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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衛生工作的決定》(中發〔*〕13號),使全縣農民享受到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切實解決廣大農民群眾因病致貧、返貧的問題,提高村民健康水平,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部等部門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3號)、《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法》(云衛發〔*〕287號)和《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關于對德宏州衛生局轉報各縣市2009年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實施方案的請示的批復》(云衛合管辦發〔*〕40號)等精神,結合*年運行情況,特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簡稱“合作醫療”)是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農民承受能力和醫療費用相適應的,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
第三條推行合作醫療堅持政府組織引導,尊重群眾意愿,多方籌措資金,以收定支,保障適度,由縣級統籌管理、統一核算,突出大病、重病補償,報銷及時兌現,社會公開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我縣轄區內的農村戶籍人口均可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原則上以戶為單位參加。外出打工、經商、上學的農村居民、村干部、村醫可在戶口所在地參加合作醫療。
第五條隨著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和農民群眾收入的增加,逐步提高合作醫療制度的社會化程度和籌資水平,不斷總結經驗,完善管理,穩步發展,增強抗風險能力。
第二章管理機構
第六條成立*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縣合管委”),由縣人民政府縣長擔任主任,分管副縣長擔任副主任,成員由宣傳、財政、衛生、發改、農業、民政、審計、殘聯、藥監、扶貧、公安、廣電、人事、計生、婦聯等部門領導和參加合作醫療的3名農民代表組成。
縣合管委職責:負責組織制定合作醫療實施方案及相關制度,領導、協調和管理合作醫療工作。
第七條縣合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合管辦”),辦公室設在縣衛生局,核編制5人,實行全額工資,其中:會計、出納各1人,監督管理員3人。
縣合管辦職責:
一、執行縣合管委的決議,落實合作醫療的有關政策;
二、草擬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相關配套管理措施;
三、負責合作醫療基金的管理,確保基金安全、公平、公正、合理地使用;
四、制定年度合作醫療工作方案,編制基金的預算和決算;
五、負責監督全縣醫療費用的審核與報銷;
六、制作合作醫療有關表、卡、證、冊和各種宣傳材料;
七、為參合農民提供咨詢服務,審批和辦理轉診許可;
八、負責對全縣合作醫療管理人員進行培訓和考核,對違規行為進行查處;
九、建立健全合作醫療信息系統,及時收集、整理、分析、上報相關信息,并做好各種檔案管理工作;
十、負責對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的資格遴選、確認,負責監督全縣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和農民的就醫行為;
十一、定期向縣合管委報告工作,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八條成立鄉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鄉鎮合管委”),由政府主要領導擔任主任,成員由衛生、農業、民政、扶貧、計生、婦聯等部門及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
鄉鎮合管委職責:
一、執行縣合管委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負責本鄉鎮合作醫療的組織、宣傳與協調;
二、宣傳合作醫療的方針政策,組織發動農民群眾參加合作醫療;
三、負責收繳參合農民個人繳費及鄉村經濟組織扶持資金。
第九條每個鄉鎮成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辦公室”,核事業編制各3人,為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派出機構,實行全額工資,隸屬縣衛生局管理,辦公室地點在各鄉鎮衛生院。合管辦主任由鄉鎮衛生院院長兼任。
