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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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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切實保障農村貧困居民基本生活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根據省、市政府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暫行辦法,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農村低保),是指對持有農業戶口的家庭人均純收入低于當地農村低保標準的貧困居民給予差額補助的救助制度。

第三條實施農村低保制度,必須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最基本生活需求的原則;

(二)政府救助與家庭贍養、撫(扶)養、社會幫扶、勞動自救相結合的原則;

(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四)突出重點,照顧一般的原則;

(五)屬地管理、動態管理和分類施保的原則。

第二章保障范圍和標準

第四條持有我縣農業戶口的農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年人均純收入低于戶籍所在地農村低保標準的,均有權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第五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是指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的人員,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或撫養義務關系的人員(含已遷往學校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第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農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員有使用移動電話、有摩托車(或非經營性機動車輛)、計算機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兩年內購買商品房或高標準裝修現有住房的;

(三)經常出入餐飲、娛樂高消費場所的,因賭博、吸毒、行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難、且尚未改正的;

(四)安排子女擇校就讀或子女在義務教育期間入收費學校就讀的;

(五)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在校學生除外),但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生產勞動的;

(六)不按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無特殊原因連續兩次不按時領取低保金的,或不按規定參加低保待遇年度審核的;

(七)子女有贍養能力而不履行贍養義務的年老父母。

第七條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按照我縣維持農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費用,適當考慮用電、燃料等所需費用,確定我縣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年1000元,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第八條按照應保盡保、分類施保、特困重保的要求,我縣農村低保待遇實行差額補助。要強化各項措施,扎實穩妥地推進農村低保提標擴面工作。符合農村低保條件的家庭,補助標準以評議為主,以測算為輔。根據保障對象不同類別,將保障對象差額補助分為三類:一類月補差額為50元;二類月補差額為40元;三類月補差額為15元。補助金實行分類劃檔,就近靠檔。

第九條對于下列對象予以重點保障:

(一)喪失和嚴重缺乏勞動能力的,無生活來源,其法定贍養人和撫(扶)養人沒有贍養、撫(扶)養能力的

(二)生活不能自理的殘疾人家庭的;

(三)主要勞動力長期患病的困難家庭;

(四)無力保證子女享受義務教育的困難家庭;

(五)農村重點優撫對象生活困難的家庭;

(六)單親家庭、計劃生育家庭的;

(七)因自然災害或突發事件導致生活困難的家庭。

第三章家庭收入測算

第十條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是指以年為單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折合貨幣收入)的總和。具體包括:

(一)從事農業、林業、養殖業及副業生產,扣除必要成本后的收入;

(二)外出務工、自謀職業等獲得的勞務、經營、管理等收入;

(三)工資性收入(包括獎金、補貼、福利等);

(四)出租或變賣家庭財產獲得的收入;

(五)法定贍養人、扶養人或撫養人應當給付的贍養費、扶養費或撫養費(一般按照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年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標準的30%計算);

(六)依法繼承的遺產或接受的贈與;

(七)按規定應計入的其他收入。

第十一條下列項目不計入家庭收入:

(一)優撫對象享受的撫恤金、優待金;

(二)對國家、社會和人民做出特殊貢獻,由政府給予的獎金及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享受的榮譽津貼;

(三)獎學金、助學金、勤工儉學收入及由政府和社會給予困難學生的救助金;

(四)因工(公)負傷和意外傷害的醫療費、誤工費、營養費、護理費及死亡人員的喪葬費和一次性撫恤金等;

(五)獨生子女費、農村計劃生育政策獎勵扶助金;

(六)政府下撥的救災、扶貧、移民扶持款物;

(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的醫療費;

(八)農村貧困家庭成員因病享受的大病醫療救助費;

(九)政府、社會或個人給予的臨時性生活撫慰金;

農村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評估辦法將根據市場價格的變化適時進行調整。

第四章申請、審核、審批程序

第十二條個人申請。農村居民申請農村低保待遇,以家庭為單位,由戶主申請,提供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報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收到申請后,要到低保申請人家中逐戶核實其家庭經濟收入狀況,符合條件的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表》。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初審。

(一)村民委員會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和實際生活情況進行核實,并由調查人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

(二)召開村民委員會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對申請人的家庭生活狀況和核查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將申請人家庭情況和評議情況在村務公開欄公示5天以上。對無異議的,填寫《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并簽署意見,連同居民戶口本、居民身份證(復印件)、家庭收入狀況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政府審核。對經評議或公示后復審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四條鄉鎮政府審核。鄉(鎮)政府在收到上報材料后,應對村委會上報的家庭收入調查表進行逐一調查核實,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并由鄉鎮民政干部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人員家庭情況調查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將有關證件和證明材料一并報縣民政局審批。對審核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請人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十五條縣民政局審批。縣民政局接到申報材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報對象材料的審核、重點調查和審批工作,并委托鄉(鎮)、村委會在公開欄公示3天。對無異議的,在《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請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并發給《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對不符合條件的,要書面通知申報者本人,并告知原因。

第五章保障對象管理

第十六條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動態管理。所有對象(含原農村特困救助對象)都要重新申請、審核、審批,健全檔案;按程序對農村低保對象實行年度復核、季度適時調整。農村低保救助資金實行按季社會化發放,自批準之后的下一個季度第一個月領取低保金。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檔案管理制度。農村低保對象實行縣、鄉二級檔案管理,做到一鄉一柜、一戶一檔;各鄉鎮要逐步建立農村低保對象基礎信息數據庫,縣低保中心負責基礎信息數據庫的日常管理。《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實行統一印制、統一編號、統一發放。

第六章資金的籌集、管理與發放

第十八條農村低保所需資金由省、縣級財政共同負擔,按照省與區縣7:3比例分擔。縣財政局在金融機構開設農村最低生活保障資金財政專戶,對農村低保資金實行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九條農村低保資金由縣財政統一管理。年初由民政局會同縣財政社保機構,按核定的享受人數和標準確定鄉鎮分配方案,并按方案將補助指標統一下達到鄉鎮。鄉鎮在接到縣補助指標后,應及時通過涉農資金明白卡,告知享受對象。使用時,由民政部門按季根據核定的享受人數和補助標準提出用款計劃,報縣財政局審核后,由財政局在3個工作日內將補助資金打入享受對象個人存折(卡)。

第七章行政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農村低保工作實行在縣政府領導下的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低保管理和實施工作。縣民政、財政局負責農村低保政策制定、運行規程的指導檢查及資金的測算、分配和管理;農業、衛生、教育、物價、統計、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農村低保的有關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低保的審批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轄區內農村低保的審核工作。

村民委員會受縣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擔農村低保的申請受理、調查核實、張榜公布、民主評議、匯總上報等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十一條從事農村低保的工作人員應依法辦事,接受社會監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無故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拒不審批或拖延審批的;

(二)違反規定為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辦理享受低保待遇手續的;

(三)貪污、挪用、扣押、拖欠低保金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

第二十二條對采取虛報、隱瞞家庭收入、偽造證明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農村低保待遇的居民,民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追回冒領的低保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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