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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推進全縣農家樂旅游的健康發展,有效引導農家樂旅游經營行為,規范農家樂旅游服務管理,提高農家樂服務質量,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暫行辦法所稱農家樂旅游示范戶,是指村民合法利用庭院、果園、花圃、漁場、農場等農、林、牧、漁業自然生態和鄉村人文資源,以開展吃農家飯、住農家屋、干農家活、享農家樂等農村特色體驗活動為主要旅游經營行為的經營戶,在經過本暫行辦法評定和管理的基礎上,被認定為具有示范和推廣意義的農家樂旅游示范戶。
第三條農家樂旅游示范戶的評定,依照《*縣農家樂旅游示范戶實施標準》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參與農家樂旅游示范戶評定申請:
(一)居住建筑物和附屬物處在古村落保護規劃限定范圍內。
(二)未取得合法土地、房產權證的經營戶。
第四條由縣旅游局牽頭,縣農業委、國土、建設、規劃、工商、衛生、物價、*、環保等部門參加的評定小組,負責農家樂旅游示范戶評定的組織實施工作,評定小組辦公室設在縣旅游局。
第五條申請縣農家樂旅游示范戶評定,采取自愿原則,由經營戶向所屬轄區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按照《*縣農家樂旅游示范戶實施標準》進行初審達標后,向縣評定機構推薦。
第六條評定農家樂旅游示范戶應提交如下申請材料:
一、*縣農家樂旅游示范戶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經營戶開展住宿服務的還須提供特種行業許可證復印件;
五、污染物(廢水、廢氣、固體廢物)無害化處理證明書;
六、服務工作人員健康證復印件;
七、經營業主身份證復印件。
第七條縣評定小組實行每兩個月集中會審辦理制度。縣評定小組辦公室接到鄉鎮人民政府推薦報告后,提交縣評定小組進行集中會審,認定達標后作出批復,向經營申請戶頒發示范戶標志牌。
第八條縣評定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程辦照(證)服務。
第九條農家樂旅游示范戶實行年度復核制度。經營示范戶應自覺接受縣評定機構的監督檢查。
第十條對復核達不到要求的農家樂旅游示范戶,縣評定機構有權責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情節嚴重的,取消其農家樂旅游示范戶資格,收回標志牌。
被取消的農家樂旅游示范戶,自取消之日起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評定。
獲得農家樂旅游示范戶的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有消費者有效投訴,經查屬實后由縣評定機構責令其限期整改,情節嚴重的取消示范戶資格,并收回標志牌。
農家樂旅游示范戶在經營過程中一旦發生安全、消防、食品衛生等重大責任事故或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由縣評定機構取消其示范戶資格,并收回標志牌;觸犯法規的由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十一條對達到市星級農家樂旅游示范戶標準的,由縣評定機構向市評定機構推薦參評市星級農家樂旅游示范戶。
第十二條被縣評定機構認定的農家樂旅游示范戶,一次性給予人民幣300元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