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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管理,美化城市環境,規范戶外廣告行為,促進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戶外廣告的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戶外廣告,是指利用戶外媒介直接或間接地介紹商品或服務的下列廣告:
(一)利用公有、自有或他人所有的建(構)筑物、場地、空間等設置的路牌、霓虹燈、電子顯示屏(板)、燈箱、布幅、招牌、實物模型、彩汽球等載體的廣告;
(二)利用車、船等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上漂浮物、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以其他方式利用戶外空間設置、懸掛、張貼的廣告。
第四條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是戶外廣告登記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經營主體資格和戶外廣告內容的監督管理。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以下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負責戶外廣告設置管理,具體負責戶外廣告設置審查,并對戶外廣告行為進行監督管理。市政、園林、公路、堤防等管理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做好與戶外廣告設置相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規劃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城市戶外廣告設置總體規劃和技術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控制性詳細規劃,報市規劃部門審查批準后實施。編制戶外廣告設置控制性規劃和技術規定,應征求廣告經營單位、專家及社會公眾的意見。戶外廣告設置控制性規劃涉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用地、公路或堤防的,還應征求市政、園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門的意見。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和技術規定,一經批準必須嚴格執行。
第六條設置戶外廣告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內容真實、健康、合法,書寫規范,設置符合規劃要求;
(二)設計、制作和安裝符合我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規定和有關質量、安全標準;
(三)定期維修、保養,做到安全、整潔、美觀。
第七條下列場所或部位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一)在交通標志、交通隔離護欄等交通安全設施附近;
(二)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功能的;
(三)破壞自然環境、毀損城市公共綠化用地、損害市容市貌、危害公共安全、妨礙生產或生活的;
(四)國家機關、文物保護單位和風景名勝景點的建(構)筑物控制地帶以內;
(五)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區域。
第八條設置大型戶外廣告應由安全鑒定機構或設計單位進行安全鑒定并出具書面證明。設計施工單位應具有相應的資質等級,施工應嚴格按照規范操作,并達到安全要求。設置者應確保戶外廣告安全,定期進行安全檢查和維護。
第九條申請人設置戶外廣告,應向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申請設置審批,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
(二)設置者的身份證明;
(三)設置場地使用證明;
(四)戶外廣告設施設計方案和設置地點、規格、材質、形式的說明;
(五)戶外廣告設施效果圖及方位圖;
(六)涉及公共安全的,應提交設計單位或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安全證明。設置戶外廣告過程中,有大型戶外廣告牌(匾)等建設行為的,應向規劃、建設部門辦理建設許可手續。戶外廣告設置涉及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公路或堤防的,還應向市政、園林、公路、堤防管理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對于戶外廣告申請人的設置申請,應認真審查,符合設置條件的,在2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準;不符合條件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給予書面答復。戶外廣告設置涉及多個審批部門的,應根據市行政服務中心首辦責任制的要求,移送相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相關部門審批答復期限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
第十條戶外廣告,應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登記,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
(二)廣告經營許可證;
(三)廣告樣稿;
(四)廣告合同;
(五)廣告內容真實合法的證明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戶外廣告的進行審核。符合登記條件的,依法登記并發給《戶外廣告登記證》;不符合登記條件的,不予登記并給予書面答復。未取得《戶外廣告登記證》的,不得戶外廣告。
第十一條戶外廣告必須按審批和登記的地點、形式、規格、期限、內容設置,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改變審批和登記內容的,應向原審批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戶外廣告自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未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需要延期或變更其他事項的,應當向原登記機關辦理延期或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城市主干道兩側、人行道、臨街單位或店面門前,嚴禁占道設置或擺放各種廣告牌、燈箱。未經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牽掛條幅廣告、彩旗或依附建筑物懸掛垂直布幅廣告。
第十四條各類商業展銷(覽)會、交易會、開業慶典、文藝演出、體育比賽等活動或建筑工程施工圍護遮擋設施,需要設置臨時戶外廣告的,其主辦單位或委托的廣告經營單位應接受戶外廣告設置和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臨時性戶外廣告應于活動結束后3日內撤除。
第十五條單位和個人張貼各類招貼廣告,應當在經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批準設置的公共廣告欄內張貼,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嚴禁亂貼亂涂,破壞城市市容市貌。
第十六條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戶外廣告設置的監督檢查,發現審批手續不全或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定的,對其中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可以責令限期補辦審批手續,對違反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的應依法責令限期拆除;發現經批準設置的戶外廣告圖案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污損腐蝕而影響市容市貌的,應責令限期整修。
第十七條戶外廣告設施設置期滿后7日內應自行拆除。期滿后拒不拆除的,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設置者承擔。期滿前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應當書面通知設置者拆除,建設單位對設置者以招拍掛方式有償取得經營權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設施的設置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年,電子顯示屏(牌)一般不超過六年。期滿需延長設置時間的,戶外廣告設置者應于期滿前30日向原審批機關辦理延期登記。
第十九條戶外廣告設置應按一定比例安排公益性廣告;戶外廣告版面空置的,應以公益廣告補充版面。
第二十條含有煙草企業名稱、標志或煙草制品名稱、標志、商標、包裝、裝璜等內容的煙草戶外廣告,須經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到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
第二十一條戶外廣告經營權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通過招標、拍賣方式出讓;投標或競買人不足2人或不宜采用招標、拍賣方式出讓的,可采用掛牌等其他公開方式轉讓。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轉讓戶外廣告經營權的具體辦法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擬訂,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轉讓的價格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等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二十二條利用非公用場地、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的,應征得場地、建(構)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按本辦法的規定辦理設置登記審批手續,并向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交納城市空間占用費。具體收費標準在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等部門制定的收費文件中予以明確。
第二十三條修建戶外廣告設施需占用場地或建(構)筑物的,廣告者可以向場地、建(構)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交付不高于經營該戶外廣告收入20%的占用費。公共場地、公共設施的占用費在出讓轉讓公共場地、公用設施經營權時一并收取。
第二十四條除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收費項目并取得收費許可證外,戶外廣告審批單位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地、公用設施使用權出讓轉讓所得以及利用非公用場地、建(構)筑物設置戶外廣告交納的城市空間占用費,按財政有關管理制度納入市財政非稅收入管理,專項用于市政建設和城市管理。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登記擅自或雖經登記但不按登記內容戶外廣告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視其情節予以通報批評,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并限期撤除;逾期不撤除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強制撤除,其費用由者承擔。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置或雖經批準但不按批準的要求設置戶外廣告的,由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部門依法強制拆除。戶外廣告設置違反規劃、市政、園林、公路、堤防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根據黃石市行政執法體制由相關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處罰。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戶外廣告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失職瀆職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市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