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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戶外廣告設置管理,保護城市景觀風貌,維護廣告經營者合法權益,保障公民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戶外廣告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從事戶外廣告設置活動,實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戶外廣告是指:
(一)利用城市道路、廣場、車站、碼頭、公共綠地、公交站臺等公共場所的建筑物或者空間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牌、櫥窗、護欄、燈箱、實物模型、條幅、彩虹門、氣球等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設置、張貼的廣告;
(三)利用影劇院、體育場(館)、文化館、展覽館、賓館、飯店、游樂場等公共建筑設置、張貼的廣告;
(四)利用其他形式在戶外設置、張貼的廣告或宣傳品。
第三條縣市容管理局是本縣戶外廣告設置的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的受理、審批和監督管理。
縣建設局會同縣市容管理局負責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的規劃定點和建筑質量安全。縣行政執法局負責查處未經審批或者不按照審批規定設置戶外廣告行為的行為。縣工商局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的審查登記。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協助做好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戶外廣告應當布局合理、設施安全、文字規范、內容健康,并符合城市規劃、美化亮化的要求。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五條本縣重要區域、主要道路的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由縣市容管理局會同縣建設、工商、*等部門負責編制,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戶外廣告設置規劃應當與城市區域規劃功能相適應,與城市人文景觀、周圍環境和建筑物的體量、造型、色彩相協調,保持城市街道景觀效果,并明確允許或者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街道和建筑物,同時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公益廣告。
第六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計、制作和施工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和本縣戶外廣告設置容貌技術標準(見附件)。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的;
(二)影響市政公用設施、消防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使用的;
(三)影響市容市貌、妨礙生產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利用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優秀近、現代建筑,紀念性建筑物與古建筑、名勝風景點的建筑控制地帶的;
(五)利用違章建筑、危險房屋和其他可能危及安全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
(六)在城區道路交叉路口自切點起五十米,或者機動車道凈空(不包括人行天橋、固定框架等)范圍內的;
(七)與交通標志雷同的,易與交通信號混淆的,或者遮擋交通標志、信號和標線的;
(八)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戶外廣告在同一道路上設置的,應當做到規格統一、整齊美觀。沿街店面招牌應當與同一建筑物上的其他店面招牌風格協調一致,符合美化亮化的要求。
禁止在道路兩側的墻體上直接噴繪廣告。禁止在城區主干道懸掛商業性條幅。
第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應當與燈光夜景照明相結合,原則上不得設置無光源的廣告設施。
第十條招聘、培訓、啟事、聲明等戶外廣告,應當在公共廣告張貼欄內設置。
公共廣告張貼欄由縣工商局會同縣建設局選擇適當地點設置。
第三章設置權的取得
第十一條實行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制度。縣市容管理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招標、拍賣。
第十二條政府性投資的公共場地、市政公用設施、建(構)筑物的戶外廣告設置權,縣市容管理局應當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出讓;投標人、競買人不足三人的,可以采用協議方式出讓。
第十三條以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縣市容管理局應當招標、拍賣公告。拍賣、招標方案前,縣市容管理局應當征求縣建設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意見。縣建設局和其他相關部門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并出具意見。
申請人應當持營業執照、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向縣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請,參加競標、競買。
第十四條以協議方式出讓戶外廣告設置權的,縣市容管理局應當與申請人簽訂《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合同》,并參照招標、拍賣公告確定的標準,繳納有償使用費。
第十五條利用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情形以外的場地、設施、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廣告設置者應當同所有權人訂立租賃或者使用協議,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產權人利用自有場地、設施、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為本單位進行宣傳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可以不經過公開招標、拍賣程序。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收入全額上繳縣財政。市政公用設施由城關鎮、渦北新城區、涂山風景區、經濟開發區全部或部分投資建設的,有關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收入由縣財政按照其投資比例返還。
戶外廣告設置權招標、拍賣收入專項用于城市美化亮化、相關市政公用設施的養護維修及招標、拍賣工作經費等。
第四章申請與批準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人申請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當向縣市容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2、場地權屬證明;
3、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效果圖、施工圖,戶外廣告亮化方案、亮化效果圖;
4、具備相應設計資質單位的設計圖紙及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技術和安全保證證明;
5、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的,還應當提供宣傳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
6、其他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審批程序:
(一)通過協議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按照“市容受理、轉遞相關、并聯審批、限時辦結”的方式進行審批。
1、市容受理。戶外廣告設置人向縣市容管理局提出申請,填寫《懷遠縣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審批表》,由縣市容管理局統一受理;縣市容管理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2、轉遞相關。對決定受理的大型戶外廣告設置申請,縣市容管理局應當在決定受理后3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材料轉遞工商、建設、公安部門。
