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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州縣城電網改造實施范圍:縣(市)政府所在城鎮地域110KV及以下城市公共配電網。居民進戶線及電表改造、公共配變以外非居民用電的專線工程、專變、城市路燈不屬其投資范圍。對于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專變及配變以下低壓配電設施的改造由所在單位自行負責,也可委托電力部門進行改造,但其改造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改造完成經電力部門驗收合格后,可自愿移交電力部門管理、抄表及收費到戶。住宅小區及工業園區、特色園區應由業主自行負責配電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工程項目應以改善電網結構,提高電壓合格率和供電可靠性,提高電網自動化水平和節能降損為主,不得盲目提高標準。縣城區10KV電網應按10至15年發展規劃建設并形成環網結構。建(構)筑物密集和人群活動頻繁地區10KV線路可采用架空絕緣線架設,低壓線路一般按絕緣線、集束導線實施。
第二條縣城電網改造工程實行各級政府領導下的行政領導責任制。州政府成立以常務副州長陳亞平為組長,副州長彭軍為副組長,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縣城電網改造領導小組,各縣市政府也要成立相應機構,負責縣城電網改造的組織、指揮和協調。州發展計劃委員會為全州縣城電網改造工程的行政責任人,各縣、市發展計劃局承擔本地區縣城電網改造行政領導責任。
第三條縣城電網改造工程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州電力總公司受項目法人省電力公司委托,為全州縣城電網改造的項目管理單位,對全州縣城電網改造的規劃設計、設備采購、施工和資金管理等負全面管理責任,對工程質量負總責。各縣、市電力公司、*供電公司是本地區縣城電網改造的項目建設單位和工程質量的第一責任人。如發生重大工程質量事故和違法違紀行為,將依法追究項目管理單位、建設單位法人代表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縣城電網改造實行參建單位法人責任制。其參建單位,包括設計、施工、監理和設備供應單位等,都要按其承擔的工作、項目負相應責任。因其工作失誤、管理不善導致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將追究參建單位法人代表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縣城電網改造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其行政領導責任人、項目管理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參建單位法人代表,都要按各自職責對其實施的工程質量負終身責任。
第六條縣城電網改造工程遵循先規劃、后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設計必須在省計委批復的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基礎上進行,并經批復初步設計后方能施工。嚴禁違反基本建設程序,搞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的“三邊”工程。
第七條縣城電網改造既要遵循“總體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實事求是、講求效益”的原則,又要兼顧工程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合理掌握技術標準,依據《國家電網公司系統縣城電網改造技術導則》,大力推行標準設計和限額設計,嚴格控制工程投資,提高工程投資效益。
第八條全州縣城電網改造總投資初定為16745萬元,其中資本金占20%,農業銀行貸款80%。我州八縣市均為國家級貧困縣,資本金原則上通過國債轉貸資金取得,若有不足由電網企業自籌解決。
第九條比照農網改造資金管理辦法,所有縣城電網改造資金均應專款專用,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名義擠占、截留、混用、挪用。實行專戶、專人管理,項目管理單位和項目建設單位要在農業銀行設立縣城電網改造資金專戶,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確定專人對資金進行管理,并接受審計、稽查等方面的檢查、監督。
第十條縣城電網改造資金的償還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各縣、市在考慮縣城電網改造需要的同時,要充分考慮自身還貸能力,合理確定工程規模,精心測算還貸方案,確保按期如數償還。若無力還貸或不按州政辦發[20*]37號文要求執行,則調整該縣(市)工程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工程所需的主要設備和材料、35KV及以上輸變電工程的設計、施工、監理實行招投標制。
第十二條縣城電網改造工程的施工實行監理制,其監理單位采取招標方式確定,嚴禁同體監理。
第十三條土地及附著物補償標準沿用州長辦公會議紀要[2*0]17號規定。10KV及以下工程不支付土地占用費和青苗補償有關費用;35KV及以上工程占地和青苗補償按國家重點工程建設有關規定執行,具體按*州政辦發[2*0]94號文執行。其中涉及企事業、機關等單位的不予補償,涉及城市公共部分的只作修復。
第十四條稅費收取沿用州長辦公會議紀要[2*0]17號文規定。凡國家已經明令取消或禁止收取的項目及上級審批的工程投資概算中沒有列入的項目,均不得征收;對其中按政策確需收取的,要顧全大局,從低征收。不得強行要求建設單位代扣代繳建安營業稅,不準超越稅法規定的納稅基數及征收對象征收稅款。
第十五條辦理工程征地、林木砍伐、青苗補償等有關手續時,可以實行“先登記征用,后辦理有關手續”的辦法,以滿足工程施工進度的需要。
第十六條城市規劃中要統一考慮電力設施建設需要,提供電力設施占地和通道,規劃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電力規劃范圍內需拆遷清理的其他設施由城建、規劃部門負責。
第十七條電纜入地工程應嚴格控制。確需電纜入地的,除電力電纜及電纜附件外,土建工程費用及其他費用(含設備費及設備安裝調試費、設計費、監理費等)由提出申請入地的單位承擔。縣城公用部分規劃的地下電纜由城建部門負責電纜通道建筑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居民進戶線和戶表工程改造資金由居民承擔。戶表工程改造推廣使用分時電表,在省物價部門沒有核定出臺新的收費標準和管理辦法以前,按省物價局*價能交字[20*]115號文和州物價局*州價[20*]144號文執行。資金由當地居民委員會或單位負責收取并集中轉交改造工程實施部門。在農網改造期間已實施戶表工程的,其收費不隨新標準追溯調整。用戶要求超出“一戶一表”標準配置的,其費用另行收取。
第十九條建立嚴格的審計制度。35KV及以上工程原則上應作為單項工程進行審計,10KV及以下部分以縣、市為單位作單項工程進行審計。項目管理及建設單位要建立內審制度,開展工程開工審計、過程審計和竣工決算審計,并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
第二十條建立工程月報制度。以縣市為單位,每月5日前將上月的工程進度、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存在的問題向州縣城電網改造辦和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一條建立稽查、檢查制度。接受國家和省的稽查、檢查,接受紀檢監察、新聞媒體和公眾監督。州縣城電網改造辦公室不定期對工程實施進行檢查,并設立舉報電話受理有關舉報。
第二十二條州人民政府將縣城電網改造工作納入對各縣、市年度經濟目標責任考核內容,并對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
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