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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努力營造良好的投資和經濟發展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持有“創業綠卡”的企業和人員,黨政機關,人大、政協機關,審判、檢察機關,駐*單位,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完善政策協商溝通機制。
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時,必須符合《*縣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規定》的要求,主動與相關部門協商溝通,保證政策、規定相互配套、便于操作,防止政出多門、相互抵觸。凡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政策、規定等,必須明確一個主要責任部門,協調處理政策規定實施過程中的各類問題,并實行首問責任制。
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在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縣委、縣政府備案,并抄送縣優化經濟發展環境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優化辦)。
第四條規范行政行為。
(一)行政審批項目,必須公開辦事程序,編制目錄,保留和取消的審批項目、收費標準應及時公布。對企業實施行政審批,必須以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實施行政事業性收費,必須以法律、法規、國務院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和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為依據,憑物價部門頒發的收費許可證收費,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票據。
(二)行政機關在其行政管理活動中,不得濫施行政處罰,必須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杜絕執法隨意性,嚴格按行政執法的工作標準,公正、公平對待各類市場主體,凡法律、法規和規章沒有明文禁止的行為不受追究。
(三)行政執法部門執法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出具行政執法證件和依據。需進行行政處罰的,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并依照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四)企業有權拒絕一切違法違規的行政行為。
第五條對企業進行檢查和開展考評活動,實行報批、備案制。
(一)除涉嫌違法犯罪或涉及公共安全、突發事件以及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任何行政機關不得擅自進入企業進行檢查。
(二)對持有“創業綠卡”的企業進行檢查時,事先應制定詳細的檢查計劃書(包括檢查內容、時間、依據、檢查人等)。屬工業園區內企業,檢查計劃書須報工業園區管委會批準,屬工業園區外的企業,檢查計劃書須報縣政府分管(聯系)領導批準,由縣優化辦填寫檢查通知書,持通知書開展檢查。原則上同一行政機關對同一企業每年檢查不得超過一次。
(三)對企業開展考核、評比、達標、升級、培訓等各類活動一律實行備案制。行政機關應事先將相關的工作計劃、依據等送縣優化辦備案,凡沒有備案的活動,企業有權拒絕。
第六條創建綠色通道,治理公路“三亂”。
交警、交通、林業等部門對外地途經或外來投資者在本縣營運的車輛,無明顯違章行為不得隨意攔截檢查;對確有違規行為需要查糾的,以教育為主,不得隨意罰款,確需罰款的,一律按下限執行。
第七條切實保護投資、經營者主體的合法利益,有下列情形者,企業法人和業主有權拒絕或舉報、投訴。
(一)違紀違規罰款、扣押物品的;
(二)罰款、扣押物品不出示證件和開具規定票據的;
(三)向企業、業主推銷書報、資料、物品的;
(四)強買強賣,違背企業和施工單位意愿,強行供應材料或為企業和施工單位提供運輸服務的;
(五)違背企業和經營者意愿指定中介單位從事有償服務的;
(六)其他違背企業和經營者意愿任意增加企業負擔的。
第八條實行優化環境質量評估制度。
各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實行服務承諾制,服務承諾內容經縣政府同意后進行公示。每年年底由縣優化辦牽頭組織本縣境內有關企業,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各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服務狀況進行綜合評估,評估滿意率排在參評單位前三位的由縣委、縣政府通報表彰;后三位的為不合格單位,予以黃牌警告,并取消該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行政執法部門和管理部門連續兩年進入前三位的,由縣政府予以獎勵。縣直部門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對領導班子采取組織處理;駐*單位連續兩年不合格的,取消一切文明、先進單位稱號,宣布該單位為*縣人民不滿意單位,并函告其上級主管部門,建議將其主要負責人調離。
第九條實行優化環境責任制。
建立“一把手”負總責的優化環境責任體系。縣直各部門各單位應根據優化環境工作的任務、責任和要求,上下聯動,層層落實;各鄉鎮應為本轄區內的企業搞好服務。對企業的投訴和舉報,受理機關一般應在10日內查結,處理結果書面報送縣優化辦。因特殊情況需延長辦理期限的,應提前報縣優化辦批準,并向投訴和舉報者說明理由。
第十條實行責任追究制。
(一)凡公務員(含按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舉報、投訴有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一經查實,一律依法依紀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行為人,應從嚴從重處理。其他人員被舉報、投訴有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一經查實,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對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凡同一單位內或其管轄范圍內發生嚴重侵害企業、經營者合法權益行為的,一律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的責任。一年內發生一次的,取消年終評優評先資格,給予通報批評或責令作出檢查;發生二次以上的,年度考核定為不稱職(不合格),直至采取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
第十一條凡受理舉報、投訴的部門和單位及工作人員有義務和責任為舉報和投訴者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