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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加快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根據現行財務制度及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由財政預算安排,專項用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資金。
(一)上級撥付的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專項資金。
(二)縣級財政安排新農村建設專項補助資金。
(三)經縣政府批準整合用于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
(四)接受社會捐贈等用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
第三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新農村建設辦公室(簡稱“新農辦”)共同管理。
縣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領導組負責對項目的審批、指導、監督。
縣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資金的下達撥付及核算管理。
縣新農辦會同財政部門提出資金安排意見。
第四條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的補助范圍。
(一)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1.為改變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的水、電、路、排污等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2.節能、環保的沼氣等能源替代項目工程建設補助。
3.農村醫療衛生設施建設補助。
4.農村廣播、電視、通訊、科教等文化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二)產業發展方面補助
1.發展“一村一品”、“多村一品”等特色產業補助。
2.傳統文化、傳統手工藝品、小食品等特色的旅游文化產業發展補助。
3.發展鄉村旅游補助。
(三)村容村貌整治方面補助。
開展村容村貌整治以及美化、綠化、亮化工程等方面的補助。
第五條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帳核算、專款專用。縣財政設立“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專戶。
第六條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帳制管理。專項資金采用縣級報帳、鄉級代付制,并有專人管理,縣、鄉鎮均建立資金總帳和明細帳,確保各部門、各類別的資金有明晰、完整的反映。縣財政部門負責報帳業務核算。
報帳程序和方式參照財政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執行。
第七條項目資金的整合
項目資金是指對上級安排我縣的部分涉農資金,在不改變資金用途的前提下進行適當調整組合,專項用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資金。
(一)對上級下達的專項資金需要進行適度調整的,由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意見,報縣領導組批準后,由縣財政、主管部門與新農辦聯合發文下達。
(二)縣直各部門,在縣領導組統一領導下,按照各自職能確定項目支持內容、資金支持額度,并向上級申報爭取項目資金。
(三)對審批權下放和切塊安排的上級專項資金,以新農村建設為重點安排使用。
第八條整合資金的管理
(一)經縣領導組批準整合的資金,由縣財政撥入“新農村建設資金專戶”。
(二)整合資金由縣財政和相關部門與新農辦聯合發文下達。
第九條縣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新農村建設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對專款到位不及時、擠占挪用專款以及其他違反規定的要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不再安排其他新的項目資金。
第十條項目實施完成后,各鄉鎮、項目實施單位要將項目實施情況、資金使用情況上報縣“新農村建設辦公室”。縣新農辦及時做好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工作總結,并報縣新農村建設領導組。
縣新農村建設領導組負責組織驗收,審計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全面審計。
第十一條新農村建設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公示公告制。項目區對項目規劃、上級資金補助、群眾籌資、投工投勞進行事前公示,對項目實施結果及資金使用情況實行公告,接受群眾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