3、并聯審批。縣建設、工商、公安等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提出具體的審查意見,并形成審查意見書,抄送縣市容管理局。
4、限時辦結。縣市容管理局根據縣工商、建設、公安等部門的審查意見,在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二)通過招標、拍賣等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戶外廣告設置人與縣市容管理局簽訂《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合同》,繳納使用費,并填寫《懷遠縣戶外廣告設置申請審批表》。縣市容管理局應當自《戶外廣告設置權有償使用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決定并發給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
第二十條經縣市容管理局審批同意設置大型戶外廣告的,申請人向縣建設局申領《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縣工商局申領《戶外廣告登記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縣建設局、工商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發放。
第二十一條縣市容管理局、建設局、工商局和公安局逾期不提出審查意見或者不作出審批決定的,視為同意。
第二十二條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應當載明設置位置、形式、時間、期限、批準日期等事項。
第二十三條垂幅、布幔、飄旗等一般戶外廣告和其他臨時性戶外廣告的審批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辦理,但申報材料可以簡化。縣市容管理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不予批準的,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戶外廣告設置期限:
(一)一般戶外廣告不超過兩年;
(二)大型戶外廣告不超過五年;
(三)電子顯示牌(屏)不超過六年;
(四)垂幅、布幔、飄旗不超過十日;
(五)舉辦大型文化、體育、公益活動或者各類交易會、展銷會設置的臨時性戶外廣告,不超過活動結束之日起七日。
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戶外廣告設置權的,設置期限以協議為準;協議未作約定的,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通過招標、拍賣等公開競爭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權,期限屆滿后,縣市容管理局應當重新組織招標、拍賣。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期限較短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三日)到縣市容管理局辦理延期手續。在同等條件下,原權利人享有優先受讓權。
第二十六條戶外廣告需在設置有效期限內更新畫面的,須經縣市容管理局進行備案審查,其畫面的效果、質地、風格等應當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二十七條轉讓戶外廣告設置權,廣告設置者應當到縣市容管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五章設置與維護
第二十八條戶外廣告設置申請人應當在取得批準文件之日起90日內完成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完成的,應當向縣市容管理局申請延期。逾期未設置、未完成,也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未獲批準的,原批準文件自動失效。
第二十九條設置戶外廣告設施,廣告設置者應當按照經縣市容管理局、建設局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圖實施,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三十條戶外廣告設施空置超過30日的,廣告設置者應當設置公益性戶外廣告。
第三十一條在縣市容管理局核準的存留期或者出讓期內,戶外廣告設施歸廣告設置者所有。除因城市建設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占用、拆除、遷移、遮蓋或者損毀;確需拆除的,拆遷人應當按照損失情況給予補償。
第三十二條廣告設置者應當定期對所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進行維護,保持設施整潔、安全與完好,對陳舊、破損等有礙市容觀瞻或者危及公共安全的,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更新、加固、修飾或修復。設置期限屆滿的,應當在期滿后10日內自行拆除。
第三十三條縣市容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管理。發現未按照規定設置、影響安全或者有礙市容觀瞻等情形的,應當責令廣告設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應當按照職責分工代為履行,所需費用由戶外廣告設置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廣告設置者因破產、解散等原因終止經營業務的,縣市容管理局應當收回其戶外廣告設置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由縣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其他設施或者樹木上懸掛、張貼宣傳品進行廣告宣傳的,由縣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四)項的規定,責令糾正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設置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戶外廣告設施的,由縣市容管理局按照《*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市容管理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規的,由縣工商局依法處理。
第三十九條縣工商局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后,應當將有關情況及時抄告縣市容管理局。未經批準設置戶外廣告的,縣工商局應當責令違法行為人到縣市容管理局補辦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因戶外廣告設施倒塌、脫落、墜落而造成人身或者財產損害的,廣告設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盜竊、故意損毀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縣公安局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縣市容管理局、建設局、工商局、公安局及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擅自批準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批準行為無效,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所稱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按照省建設廳《關于〈*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具體應用中幾個問題的答復》(建法函〔20*〕394號)、《關于執行〈*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暫行辦法〉中幾個問題請示的批復》(建法函〔1998〕152號)執行。即廣告面積在4平方米以上或者長(高)在10米以上,或者雖沒有達到前述面積(長度或高度),但在一個地方連續設置5個以上的。省建設廳對大型戶外廣告的界定有新規定的,按照新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縣政府法制辦會同縣市容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實施前的相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或者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設置的戶外廣告,由縣市容管理局組織進行檢查,按本辦法要求進行整改,經驗收合格的,發給戶外廣告設置批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