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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加快推進城鎮化進程,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保障村改居人員的基本生活,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改居人員生活保障的范圍和對象:黟縣行政區域內經依法批準改為居民委員會的原村民委員會所屬村民。
第二章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
第三條男60周歲以下、女50周歲以下非農戶口的勞動就業年齡段人員,可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相應待遇。
第四條村改居人員在村改居后的三個繳費年度內可自愿選擇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期滿后按相關規定參加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第三章養老生活補助
第五條建立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制度。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實行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制度。
第六條符合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的條件并按規定繳納相應費用的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由本人向所屬鄉鎮提出書面申請,經鄉鎮政府審核、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批后,從次月起,由縣財政部門按每人每月100元發放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
第七條已享受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的“兩勞人員”在服刑期間暫停領取居民養老生活補助,服刑期滿后的次月,恢復領取居民養老生活補助,服刑期間的居民養老生活補助不予補發。
第八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由政府和村、組集體和個人共同出資籌集。縣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等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列支;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從所有被征土地村、組集體留存土地補償費中提取;個人出資部分自籌解決。
第九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籌集具體標準為:縣政府為每人出資7200元,村、組集體為每人出資7200元,個人出資3600元。
第十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由縣財政部門會同鄉鎮統一征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由縣財政設立“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專戶,專款專用。經辦機構不得從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中提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全額列入財政預算,由縣財政撥付。
第十一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實行分帳管理,個人出資部分建立個人帳戶,并按同期銀行活期存款利息計息。縣政府和村、組集體出資部分建立統籌帳戶。
第十二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先從個人籌集部分中列支,個人帳戶支完后,再從統籌帳戶支付。參加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的人員死亡,其個人帳戶有余額的,可以繼承,并一次性支付給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同時終止領取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參加村改居居民養老補助的人員戶口遷出本縣或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個人帳戶余額一次性退給其本人,終止享受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
第十三條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個人出資部分采取一次性繳費的方式,在村改居后6個月內到當地鄉鎮政府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村改居時尚在勞改期間人員回歸后6個月內辦理繳費手續,逾期不再辦理。
第十四條村改居時,列入保障對象的人員、參保方案、繳費標準要予以公示,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五條對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的籌集體、使用、管理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對弄虛作假騙取以及違規擠占、挪用村改居居民養老生活補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將依法追繳不當所得,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