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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維修管理,規范公務用車維修行為,提高財政性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維修適用本辦法。包括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以及納入區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的公務用車(含特殊公務用車)。
第三條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維修工作實行集中維修采購和分散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即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大修理實行政府采購,中小修理和日常保養由單位自行選擇維修企業。保險公司負責理賠維修的車輛,可按有關規定執行。新購車輛在保修期內可到汽車生產廠家指定的單位進行維修保養。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的維修包括大修理、中小修理及保養三項內容。大修理指每次維修金額超過2000元(含2000元)的修理,中小修理及保養指每次維修費用低于2000元的小規模維修和保養。不同的修理內容實行不同的管理方法,但不包括以下維修項目。
(一)新購車輛保修期內質量故障造成的換件和修理;
(二)應由保險公司理賠的事故車輛維修。
第五條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大修理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二)效益與效率兼顧的原則;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區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大修理政府集中采購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包括提出維修企業投標資格和標準,編制招標文件、組織招標協議簽訂及履約管理等工作。
第七條大修理程序:
(一)單位公務用車需要大修理時,由單位向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詳細說明維修內容,由區財政部門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維修企業。
(二)送修單位與中標企業簽訂維修合同,中標企業憑維修合同修車。
第八條中小修理及保養:
(一)由送修單位填寫“貴池區行政事業單位公務用車送修單”,本單一式三聯,分單位留存、維修企業留存、會計核算中心記賬附件聯(附表)。
(二)維修企業憑單維修保養,要保證所有配件材料性能質量的可靠以及技術服務的合格和規范。維修企業要將“送修單”企業留存聯裝訂成冊、妥善保存,并建立各維修車輛的單車檔案和臺賬,以備有關部門核查。
第九條公車維修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守法經營,按章辦事,自覺維護用戶的利益,接受監督檢查,嚴格履行服務承諾,做到誠實守信。
第十條維修企業在履行公車維修合同期間,如出現以下情況,一經查實,將取消其參與下一輪全區公務用車大修理投標的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拒絕對政府公務用車進行維修達兩次的;
(二)虛假修車或虛報維修項目的;
(三)因嚴重質量、服務問題被投訴的;
(四)以假充真,使用假冒偽劣產品的;
(五)擅自轉由其他關聯企業維修的;
(六)其它嚴重違規行為。
第十一條全區行政事業單位必須加強對公務用車維修工作的管理,監察、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公車維修管理工作規范有秩進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未涉及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