鄉鎮合管辦職責:
一、貫徹落實合作醫療的各項政策和規章制度,負責本鄉鎮合作醫療的管理工作;
二、定期向縣合管辦、鄉鎮合管委匯報工作,負責處理其它日常業務;
三、協助有關部門籌集、管理合作醫療基金;
四、負責審核本鄉鎮醫療費用的補償工作;
五、負責監督本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和農民的就醫行為;
六、按規定收集、匯總、統計、分析合作醫療信息,按時與縣合管辦進行結算,并做好資金的兌付工作;
七、定期向鄉鎮合管委報告合作醫療基金的收支和使用,并將參合患者的醫療費用補償情況在鄉、村、組進行公示,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八、負責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錄入與維護,建立健全各種檔案管理;
九、積極宣傳合作醫療的各項政策,并為農民群眾提供咨詢服務;
十、落實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十條村級成立由村民委員會領導、鄉村醫生和村民小組長及村民代表組成的合作醫療管理小組。
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職責:
一、負責開展本村合作醫療宣傳動員及收繳費工作;
二、監督村衛生室的醫療服務和農民的就醫行為;
三、參與對合作醫療的管理,并對本村農民醫療費用補償情況進行公示;
四、協助組織農民群眾參加體檢和建立健康檔案。
第三章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第十一條合作醫療基金主要由農民個人繳費、政府給予資助,同時鼓勵企業、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捐資扶持,多渠道籌措基金。
第十二條農民以戶為單位參加合作醫療,個人籌資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年20元。農村五保供養對象及符合“獎優免補”規定已享受“補”的養老扶助對象,其個人應繳資金分別由各職能部門爭取資金全額代繳。對貧困人口和貧困殘疾人應實行醫療救助,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三條按照實際參加合作醫療的人數,中央財政對參合農民每人每年補助40元、省級財政每人每年補助40元。
第十四條農民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由村民小組、村民委員會負責按年度收繳,統一登記造冊交鄉鎮合管辦,并及時轉入縣合作醫療基金專用賬戶。
農民個人繳納的合作醫療基金,實行上年度收取下年度使用,繳費時間為每年度的9月10日至11月30日,使用時限為1月1日零時至12月31日24時。
第十五條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建立健全預決算制度、內部財務會計制度等規章制度,嚴格按照規定使用基金,確保基金的完整和安全運行。
第十六條合作醫療基金實行縣級統籌,由縣合管辦統一管理、統一核算。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管理使用,做到專款專用,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封閉運行,不擠占挪用。
第十七條縣合管辦按年度認真編制合作醫療資金預算,報縣衛生局、財政局審核,由縣合管委和縣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年度終結,及時編制合作醫療基金年度決算,報縣衛生局、財政局審核,由縣財政局和審計局監督執行。
第四章參合人的權利與義務
第十八條參合人的權利:
一、享受基本醫療服務;
二、按規定補償一定比例的醫藥費;
三、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使用;
四、對合作醫療工作提出建議和意見;
五、對違規行為進行舉報或投訴。
第十九條參合人的義務:
一、按時繳納合作醫療個人參合基金;
二、遵守和維護合作醫療管理辦法和章程;
三、配合合作醫療服務機構做好診療工作。
第五章基金的使用
第二十條合作醫療基金實行全額統籌,主要用于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因患病住院的醫療費補償,適當兼顧門診補償。采用門診費用和住院費用分別按不同比例補償的方法。
第二十一條合作醫療基金分為一般統籌基金(門診醫療補償金、住院醫療補償金)和風險基金。按照《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年度風險基金應按當年合作醫療籌資總額的3%-5%提取,當風險基金的規模達到當年籌資總額的10%后不再提取。提取的風險基金統一上繳到州財政社會保障風險基金專戶管理,風險基金主要用于彌補合作醫療基金非正常超支的補助或臨時周轉。合作醫療基金按規定提取風險基金后,用于門診補償的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用于住院補償的資金原則上不低于70%。每年結余的資金滾存到下一年度繼續用于醫療補償。
