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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推進我縣民生工程建設,完善城鄉醫療救助制度,保障城鄉特困群眾生命健康權益,結合我縣已全面開展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情況,現就我縣城鄉特困群眾醫療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救助對象
(一)持有縣民政部門發放的城鄉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以下簡稱城鄉低保對象)。
(二)持有縣級民政部門發放的《農村五保供養證》的農村五保戶(包括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
(三)重點優撫對象。
(四)患大病且住院費用在3萬以上造成生活特別困難的對象。
二、救助病種
(一)惡性腫瘤或再生障礙性貧血;
(二)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三)急性腦中風;
(四)重型肝炎、并發癥;
(五)艾滋病;
(六)晚期血吸蟲病;
(七)重癥精神病;
(八)嚴重心臟病;
(九)晚期肺結核病;
(十)重癥慢性病;
(十一)住院費用在3萬元以上的其他病種。
三、救助標準
(一)我縣城鄉低保戶,農村五保戶、重點優撫對象因患以上病種,需住院治療的憑縣級以上醫院病情診斷書(即病歷、化驗單或病理報告單),給予1000元的醫療救助,申請救助時間在住院前或住院期間。
(二)以上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在1萬元以上的,除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障按比例給予補償外,縣民政局再按未補償費用的10%給予救助,補助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予以補助。
(三)其他患大病,重病對象,住院治療費用在3萬元以上,經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及城鎮居民醫療保險按比例給予補償后,縣民政局按未補償費的10%給予救助。
(四)各類救助對象醫療救助最高限額每人每年不超過6000元。
四、救助辦法
(一)醫療救助資金首先資助農村五保戶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全部參合資金。對農村低保戶和重點優撫對象,視醫療救助資金總量和財力狀況,代其繳納個人應負擔的部分或全部參合資金。
(二)對于符合二次救助條件的大病患者,經合作醫療或醫療保障補償后個人負擔醫療費用仍然過高、影響家庭基本生活的。憑合作醫療辦或勞動保障部門的補償證明,民政局再按比例給予救助。
五、救助的申請、審批程序
城鄉特困群眾申請醫療救助時,須持身份證和享受社會救助的有關證明(低保證、五保供養證、優撫有關證件等)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書面申請,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本年度的診斷病歷和必要的病史證明材料;鄉鎮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請后的7個工作日內,派人入戶調查,對同意上報待批的申請人,由所在的村民委員會對其有關情況進行公示;縣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后,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批。如遇突發性大病患者,應特事特辦,及時審批。對不符合救助條件的,要書面說明理由,通知申請人。
六、救助資金的籌集與管理
(一)城鄉醫療救助的資金來源
1、上級財政補助的醫療救助資金;
2、縣財政安排的醫療救助資金,并列入財政預算;
3、社會各界的捐贈資金。
(二)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對醫療救助資金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
用于資助救助對象參加當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的資金,由民政局商財政局后,由財政局從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專戶核撥至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資金專戶,并通知經辦機構為其辦理有關手續。用于大病醫療救助和小額臨時救助的資金,由民政局按規定程序審批、送財政局復核后,由財政局按涉農資金“一卡制”發放到戶。
(三)醫療救助堅持“量入為出、年度平衡”的資金管理原則,對救助對象實施及時救助。
七、組織實施
(一)城鄉醫療救助工作,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由民政局管理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配合,共同抓好落實。
(二)財政局會同民政局研究制定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管理辦法,籌集并及時撥付醫療救助資金。安排工作經費并列入財政預算,保障醫療救助工作的正常開展。
(三)衛生部門做好醫療救助資金資助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工作。加強對醫療機構的監督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提高醫療服務質量。
(四)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做好城鎮居民醫療保障制度與醫療救助制度的銜接工作。
民政、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醫療救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醫療救助資金按時撥付和合理使用。
八、工作要求
(一)醫療救助工作堅持公示制度。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要如實提供所需情況,配合醫療救助工作的調查,確保公開、公平、公正。
(二)對相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違反有關規定、營私舞弊者,予以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將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騙取醫療救助的,民政部門如數追回,并取消其享受醫療救助的資格。
(四)鼓勵和支持紅十字會、慈善協會等社會各界和個人以各種形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