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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解決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對象家庭的住房困難,建立和完善多渠道的住房供應體系,根據《城鎮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辦法》等法律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以發放租賃住房補貼為主,實物配租住房為輔。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口且住房困難的低保對象家庭。
第四條縣房地產管理局是全縣城鎮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門,負責城鎮廉租住房的指導管理工作。鎮房管所是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負責所在區域城鎮廉租住房的具體管理工作。
縣財政、民政、發改(價格)、*、勞動保障、土地、規劃、稅務等部門和各鎮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城鎮廉租住房管理工作。
第五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家庭,可以申請城鎮廉租住房保障:
(一)家庭成員具有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籍且實際居住,并至少有一人取得本縣城鎮常住居民戶籍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建筑面積在12平方米及以下(含私房和承租公房);
(三)具有由縣民政部門核發的繁昌縣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已連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補助1年以上。
對在縣級土地收儲,以及非經營性公益項目建設、城市基礎設施和軍事設施建設等行政劃撥用地的拆遷過程中,符合上述條件的優先安排。
第六條廉租住房的資金來源:
(一)統籌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
(二)住房公積金按規定提取的廉租住房補充資金;
(三)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四)通過其他渠道籌集的資金。
第七條縣財政設立廉租住房資金專戶,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申請使用,用于租賃住房補貼和實物配租住房的籌集、維修、管理的支出。
第八條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于每年10月20日前向縣廉租住房管理及財政部門報送下一年度廉租住房資金預算??h廉租住房管理及財政部門要對各鎮的預算予以審核,制定廉租住房資金的年度使用計劃,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城鎮廉租住房保障,按一戶家庭(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實際居住人口人均建筑面積12平方米計算。對達不到標準的,可申請補齊。
第十條租賃住房補貼,按照市場平均租金與實物配租住房租金的差額計算。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由縣價格部門會同縣財政、廉租住房管理等有關部門定期核定公布。實物配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計算確定。
租賃住房補貼標準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財政部門制定,報縣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十一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的,應當與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簽訂租賃住房補貼協議??h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協議,按月將租賃住房補貼直接撥付出租人,用于沖減房屋租金。
第十二條實物配租住房的來源如下:
(一)政府出資興建、購置的住房;
(二)改造的閑置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騰退的公有住房或自有住房;
(五)通過其他方式和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政府投資興建的廉租住房,在土地、規劃、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規劃部門統一選址后,土地采取劃撥方式供應,建設中有關稅費的減免按經濟適用住房政策給予優惠。
對政府購買廉租住房,以及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規定給予稅收優惠。
第十四條實物配租的住房,建筑面積一般應控制在:一室一廳30平方米以內;二室一廳45平方米以內;其他戶型60平方米以內。
第十五條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應當與產權人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租賃期限不超過2年,承租人應當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
第十六條申請租賃住房補貼或實物配租住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戶籍證明、家庭成員的身份證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有效證明、現住房狀況證明向戶籍地居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申請表;
(二)居民委員會在3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后,交鎮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進行復審。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在7日內完成復審,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h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家庭的情況審查完畢;
(三)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將申請人家庭的基本情況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及現居住地公示20日。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予以登記造冊,按住房困難程度、登記先后次序、租賃住房補貼資金和現有的配租房源狀況,輪候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四)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根據配租房源狀況,優先安排實物配租住房;
(五)申請人選擇租賃住房補貼的,在與出租人達成初步租賃意見后,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審查。經審查同意后,方可與房屋出租人簽訂住房租賃合同,并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備案;
(六)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發放租賃住房補貼或安排實物配租住房后30日內,應當將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基本情況、住房面積、住房位置等予以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申請人應當根據需要選擇適當的承租住房,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租賃住房補貼。
第十八條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應當于每年底向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情況??h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要會同縣民政等部門進行核實,建立檔案,實行動態管理。
第十九條享受實物配租住房的家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配租住房轉租、轉讓、空置、轉借他人或者將使用權上市交易;
(二)與其他住房進行調換;
(三)擅自加層、改建、擴建或者改變配租住房建筑結構、設施、設備;
(四)改變配租住房的使用用途。
第二十條享受實物配租住房后,其原承租公房或自有私房的使用權原則上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統一調劑,充實廉租住房房源。
第二十一條申請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在輪候期內,若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條件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輪候資格。
第二十二條申請實物配租住房的,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安排的,應當重新輪候。
配租期內,因情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條件的,配租家庭應在3個月內騰退廉租住房,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取消其配租資格。對立即遷出有困難的,經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在承諾期限內續租,租金按市場平均租金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租金的收取、房屋養護維修等工作,確保正常使用。
第二十四條鎮廉租住房管理機構應建立廉租住房報表制度,定期向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報送廉租住房情況統計報表。
第二十五條申請人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等情況,違反本規定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對騙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責令其退還已領取的租賃住房補貼,或者退還實物配租住房并補交市場平均租金和廉租住房租金的差額,情節惡劣的,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或不能按期騰退實物配租住房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縣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收回其承租的實物配租住房。
第二十七條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盡職盡守;對在廉租住房管理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租賃住房補貼,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發放補貼,由其自主租賃住房。
本辦法所稱實物配租,是指政府向符合條件的申請對象直接提供住房,并按標準收取租金。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縣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