第二十二條補償分類和標準。
一、門診補償
㈠門診補償限定在鄉、村定點醫療機構。參合人可在全縣范圍內鄉、村兩級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平原鎮的參合人可到縣中醫院門診就醫,按鄉級標準進行補償。
㈡設置補償比例和封頂線:在村衛生室就醫,每人每次補償醫藥費和衛生材料費的40%;在鄉鎮衛生院門診就醫,每人每次補償醫藥費和衛生材料費的35%;每人每年門診累計補償封頂線為200元。
㈢補償計算方法:每次門診就醫,首先扣除不屬規定補償的金額數,然后按補償比例計算補償金額;補償總金額不超過封頂線金額數。
二、住院補償
㈠設置起付線:每人每次住院按醫療機構級別設置起付線,鄉鎮衛生院為50元、縣級醫療機構為200元、轉診到州級及州以上醫療機構為400元。
㈡設置封頂線:每人每年住院累計補償金額不超過*0元。
㈢補償比例:在鄉鎮衛生院住院,補償比例為基本醫藥費的70%;在縣級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為基本醫藥費的60%;轉診到州級及州以上醫療機構住院,補償比例為基本醫藥費的35%。
㈣本著方便群眾就近就地的原則,本縣參合農民到鄰縣公立醫療機構就近住院時,可按本縣同級醫療機構比例進行補償,出院時由個人先墊付,回縣后到所屬鄉鎮合管辦報銷。
㈤為解決外出務工參合農民就醫問題,外出打工、經商、上學的參合農民在縣外同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按縣內同級醫療機構給予補償,社區按鄉鎮衛生院比例進行補償;
㈥補償計算方法:每次住院補償,首先扣除不屬規定補償的金額數、再扣除起付線金額數,然后按比例計算補償金額,累計補償總金額不超過封頂線金額數。
㈦對參合農民在一年內因患同一種疾病連續住院治療的,只計算最高級別醫療機構的一次起付線。
第二十三條補償方法和程序。
參合農民繳費后要進行注冊登記,以戶為單位辦理《*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以下簡稱“合醫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以年度為單位,在規定時限內予以補償。
門診補償:參合人員持《合醫證》到鄉、村兩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就診,門診醫藥費用按規定實行現場補償。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以鄉鎮為單位,每月統一匯總后到縣合管辦報銷。
住院補償:參合人員持《合醫證》在縣、鄉定點醫療機構住院實行現場補償,先由定點醫療機構墊付,以鄉鎮為單位,每月統一匯總后到縣合管辦報銷;在外打工、經商、上學的參合人員因病在當地縣、鄉兩級公立醫療機構住院的,先由患者墊付,出院后憑住院發票、病情診斷證明書、特殊檢查(治療)報告單復印件、收費明細表(用藥清單)、《合醫證》、患者有效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合管辦辦理相關手續,經縣合管辦審批后按本縣同級醫療機構比例進行報銷,但必須有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村委會的相關證明。
轉診:參加合作醫療的人員患病應就近就醫,需到縣以上(或縣外)住院的,要辦理有關轉診手續。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參合人員可先轉診,后補辦轉診手續。出院后憑轉診審批表、住院發票、病情診斷證明書、特殊檢查(治療)報告單復印件、收費明細表(用藥清單)、《合醫證》、患者有效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到戶口所在地的鄉鎮合管辦進行報銷。
第二十四條補償范圍界定。
一、補償范圍
㈠門診就診補償限于基本醫療費、《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內的藥費和醫療衛生材料費。
㈡住院治療補償范圍:
1.基本醫療費按照《云南省非營利性醫療服務價格》核定;
2.基本醫藥費按照《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規定范圍內進行補償;
3.基本診療項目按《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項目》的相關規定執行。各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患者要堅持按照“基本診療項目”進行診療。參合患者如需采用“基本診療項目”以外的診療項目,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生必須告知患者或患者家屬,征得患者或患者家屬同意,并簽署書面意見,所發生的費用由參合患者自付。
4.在縣、鄉兩級醫療機構住院而又需要到上級醫療機構做檢查的,可憑醫師證明、檢查單和發票納入當次住院費中計算補償。
5.參合農民臨床用血可以納入住院補償總費用按比例給予補償(但血液收費嚴格執行非營利醫療機構收費標準)。
