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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維護社會穩定,根據有關政策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㈠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㈡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㈢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㈣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保障標準
第四條持有我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農村低保待遇。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和服現役義務兵)。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㈠家庭成員有使用移動電話、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㈡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㈢經常出入餐飲、娛樂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㈣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㈤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在校學生除外);
㈥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㈦其他按當地規定不予批準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七條農村低保標準,按照當地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具體標準由民政部門會同財政、物價、統計等部門制定,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并不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后執行。并隨著當地生活必需品價格變化、經濟發展和農村居民生活水平提高適時調整。
第八條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其補助水平以評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實行分類施保,低保補助標準按每人每年260元和280元兩個標準執行。
㈠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大病重殘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按每人每年280元標準進行救助。
㈡遭遇天災人禍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按每人每年260元標準進行救助。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九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㈠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㈡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㈢工資性收入(包括資金、補貼、福利等);
㈣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㈤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一般按照法定贍養、撫養和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30%計算);
㈥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第十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㈠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㈡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㈢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㈣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㈤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㈥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㈧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㈨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縣民政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統一的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并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個人申請。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通過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向戶口所在地的鎮政府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初審。
㈠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㈡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㈢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鎮政府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三條鎮政府審核。鎮政府在收到上報材料后,應對村(居)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由鎮民政干部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鎮政府審核后,應將有關證件復印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民政部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縣民政部門審批。縣民政部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從批準之月起領取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委托鎮政府書面通知申報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五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含原農村特困救助對象)都要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年度審核、季度適時調整。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縣、鎮兩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鎮一柜,一戶一檔。縣民政部門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全省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十八條實施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縣兩級財政共同負擔,按照省與縣7:3比例分擔。
第十九條縣級財政部門將原“農村特困群眾生活救助資金財政專戶”變更為“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將財政預算安排資金及其它多渠道籌集資金,及時撥入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條農村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縣級財政部門根據民政部門提出的用款計劃,將資金由農村低保財政專戶撥至財政涉農資金補助專戶,并委托低保對象所在鎮郵政儲蓄所統發,按季度實行“一卡制”發放到戶。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在縣政府領導下的鎮政府負責制。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縣民政、財政部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縣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縣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批工作。
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含有農業人口的社區居民委員會受縣民政部門、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㈠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拒不審批或拖延簽署初審、審核、審批意見的;
㈡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㈢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㈣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三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情節較輕的由縣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