臟病(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急性膽管炎、急性胰腺炎、肝脾破裂、急性胃腸穿孔、急性腸梗阻、肝硬化中晚期(慢性重癥肝炎及并發癥)、爆發性肝炎、嚴重風濕性關節炎、癱瘓、重癥糖尿病、高血壓Ш期、紅斑狼瘡等18種重大疾病在定點醫院治療發生的費用(在*省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范圍內,下同),在扣除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及社會捐助等個人未承擔費用之后,由患者個人自行負擔的醫療費數額超過1000元,并因此影響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請醫療救助。
以下情況不屬于救助范圍:
(一)因工傷、打架、斗毆、酗酒、交通事故等發生的醫療費用;
(二)擅自到非指定醫療機構就醫的,以及未經批準而轉院治療發生的醫療費用;
(三)用于整容、矯形、康復或自購藥品的費用;
(四)使用含藥用功能的保健品、藥酒和各種未列入醫療保險藥品目錄的藥用制品發生的費用。
第五條醫療救助的辦法
(一)對城鄉貧困群眾患上述18種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所發生的費用給予一定比例的資金救助,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大病種范圍和適當提高救助標準;
(二)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對城鄉醫療救助對象在部分收費項目上給予一定優惠和減免;
(三)根據地方財政支付能力,資助城市低保對象參加重大疾病醫療保險;
(四)對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實施定額臨時救助。
醫療救助定點醫院以我縣城鎮基本醫療保險的定點醫院和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院為基礎,由縣民政局、衛生局共同確定,并向社會和救助對象公開。
第六條醫療救助標準
救助對象因患重大疾病且當年個人自行負擔住院醫療費用超出1000元的,按超出部分的3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資金不超過4000元。城市低保對象中的“三無”人員和農村五保戶由供養單位和個人自行負擔的費用,按超出部分的50%給予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4000元。個人自負住院費用低于1000元,家庭特別困難,難以保障基本生活的,可給予適當臨時救助,用于個人支付門診費用。
對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住不起院且常年需要藥物治療維持生命的特困對象,每年按個人實際負擔醫療費用的30%以內實施定量救助,全年累計救助金額不超過4000元。
全縣福利機構五保對象門診補助每人每年120元。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其它需要特殊救助的因病致貧對象,只適用于按比例救助,全年累計救助不超過3000元。
醫療救助定點醫院對持有《**縣社會救助證》、《農村五保供養證書》、《農村特困優撫對象救助證》的就醫群眾進行核實,并提供以下項目的優惠和減免:
(一)免收掛號費、診斷費、注射費、觀察費;
(二)住院床位費、搶救費、護理費、手術費、處置費和各種輔助檢查費按執行的收費標準優惠50%;
(三)常規性藥品按銷售價優惠10%。
第七條醫療救助資金的籌措
(一)縣財政按照上年度城市低保資金支出總額5%的比例,從本級低保預算中安排城市醫療救助資金;
(二)縣財政按照農村人口每人每年0.3元的標準安排農村醫療救助基金;
(三)上級補助資金;
(四)縣民政每年從本級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中按不低于10%的比例安排農村醫療救助資金;
(五)社會捐贈資金;
(六)其他資金。
醫療救助工作經費由縣民政局、財政局共同商定后,從當年籌集的醫療救助資金中列支,用于醫療救助對象的調查、建檔等相關費用的支出。
第八條醫療救助工作的管理
縣民政局是全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醫療救助工作計劃和工作措施,審核審批醫療救助對象,分配醫療救助資金,建立城市、農村醫療救助基金收支明細臺帳,協調解決醫療救助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縣衛生局負責指導并督促醫療救助定點醫院設立醫療救助窗口,實行掛牌服務,公開優惠減免項目和標準,落實兌現服務承諾,熱忱為救助對象提供優質服務。
縣財政局負責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設立城市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和農村醫療救助基金分戶,實行專戶管理,專戶核算,及時調度和按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
**經濟開發區和各鎮負責審核所屬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上報的醫療救助對象的申請材料,并按規定的程序上報。
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接受醫療救助對象的救助申請,告知救助對象辦理有關手續,發放醫療救助卡。
縣民政、衛生、財政、各鎮、**經濟開發區、定點醫院、社區居委會和村委會要指定專人負責醫療救助工作。
第九條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程序:
(一)由家庭戶主或本人憑定點醫院的診斷病歷,向所在社區居委會(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社區居委會(村委會)進行調查,情況屬實的張榜公示,并指導填寫《城鄉大病醫療救助申請審批表》;
(三)各鎮、**經濟開發區審核,符合條件的上報;
(四)縣民政局審批,下發《大病醫療救助卡》;
(五)申請人持《大病醫療救助卡》到定點醫院進行治療,定點醫院按規定給予優惠和減免。因病情需要轉院治療的,須由定點醫院出具證明,報縣民政局同意并登記,特殊情況下,可先轉院再補辦轉院手續;
(六)救助對象出院后憑《大病醫療救助卡》、醫院診斷證明、住院醫療費正式收據(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出具醫療保險部門報銷憑證的復印件并加蓋財務專用章)、處方、出院記錄單、社會幫助情況證明等材料到縣民政局核定醫療救助金額;
(七)按比例救助的對象由縣民政局將審核批準的救助名單和具體金額報送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核撥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特殊情況由縣財政局撥付資金,縣民政局直接發放。患有慢性重大疾病,住不起院且常年需藥物治療的特困定量對象,由縣民政局核定金額,縣財政局撥付資金,縣民政局直接發放。
第十條醫療救助工作的監督
(一)定點醫院應按照*省醫療保險規定的基本用藥、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三個目錄”,為醫療救助對象提供醫療服務。
(二)從事醫療救助管理的工作人員違規審批,或者貪污、挪用、扣壓醫療救助款物的,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處理。
(三)醫療救助對象不按規定程序申請醫療救助,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醫療救助資金的,要依法追回救助資金并取消其醫療救助資格,情節嚴重的,按法律程序追究其責任。
(四)審計、財政等監督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確保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五)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總會等社會團體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
第十一條本細則由縣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縣城鄉貧困群眾醫療救助實施細則的通知》(*政辦發[2005]4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