6.因病情需要,參合人住院遠程醫療會診費用可以納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
7.無賠償人的交通事故所發生的住院費用可以納入合作醫療報銷范圍(具體詳見實施細則)。
二、不予補償的范圍
㈠參合人因酗酒、打架斗毆、自殺、違紀違法犯罪行為及有賠償人的交通事故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㈡各種衛生項目支持的疾病檢查治療費。
㈢水電費、病歷本、鎮痛泵、非醫療材料、陪護費、未經批準的大型醫療物理檢查費、《云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本診療項目》外的診療項目、《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外的藥品費及與患者治療無關的一切費用。
㈣各種美容、整容、健美項目、矯形手術、假肢、假牙、助視器、助聽器、保健用品等費用。
㈤器官移植、近視眼矯正術、氣功療法、音樂療法、保健性的營養療法、磁療等費用。
㈥各種減肥、增胖、增高等項目的一切費用。
㈦各種保健器材、按摩和治療器械的費用。
㈧未經縣合管辦許可,到非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一切費用。
第六章醫療服務管理
第二十五條合作醫療實行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并實行年檢制度。凡在本縣轄區內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經縣合管辦審核批準,與縣合管辦簽訂服務合同,均可確定為定點醫療機構。經縣合管辦研究確定,我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如下:
一、村級:各行政村衛生室及分室;
二、鄉級:各鄉鎮衛生院;
三、縣級:*縣人民醫院、*縣婦幼保健院、*縣中醫院、*縣農場醫院、*新華醫院、*現代醫院;
四、州級:德宏州醫療集團、云南省農墾總局第二職工醫院、德宏州婦幼保健院、芒市創傷骨科醫院、芒市中西醫結合醫院、德宏東方女子醫院、尚正發眼科專科醫院;
五、省級:云南省第一人民醫院(昆華醫院)、云南省第二人民醫院(紅十字會醫院)、云南省第三人民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一附屬醫院(云大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二附屬醫院(工人醫院)、昆明醫學院第三附屬醫院(省腫瘤醫院)、成都軍區昆明總醫院(43醫院)、昆明市延安醫院、昆明市兒童醫院、云南省精神病院、云南省傳染病專科醫院(云南省關愛中心)、云南省中醫院、云南省老年病醫院、云南省急救中心、云南省婦幼保健院。
第二十六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必須加強建設和管理,增強服務功能,提高服務質量,滿足農民群眾防病治病的需要,嚴格執行物價政策,完善和落實各種治療規范及管理制度。要在本單位的顯著位置公示合作醫療有關資料。
公示內容如下:
一、本機構醫療服務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
二、合作醫療基本用藥目錄及價格標準;
三、合作醫療參合人員就診流程和補償規定;
四、合作醫療不予補償的項目;
五、定期公示在本機構就診的合作醫療門診和住院補償情況;
六、住院單病種限價的病種及限價標準;
七、縣合管辦規定的其他公示項目。
第二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對參合人員的醫療費用單獨建賬,并有義務提供審核費用所需的診治資料及賬目清單。定點醫療機構要如實為參合人員提供住院收據、病情診斷證明書、用藥清單和轉診審批表等材料。
醫務人員堅持因病施治、合理檢查、合理治療、合理轉診的原則,為參合農民提供良好的醫療服務。嚴格按醫療診治技術操作規范診治,嚴禁濫開藥、隨意做大型物理檢查、開大處方、放寬入院標準;嚴禁有開具假證明、假處方、假病歷、假票據套騙合作醫療基金的行為。
嚴格執行現場補償政策,現場登記《門診補償臺賬》、《住院補償臺賬》,并讓患者或家屬簽名蓋手印;要及時在《合醫證》上做好補償記錄,做到處方、醫療收費票據、《補償臺賬》、《合醫證》上的內容相一致;嚴禁定點醫療機構為農戶代管《合醫證》。
第二十八條各定點醫療機構向社會作優質、優價服務和特殊人群優待的承諾,應當保證農民住院醫藥費用得到及時、便捷、合理的補償。設有醒目的報賬窗口,由專人負責合作醫療補償工作。
第二十九條實行限價內容和收費項目。
一、門診處方
村衛生室月平均處方值不超過25元,每份處方抗生素品種不超過2種,禁止使用激素。
鄉鎮衛生院月平均處方值不得超過35元,每份處方抗生素品種不超過3種,激素不超過1種。
二、孕婦住院順產分娩
在鄉鎮衛生院單胎順產的每例不超過450元,縣級醫療保健機構每例不超過700元。正常單胎住院分娩限價指產婦住院分娩期間發生的一切直接費用,包括床位費、護理費、檢查費、化驗費、手術費、藥品費等。鄉鎮衛生院正常單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補償400元,縣級定點醫療機構正常單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性補償400元。難產、高危孕產婦需搶救、有合并癥及產后并發癥的,鄉鎮衛生院每例不超過1200元,縣級醫療機構每例不超過1800元,按比例進行補償。孕產婦住院時間的長短,必須在確保母嬰安全的情況下做出決定。
