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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村鎮建設管理,營造良好的生產、工作和生活環境,促進村鎮經濟和社會發展,推進新農村建設,根據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村鎮是指我市境內除城市規劃區外的集鎮和村莊。
本辦法所稱集鎮是指建制鎮、非建制鎮和鄉人民政府所在地。
本辦法稱村莊指農村村民居住和從事各種生產的聚居點。
第三條凡在村鎮進行的各類建筑活動,包括各類建筑、公用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施工管理,以及鄉鎮其它建設活動,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全市的村鎮建設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市建設局負責全市的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鄉鎮村鎮建設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設立村鎮規劃建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村建辦)并有專人負責村鎮建設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設管理
第五條對于村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所有公共建筑工程、居民自建或擴建兩層(不含兩層)以上、以及其它建設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上的所有村鎮建設工程,村莊建設規劃區范圍內學校、幼兒園、衛生院等公共建筑(以下稱限額以上工程)在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后,即應進入建設管理程序須履行和完善以下手續。
(一)報建
(二)勘察
(三)圖紙設計
(四)圖紙審查
(五)確定施工企業。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必須招標的工程應通過招標投標確定施工企業。施工企業確定后簽訂正式施工合同
(六)辦理質量報監、安全報監,符合國家監理要求的工程,辦理監理手續
(七)申領施工許可證
(八)工程竣工后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第六條限額以上工程的勘察、圖紙設計必須委托符合資質條件的相關單位承擔,施工必須由符合資質等級的施工企業承建。嚴禁無資質勘察、設計,無資質施工、越級施工。
建制鎮、集鎮規劃區內所有加層的擴建工程必須委托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并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建。
第七條限額以上工程,必須履行圖紙審查,并取得圖紙審查合格證,或采用建設局審查批準的通用設計和標準設計,不按上述規定的,不核發《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工程不得開工。
第八條凡經審查合格的建筑設計,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擅自更改,確需修改設計時,必須經原設計單位同意,簽發變更設計通知書。涉及建筑規模、內容、標準的重大變更,必須報原審批部門審批。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開工時村建辦應到現場監督放線。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向建設局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十條各鄉鎮村建辦對限額以上工程應主動做好服務工作,督促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完善建設管理程序、加強監管,并應建立健全村鎮建設的檔案管理制度,對建設中形成的各種文件資料,必須及時整理歸檔,不得損壞、散失或侵占。
第十一條限額以上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建筑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所用,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二條村鎮規劃區內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或工程造價在30萬元以下的市政基礎設施、生產性建筑、居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和村莊建設規劃區范圍內的農民自建兩層(含兩層)以下住宅的建設活動(以下稱限額以下工程),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取得規劃批準文件,并到村建辦辦理報建手續,方可施工。
第十三條限額以下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圖紙設計、使用規范設計圖集或相關管理部門推薦的標準圖紙嚴禁無圖紙施工或不按圖紙施工。
第十四條限額以下工程必須由有資質的施工單位或取得《村鎮建筑工匠從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工匠證書)的個體工匠承建,嚴禁無資質承攬工程。建筑工匠承接工程必須與業主訂立書面施工合同,并到村建辦備案。
第十五條鄉鎮村建辦對限額以下工程要加強監管,經批準開工的工程,要現場放線,施工過程中要加強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杜絕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工程完工后,村建辦要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六條鄉鎮村建辦要加強對個體工匠的管理,要通過培訓、交流等多種形式提高工匠的業務技能。要通過鼓勵個體工匠聯合組建勞務公司等方式,不斷壯大本鄉鎮的建筑業。
第三章公用設施管理
第十七條村鎮的綜合開發和配套建設,應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則進行,首先應搞好道路、給排水、電力、電訊、集貿市場、停車場、垃圾站、公廁等基礎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道路進行建設。道路紅線內的建筑物進行翻建時,要退出道路紅線,鄉鎮人民政府拓寬道路時,沿街兩側的單位和個人應服從建設需要,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攔或拖延。
鄉鎮村建辦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除日常維護、養護道路作業外,應與公安機關共同采取維護交通的措施,再行施工。其它單位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時,經鄉鎮村建辦或公路部門同意后,辦理挖掘手續,施工現場應設置明顯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⒐ず蟊仨毤皶r清理現場,修復路面和道路設施。
第十九條新建水廠要選擇水質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護的水源。
第四章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條對貫徹執行本辦法,在村鎮建設管理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鄉鎮人民政府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分別予以責令改正,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部門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取得資質證書從事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涂改、買賣、借用資質證書和設計圖簽的;
(三)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企業被降低或取消資質后仍按原資質從事經營活動的;
(五)未按法律規定辦理備案或登記手續的;
(六)未按法律規定使用無資格證件人員的;
(七)未按法律規定辦理施工許可手續的;
(八)建設單位未在工程交付使用后三個月內,將工程竣工圖紙等資料交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城建檔案管理機構的。
第二十二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分別予以責令糾正、停止發包、承包、招標、投標,停止勘察、設計、施工,報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吊銷資質證書,可并處工程造價2%—5%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具備工程項目建設管理能力而自行發包的;
(二)應招標而未采用招標形式發包工程的;
(三)轉包工程或將工程分包給不符合資質等級的企業的;
(四)泄露標底的;
(五)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六)偷工減料、粗制濫造,使用不符合規定的建筑材料設備及構配件的;
(七)其他擾亂建筑市場秩序造成嚴重經濟損失、重大質量事故的。
第二十三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責令停止設計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對第(一)、(二)、(三)項違法行為處以工程總造價5%至10%的罰款,對(四)項違法行為處以工程總造價3‰的罰款。
(一)未取得設計資質證書,承擔建筑跨度、跨經和高度超出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任務的;
(二)未取得施工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資質審查證書或者未按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施工任務的;
(三)未按有關技術規定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質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構件的;
(四)未按設計圖紙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設計圖紙的。
取得設計或者施工資質證書的勘察設計、施工單位,為無證單位提供資質證書,超過規定的經營范圍,承擔設計、施工任務或者設計、施工的質量不符合要求,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設計或者施工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依據《*省村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1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五條妨礙、抗拒村鎮規劃建設管理人員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六條村鎮建設管理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