三、住院床位費
除燒傷病床外,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普通病床價格收取,住溫馨病房、高檔病床按普通病床價格標準計算補償。
四、住院單病種限價
屬于單病種限價范圍的疾病要嚴格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住院單病種限價實施方案(試行)》執行。
五、慢性病管理
屬于慢性病范圍的疾病要嚴格按《*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慢性病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成立由縣人大、縣政協和紀檢、監察、審計、司法等部門和3名參加合作醫療的農民代表組成的*縣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監督委員會,對全縣合作醫療工作進行監督。
監督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監督合作醫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
二、監督合作醫療各項政策的落實;
三、監督定點醫療機構服務質量和收費情況;
四、查處群眾的舉報和投訴。
第三十一條縣、鄉合管辦建立舉報投訴制度。對舉報投訴做好詳細記錄,派專人負責調查處理,分別向縣、鄉級合管委報告,并在15個工作日內將調查處理情況通知投訴人。
第三十二條縣合管辦要定期將基金的使用情況向管理委員會及監督委員會匯報,主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三條建立財務公開制度,縣、鄉合管辦要定期向社會公布參合患者的醫療費用補償情況,保證參合農民的參與權、知情權和監督權,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四條建立審計制度,審計部門要每年對合作醫療基金收支和管理情況進行一次審計。
第三十五條建立和完善信息管理系統,縣、鄉鎮合管辦定期對合作醫療的有關信息進行收集、整理、分析、上報。
第八章考核與獎懲
第三十六條縣合管委組織對全縣合作醫療工作進行考核。對合作醫療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條經辦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相關政策法規查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范圍、補償標準的;
二、侵占、挪用、貪污合作醫療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的;
四、其他違反合作醫療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參合農民有以下行為的,除追回已補償的醫療費用外,沒收《合醫證》,本年內不得再享受補償政策,并且取消其當年參合資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將《合醫證》轉借他人使用;
二、開虛假醫藥費收據、處方、冒領合作醫療補償金;
三、涂改合作醫療證、醫藥費用收據、病歷、處方、檢查報告或授意醫護人員作假;
四、不遵守合作醫療章程,造成醫療費用不能補償而無理取鬧等情形之一的。
第三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將嚴格追究責任人和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對合作醫療工作管理措施落實不到位,影響合作醫療工作正常進行;
二、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基本診療目錄》、《基本用藥目錄》,不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分解收費、亂收費;
三、不嚴格執行診療規范、推諉病人、放寬入院標準,隨意開具大型物理檢查;
四、不嚴格執行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虛開發票,套取合作醫療基金,造成合作醫療基金損失;
五、醫務人員不驗證,為冒名就醫者提供方便;
六、未嚴格執行現場補償政策,未按相關規定現場登記《補償臺賬》、《合醫證》或代患者簽名蓋手印;
七、違反合作醫療用藥規定,開人情處方、大處方、假處方;
八、利用工作之便,搭車開藥,或與患者聯手造假,將自費藥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換成基本藥品;
九、違反合作醫療政策補充條款規定等情形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